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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早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判處他監禁20個月。
法官陳慶偉宣讀判刑理由時表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是特首,他不止須向港人負責,亦須向中央政府負責,而他獲港人及中國人民賦予信任,作為特首,他必須是一個正直的人。
陳慶偉又提到,於2010至2012年間,曾蔭權作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在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項申報時,刻意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商議。根據陪審團就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裁決,清楚顯示陪審團不接納曾蔭權是因疏忽而未有申報。
陳官指出,就着曾蔭權家人及其同事的求情信,各人均指出曾蔭權盡心盡力服務香港市民。陳官說,合適量刑起點為30個月,基於被告對香港的貢獻及良好品格,被告獲減10個月刑期,但沒有緩刑理由。
控罪指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在處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的廣播牌照等3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商議,陪審團上周五(17日)以8比1大比數裁定曾蔭權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