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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adsam167 於 2017-5-23 12:57 編輯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收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捐款後,未有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將於6月5日開審。該案今日開始會一連三日於區域法院先進行法律爭拗,在法律爭拗前法庭先聽取梁國雄的答辯,梁正式否認控罪。
按辯方要求,法官先跟控方澄清其檢控基礎,控方指梁國雄於2012年收取相關款項後,至2016年都一直未有向立法會申報,之後還於2014年1月22日,參與立法會就新聞自由的討論,而在此之後兩年半,他都繼續故意隱瞞他所收受的25萬港元。
基於控方表示,在當日會上梁國雄的發言是否與黎智英的公司有關,並非控方指控梁行為失當的基礎,重點只在於梁國雄收了25萬港元後,故意沒申報,且參加了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議題討論。對此法官就質疑若以此邏輯,會上梁的發言即使是對黎智英或其公司不利,其行為是否都已嚴重至構成刑事罪行。
梁國雄代表律師李柱銘陳詞指,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不應受到任何法律上的追究,目的是保障全體立法會議員,包括疏忽大意甚至腐敗的議員都可以暢所欲言,這才能維持議會有效運作。而既然控方表示會依賴梁國雄在2014年1月會上的發言,去協助去證明兩個重要的控罪元素,即梁當時是故意隱瞞收款一事,及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故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呈遞相關證據。
控罪指,梁國雄(60歲)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去年6月23日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Simon而從黎智英接受一筆25萬港元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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