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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2 15: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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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姊姊發生性行為, 你們兩人就干犯了亂倫罪 ! 請細讀以下香港法例有關亂倫罪之節錄 :
男子亂倫
(1) 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該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但若檢控該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並經證明─
(a) 該女子年齡在16歲以下但在13歲或以上,則該男子可被處以監禁20年;
(b) 該女子年齡在13歲以下,則可施加的懲罰,與根據第123條可施加者相同。 (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由1939年第33號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由1997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2) 性交在上述女子同意下進行不具關鍵性。
(3) 任何男子企圖犯上述罪行,或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而他知道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或姐妹的女童與他性交,即屬犯罪,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由1950年第22號第3條修訂;由1997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4) 任何男子犯本條所訂罪行或企圖犯本條所訂罪行而對象是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子,或煽惑年齡在21歲以下而他知道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或姐妹的女子與他性交,經於法庭席前定罪後,該法庭有權剝奪該犯罪者對該名女性具有的一切權限;若該犯罪者是該女子的監護人,該法庭並有權將該犯罪者的監護權撤去,且在任何此等情況下委任一人或多人在該女子未成年期內或一段較短期間內作為該女子的監護人︰
但原訟法庭可隨時藉委任其他人作為該女子的監護人而更改或撤銷該命令,或在其他方面更改或撤銷該命令。(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任何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女子,同意而准許她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與她性交(而知道該人是她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親屬關係的驗證
(1) 在本部中,“兄弟”(brother) 及“姐妹”(sister) 分別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及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在內;不論被控犯本部所訂罪行的人與指稱罪行發生在其身上的人之間的親屬關係是否循合法婚姻追溯,本部條文均適用。(將1916年第3號第4條編入。由1924年第5號第13條修訂)
(2) 在本部條文中,如使用“男子”一詞而無加上“男童”一詞,則該條文適用於該二詞同被使用時所會適用的人;“女子”及“女童”兩詞的情形亦相同。(由1978年第1號第4條增補)
對罪行的檢控
(1) 在就強姦罪提出公訴的審訊中,陪審團若信納被告人犯本部所訂罪行但並不信納被告人犯強姦的罪行,可裁定被告人強姦罪名不成立,但犯本部所訂罪行,而被告人須據此受懲處。
(2) 在就本部所訂罪行提出公訴的審訊中,陪審團若信納被告人犯第123、124或125條所訂罪行但並不信納被告人犯本部所訂罪行,可裁定被告人本部所訂罪行罪名不成立,但犯第123、124或12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罪行,而被告人須據此受視處。(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由1978年第1號第5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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