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查看: 10007|回覆: 3

急問一件奇怪入罪的案件,求高人解釋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7-10-12 11:09:16 | |閱讀模式

登入後,內容更豐富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賬號?註冊

×

【星島日報報道】《明報》前首席記者 、中文大學社會學系畢業生周展鴻被控於2015年在辦公室內以手機偷拍3名女同事裙底及胸部,早前被裁定2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成立,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6星期。

裁判官判刑時指37歲被告周展鴻雖獲家人、同事及朋輩等支持,但考慮案件令受害人不安及公眾感厭惡,惟並無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任何偷拍照存檔。另裁判官一度於庭上質疑控方為何延至2年後才正式落案起訴被告,對被告造成困擾,控方解釋因要索取法律意見及檢驗涉案電腦資料,裁判官不明所以,並苦笑「點解要驗咁耐啊?」 考慮各種因素後,判被告入獄6星期。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惟因被告堅稱自己無罪因此不建議執行,但法庭仍可考慮以社服令形式判刑。另辯方指被告背景良好,已還柙28天,而案件亦不涉及違反誠信,另案件歷時2年已對被告困擾良久,希望能即時釋放。

被告周展鴻被控於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於明報工業中心A座17樓某辦公室內,使用iPhone 6拍攝女子X的胸部、女子Y及Z的裙底的錄像片段及照片。


https://hk.news.yahoo.com/%E6%98 ... 1%A8-021100549.html

手機搵唔到片而且唔認罪,請問點解會入到罪?
發表於 2017-10-17 13:55:13 |
本帖最後由 beyond_i 於 2017-10-17 14:13 編輯

回復 火t6htrh #1 的帖子

先前有講過,現時香港法例對於在公眾地方對女性衣服或裙底拍攝,可能涉及的罪行有:-

1.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2)條);
2.遊蕩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0條);
3.有違公眾道德(普通法罪行);
4.若在攝影涉及使用電腦,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控罪(《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

由於事發地點係私人辦公室內,所以頭三條都唔告得。

由於案情報導有限,只能靠估。雖然手機冇偷拍照存檔,會唔會係苦主/證人嘅證據清楚指出被告有偷拍嘅行為?或者係辦公室錄影睇到佢偷拍行為?

另外奇怪為何裁判官會話引起公眾厭惡, 條罪都不涉及公眾,會唔會係上訴嘅理據?

         
發表於 2021-3-20 06:03:52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發表於 2021-11-15 23:06:58 |
CHARGE   唔到

Archiver|聯絡我們|141華人社區

GMT+8, 2024-3-29 05:3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