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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9 05: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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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澳門39及40公告 |
場所種類: | 桑拿 |
消費: | $5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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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解除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及(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疾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所有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在入境前十四天內曾經到過中國內地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需在衛生當局指定的位於珠海市的地點進行醫學觀察十四天,並取得珠海市衛生部門發出的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生證明書後方可入境;
(二)如無法取得上項所指的醫生證明書且無法返回始發地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需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進行醫學觀察。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遵守上款所指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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