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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男生和滿十八歳的女人性交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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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3 14:40:49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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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男生和滿十八歳的女人性交合法嗎?
發表於 2013-11-4 12:00:20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1)條,「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而根據第122(2)條,「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所以呢兩條一齊睇,同16歲以下嘅男仔性交,就算嗰個男仔係所謂「自願」,都係會構成非禮。所以同16歲以下男仔係冇可能進行合法性交嘅。




 樓主| 發表於 2013-11-4 21:55:44 |
那好,我十七歳!!
發表於 2013-11-5 10:22:16 |
bitchslap 發表於 2013-11-4 21:55
那好,我十七歳!!

係呀
你可以去叫雞架啦
發表於 2013-11-5 13:35:15 |
白仔神 發表於 2013-11-5 10:22
係呀
你可以去叫雞架啦

可能有個大姐姐女朋友
發表於 2013-11-5 13:50:37 |
白仔神 發表於 2013-11-5 10:22
係呀
你可以去叫雞架啦

記住問姐姐攞番封利是添
發表於 2013-11-5 14:34:41 |
smuck141 發表於 2013-11-5 13:50
記住問姐姐攞番封利是添

咁佢要帶定利是封喎
發表於 2013-11-5 17:09:43 用手機發表 |
現在的男生和女生,十三、四歲已經生理好成熟! 但是思想就因人而異! 希望他們不要仗細行兇,屈啲大人!!
發表於 2013-11-5 17:50:18 |
fatman2009 發表於 2013-11-5 17:09
現在的男生和女生,十三、四歲已經生理好成熟! 但是思想就因人而異! 希望他們不要仗細行兇,屈啲大人!!

但係大人更加有責任要保護啲未成年嘅兒童,因為你唔可以排除有啲未成年嘅兒童真係懵吓懵吓,所以法例先至會訂立一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發表於 2013-11-9 04:01:27 |
有否射精是否性交成立的必要條件?
發表於 2013-11-9 10:26:15 |
fatman2009 發表於 2013-11-5 17:09
現在的男生和女生,十三、四歲已經生理好成熟! 但是思想就因人而異! 希望他們不要仗細行兇,屈啲大人!!

唔係屈唔屈的問題
因為做左就中招
所以係希望佢地
唔好昆啲大人話佢成年先岩
發表於 2013-11-9 10:26:33 |
Ah_Kuen 發表於 2013-11-9 04:01
有否射精是否性交成立的必要條件?

插入就夠
發表於 2013-11-9 14:36:28 |
本帖最後由 Ah_Kuen 於 2013-11-9 14:37 編輯

有些未夠16歲的男子,已發育良好,已準備好傳宗接代的任務!
發表於 2013-11-14 06:33:29 |
Ah_Kuen 發表於 2013-11-9 14:36
有些未夠16歲的男子,已發育良好,已準備好傳宗接代的任務!

上一個世紀16歲已經成家立室啦!
發表於 2013-11-14 23:56:12 |
帶定利是封上去...
發表於 2013-11-15 00:49:35 |
au386 發表於 2013-11-14 06:33
上一個世紀16歲已經成家立室啦!

第一次夢遺後就已經可以啦!!
發表於 2013-12-2 18:30:02 |
唉   早D知   我15碎果陣   就狂去叫雞啦   可以唔洗比錢    鳳姐報警   重拉鳩埋佢添呀   
發表於 2013-12-5 00:09:55 |
回復 smuck141 #2 的帖子

咁口交/肛交...箄唔箄性交
發表於 2013-12-5 01:21:48 |
fiveinches 發表於 2013-12-5 00:09
回復 smuck141 #2 的帖子

咁口交/肛交...箄唔箄性交

性交需要男性生殖器進入女性陰道先算係
所以口交同肛交都唔係法律認定嘅性交行為

但係同21歲以下男性進行肛交
或者未經同意進行肛交
都係犯法

而同16歲以下男仔進行口交
亦算係猥褻侵犯一種
因為16歲以下法律上唔可以同意進行任何性行為
所以都係犯法

發表於 2013-12-5 16:25:16 |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3條: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CASE 1:女性與未滿16歲男童性交,男童有沒有法律保障?
CASE 2:未滿16歲女童同意性交,被告男性可以此作抗辯理由嗎?
CASE 3:與17歲女童性交,但女童父母反對,男性有否法律責任?


CASE 1:有保障
女性與未滿16歲男童性交,雖然不能控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見前頁),但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見下)。

CASE 2:不可以
男性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會同時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見前頁)及第146條(見下)。第146條清楚指出,兒童同意不可作抗辯理由。

CASE 3:不肯定
與未滿18歲的女童性交,而女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反對,男性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見下),是否入罪視乎有否帶走女童及其意圖。

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條: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1) 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 褻作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7條: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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