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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玲(微博圖片)
大陸近年大力打貪,但「反貪」工作竟成部分貪官生財工具。廣東省一名反貪局局長,被揭發利用舉報信敲詐當地官員,從中收取高達332萬元人民幣的賄款。她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人民幣100萬元。
廣東茂名紀委日前對外通報稱,郭志玲在2010年起任化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因此經常需要研究各單位「含金量」。一旦收到群眾的反貪舉報信,她就會視之為生財機會。
通報指,她從來不問舉報信的真實性,反而利用自己在反貪局「一言堂」作風控制知悉範圍,之後將當事人請到反貪局,讓其家屬著急起來。之後她就會通過中間人找家屬談判價錢,收到錢後才會叫反貪局方面放人。
她行事似乎相當細密,通常會準備一輛無牌汽車、並使用於外地購買的二手手機和無實名手機卡,通過中間人將手機送達當事人家屬,並確保家屬按指揮行事。郭志玲收到的賄款有時是10萬、30萬、80萬元人民幣,而最高一次收了120萬元。
不過她在其中一次行動中百密一疏,由於急著收錢放人,居然讓當事人家屬將金錢用信用卡匯款到中間人賬戶,再讓中間人提取現金30萬元給她,事件最終被揭發。2016年10月,電白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郭志玲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32萬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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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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