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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涉收秘捐案 控方指長毛故意隱瞞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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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3 12:55: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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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adsam167 於 2017-5-23 12:57 編輯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收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捐款後,未有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將於6月5日開審。該案今日開始會一連三日於區域法院先進行法律爭拗,在法律爭拗前法庭先聽取梁國雄的答辯,梁正式否認控罪。

按辯方要求,法官先跟控方澄清其檢控基礎,控方指梁國雄於2012年收取相關款項後,至2016年都一直未有向立法會申報,之後還於2014年1月22日,參與立法會就新聞自由的討論,而在此之後兩年半,他都繼續故意隱瞞他所收受的25萬港元。

基於控方表示,在當日會上梁國雄的發言是否與黎智英的公司有關,並非控方指控梁行為失當的基礎,重點只在於梁國雄收了25萬港元後,故意沒申報,且參加了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議題討論。對此法官就質疑若以此邏輯,會上梁的發言即使是對黎智英或其公司不利,其行為是否都已嚴重至構成刑事罪行。


梁國雄代表律師李柱銘陳詞指,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不應受到任何法律上的追究,目的是保障全體立法會議員,包括疏忽大意甚至腐敗的議員都可以暢所欲言,這才能維持議會有效運作。而既然控方表示會依賴梁國雄在2014年1月會上的發言,去協助去證明兩個重要的控罪元素,即梁當時是故意隱瞞收款一事,及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故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呈遞相關證據。

控罪指,梁國雄(60歲)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去年6月23日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Simon而從黎智英接受一筆25萬港元的款項。

發表於 2017-5-23 14:40: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大頭的Qoo 於 2017-5-23 14:41 編輯

真有趣...

白花花銀子,
不花白不花.

反正, 都是花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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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3 16:05:31 | 顯示全部樓層
泛民至厚顏,收黑金,佔中,叫政府唔告泛民才修補破裂,呢D人要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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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3 16:09:27 | 顯示全部樓層

唔報, 係犯民眼中係正常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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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3 16:25:34 | 顯示全部樓層
洗板狂 發表於 2017-5-23 16:09
唔報, 係犯民眼中係正常嘅

佢地一開始都賴  香港無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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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07:11:34 用手機發表 | 顯示全部樓層
用手機回應 肥叔叔 #5 的帖子

还未见哑佬來回你贴的?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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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08:50:11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7-5-23 16:25
佢地一開始都賴  香港無政黨法

就算有, 犯民都唔會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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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4 10:53:42 | 顯示全部樓層
咪話係 "唔小心" "冇隱瞞" 咪得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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