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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4 12: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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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第52條
(3) 任何人不得─
(a) 駕駛或使用汽車;或
(b) 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
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
(iii) 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5) 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獲發以下牌照的車輛─
(a) 私家車;
(b) 私家小巴;
(c) 私家巴士;
(d) 輕型貨車;
(e) 中型貨車;或
(f) 重型貨車。
(6) 任何人不得允許或容受獲發私家車、私家小巴或私家巴士牌照的汽車,為了出租或取酬而停車候客或來回兜客。
因此, UBER的司機會有機會犯以上的第3同6條
而UBER本身就有機會犯以上的第5條
同時, 關於第三保方面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
(1) 除本條例另有條文規定外,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由於UBER司機所出的保險, 我相信係只以"自用"所購買, 並不包括出租用途
所以如果UBER司機將車作出租用途, 有關保除就會因為"改變用途"而報廢
有關車輛亦會變成所謂的"無第三保", 違反以上的第4條
一般人會講, 就算第三保報廢, 保險都要陪左先, 再追返車主
其實咁係因為《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0條的保障
但係保險公司唔係一定要先墊支的
因為第10條亦同時提供左一啲例外情況
(3) 如在有關所作判決的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在其展開之後3個月內,有一宗訴訟已經展開,而保險人於該宗訴訟中已取得一項宣布,表明在不涉及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下,保險人有權以保險單是藉未有披露具關鍵性事實,或藉在具關鍵性項目上屬於虛假的事實陳述取得為理由而廢止該保險單,或(如保險人已以此為理由而廢止該保險單)表明在不涉及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下,保險人曾有權廢止該保險單,則保險人無須根據本條前述條文支付任何款項:
由於UBER司機係買保險時, 好明顯咁未有披露具關鍵性事實(作出租用途), 所以保險公司唔一定賠
如果係咁, 乘客有咩事就閣下自理啦(我唔覺得UBER司有幾多錢可以賠)
至於UBER話會為司機同乘客買保險
1. 咁份保險係咪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所要求呢?唔係即係無用啦
2. 外國的保險, 保唔保到香港呢?
3. 向外國的保險申索, 申索的地方係邊, 要幾錢搞?
4. 最大的疑問, UBER係同司機拆賬, 我唔知佢點拆, 但如果以全球不定司機人數, 不定車輛型號,資料, 要買齊保險, 我唔知佢的收入夠唔夠買份保險. 同埋咁大的單, 即係全球最大果幾間保險先有可能受啦, 但又無保險公司出黎認喎, 點解呢
純討論, 因為唔關我事, 我無錢搭的士/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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