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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犯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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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17:11: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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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都未有時間睇入啲
我淨係諗點解唔係大劫唔係搶
都會有法例唔畀人揾食

報紙講得最多係「冇第三保」
但係唔係所有喺街行嘅車
無論你係揾食定係自己用
都一定要買第三保嘅咩?
有咩可能UBER嘅車係冇第三保呢?
發表於 2015-8-23 17:29:55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第三保,不會冇效, 當車撞到其他人時, 保險照賠.
但由於司機不是作自用, (ie 做生意)
保險會失效.
司機及客人冇得賠,
而且保險公司有權向車主追回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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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3 17:47:5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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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4 11:01:12 | 顯示全部樓層
馬後砲 發表於 2015-8-23 17:47
白牌車張保單失效有可能,

但 UBER 本身介紹客 俾 車主唔應該拉,拉左又告乜呢?

如果架車同UBER係獨立營運的,則,UBER涉嫌犯咗協助無營業牌照車輛經營客運業務;如果車係屬於UBER的,則UBER係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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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4 12:52:41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第52條

(3) 任何人不得─
    (a) 駕駛或使用汽車;或
    (b) 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
    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
(iii) 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5) 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獲發以下牌照的車輛─
    (a) 私家車;
    (b) 私家小巴;
    (c) 私家巴士;
    (d) 輕型貨車;
    (e) 中型貨車;或
    (f) 重型貨車。

(6) 任何人不得允許或容受獲發私家車、私家小巴或私家巴士牌照的汽車,為了出租或取酬而停車候客或來回兜客。

因此, UBER的司機會有機會犯以上的第3同6條
而UBER本身就有機會犯以上的第5條

同時, 關於第三保方面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
(1) 除本條例另有條文規定外,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由於UBER司機所出的保險, 我相信係只以"自用"所購買, 並不包括出租用途
所以如果UBER司機將車作出租用途, 有關保除就會因為"改變用途"而報廢
有關車輛亦會變成所謂的"無第三保", 違反以上的第4條

一般人會講, 就算第三保報廢, 保險都要陪左先, 再追返車主
其實咁係因為《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0條的保障
但係保險公司唔係一定要先墊支的
因為第10條亦同時提供左一啲例外情況
(3) 如在有關所作判決的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在其展開之後3個月內,有一宗訴訟已經展開,而保險人於該宗訴訟中已取得一項宣布,表明在不涉及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下,保險人有權以保險單是藉未有披露具關鍵性事實,或藉在具關鍵性項目上屬於虛假的事實陳述取得為理由而廢止該保險單,或(如保險人已以此為理由而廢止該保險單)表明在不涉及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下,保險人曾有權廢止該保險單,則保險人無須根據本條前述條文支付任何款項
由於UBER司機係買保險時, 好明顯咁未有披露具關鍵性事實(作出租用途), 所以保險公司唔一定賠
如果係咁, 乘客有咩事就閣下自理啦(我唔覺得UBER司有幾多錢可以賠)

至於UBER話會為司機同乘客買保險
1. 咁份保險係咪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所要求呢?唔係即係無用啦
2. 外國的保險, 保唔保到香港呢?
3. 向外國的保險申索, 申索的地方係邊, 要幾錢搞?
4. 最大的疑問, UBER係同司機拆賬, 我唔知佢點拆, 但如果以全球不定司機人數, 不定車輛型號,資料, 要買齊保險, 我唔知佢的收入夠唔夠買份保險. 同埋咁大的單, 即係全球最大果幾間保險先有可能受啦, 但又無保險公司出黎認喎, 點解呢

純討論, 因為唔關我事, 我無錢搭的士/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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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8-24 13:17:21 | 顯示全部樓層
白仔神 發表於 2015-8-24 12:5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第52條

(3) 任何人不得─

如果個問題純係話揸車揾食要攞牌
我覺得絕對可以挑戰話條法例唔合憲

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你強制要所有用私家車以車客人為生嘅人要攞牌
剝削咗啲司機或者車主自由以此為職業嘅權利

雖然話就話佢地可以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
但係根據現行法例:
「現時所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均由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考慮及審批,有關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運輸署、運輸及房屋局及交通諮詢委員會的代表。委員會會審視申請人是否符合所有既定的客觀要求及充份證明其有領取出租汽車許可證的需要。委員會會在考慮相關法例要求、現行的運輸政策、現有或已作計劃的公共交通服務的水平及其他與申請有關的因素後,向署長作出建議,並由署長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換言之,即係冇保證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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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8-24 13:22:30 | 顯示全部樓層
3.7.2015

TORONTO - A Superior Court judge has denied the City of Toronto’s bid to shut down Uber.

In a judgment released Friday, Justice Sean Dunphy denied the city’s application for an injunction against the ridesharing service, ruling that Uber is not operation a taxi cab or limousine service.

“I have concluded that the city has failed to demonstrate a breach by the respondents of its bylaw and the city’s application should therefore be dismissed,” Dunphy ruled.

A lawyer for the city had argued that Uber should fall under the same licensing requirements that govern taxi brokerages operating within Toronto because “if it looks like a duck, quacks like a duck, then you should call it a duck.”

But Dunphy disagreed.

“The simple fact of the matter is that it does not require ducks to be licensed. None of the ancillary aspects of Uber’s business — recruiting drivers, marketing, billing, customer relations and the like — is subject to a requirement to obtain a license. Accepting calls for transportation does require a license and Uber does not do that,” the judge wrote in the 30-page decision.

Uber Canada general manager Ian Black said the company was pleased with the decision and hopes to work further with Mayor John Tory and city council in coming up with ridesharing regualtions.

“(Friday’s) outcome is a great win for the 5,000 drivers who need this flexible earning opportunity to make a living, and the 300,000 riders who rely on them to move around our great city,” Black said.

A city spokesman reached Friday night said they had “just received the decision and will be reviewing with city legal staff on Monday prior to making a statement.”

And a spokesman for Tory — who has said the city needs to adapt to Uber’s business model — said he’ll be briefed on the Uber decision by city staff next week.

“(The mayor) will have more to say at that time,” Amanda Galbraith said. “We intend to hav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taxi industry, drivers and Uber in at the earliest opportunity to move toward mutually agreeable solutions for the city’s ground transportatio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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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8-24 13:26:57 | 顯示全部樓層
雖然UBER係加拿大暫時「贏」咗
但係只係「技術上勝利」
因為法庭只係唔受理多倫多的士業界嘅禁制令申請
法庭接受UBER嘅理據,話佢地唔係營運出租汽車服務
佢地只係提供一個電子平台畀啲司機同乘客溝通
即係佢地連「馬伕」都唔算係
香港嘅相關法例當然唔係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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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4 14:25:55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5-8-24 13:17
如果個問題純係話揸車揾食要攞牌
我覺得絕對可以挑戰話條法例唔合憲

無錯,
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但如果佢選擇的職業係犯法呢? 例如小偷, 雞頭
廣義黎講, 依啲都係職業

同時, 如果同24條
即係[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咁又邊樣大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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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4 14:33:51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5-8-24 13:26
雖然UBER係加拿大暫時「贏」咗
但係只係「技術上勝利」
因為法庭只係唔受理多倫多的士業界嘅禁制令申請

我同意, UBER自已都講
佢唔係出租,營運出租車
司機亦唔係佢地僱員

咁其實又會出左好多問題
1. 佢以咩名義收錢
2. 收左錢駛唔駛交稅
3. 司機出事佢有咩責任
4. 乘客出事佢又有咩責任
5. 佢唔俾錢司機, 司機又可以點追
6. 佢憑咩話會幫司機打官司?包攬訴訟?
...........咁多問題, 有無人可以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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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4 18:44:1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muck141 #7 的帖子
“if it looks like a duck, quacks like a duck, then you should call it a d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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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5 00:27:38 | 顯示全部樓層
危害既得利益者既利益,當然犯法
個的士牌炒到貢貴,俾u爸做到仲得了?點都搵到原因告9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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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8-25 13:07:12 | 顯示全部樓層
白仔神 發表於 2015-8-24 14:25
無錯,
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但如果佢選擇的職業係犯法呢? 例如小偷, 雞頭

呢個唯有從道德上去睇
做賊係損害人地利益
做雞頭有傷風化
所以立例管制尚且可以話係理直氣壯

UBER無偷,無搶,無呃,無害人
所以我話立例管佢地就有原則上講唔得通嘅問題

香港人當然要守法
但係法例需要合憲
所以點都係基本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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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5 17:59:18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5-8-25 13:07
呢個唯有從道德上去睇
做賊係損害人地利益
做雞頭有傷風化

當然我同意基本法係最大
但我會咁睇
究竟宜家係
1. 立法管佢; 及
2. 修例去俾機會
因為以上兩項係完全唔同的觀念

如果係1, 就可能會朝著你所講的方向走
即係有咩理由要管, 要去限制一個合法行為

如果2, 就要諗, 當初立法時的原意係咩
時代的轉變點解令到有必要去修訂
修訂的程度(全部刪除, 放寛OR ELSE)
有關的修訂亦唔應該係為UBER而做
而應該係整體黎睇
(為UBER而改又唔知會唔會有人話官商鈎結呢)

不過無論1又好, 2又好
立法又好, 修例又好
立法會都可以處理架喎
又好似又無咩人講咁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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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30 20:43: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muck141 #1 的帖子

我都想知, 不過有人拉出來說應不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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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6 17:37:18 | 顯示全部樓層
危害既得利益者既利益,當然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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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5 11:24:47 | 顯示全部樓層
呀吓 發表於 2015-8-25 00:27
危害既得利益者既利益,當然犯法
個的士牌炒到貢貴,俾u爸做到仲得了?點都搵到原因告9佢!

都係C_HING心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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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5 11:33:07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5-8-25 13:07
呢個唯有從道德上去睇
做賊係損害人地利益
做雞頭有傷風化

大把要challenge
快相,或不顧而去
why要車主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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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5 11:33:46 | 顯示全部樓層
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的法律精神大原則下
應由控方去證明某人是涉嫌人
而唔係由市民去交人供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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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5 11:42:02 | 顯示全部樓層
道路交通條例係屬於Statutory成文法
但就凌駕左"人權法"同"基本法"
真係大逆不道,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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