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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學殷判囚15月,司法不公 有錢人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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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5 10:41:04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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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香港司法制度可以讓案中富商用「字母先生」來隱藏身份遮醜,令他不用名譽掃地。但是他夫婦倆及家人卻要承受尷尬和公眾壓力,林憤斥:「有錢人大晒!」他又稱,不怨恨被描述成一個不稱職丈夫,他甘願以形象插水來減輕妻子的負罪,「只要能減輕佢嘅罪名,我唔介意外界對我有咩睇法。

大家有什麼有咩睇法,批評香港司法制度問題當事人及証人可以隱藏身份,被告入及被告家人可以將身份公開,
假如陳學殷被告入判無罪釋放再去告字母先生犯了誹謗罪,將字母先生身份公開成為被告入,陳學殷及証人可以隱藏身份,怎樣做是否公平?
發表於 2011-1-15 11:37:24 |
首先, 証人係法庭的准許下, 可以不公開姓名

原因係因為避免証人因尷尬而不出庭

當然法庭可以要求証人出庭, 但如果以命令要求証人出庭

並非係一個好的處理手法, 因此法庭係作平衡後係可以禁止報導証人姓名

至於被告入及被告家人身份公開

一般法庭只會展示被告人姓名, 而其家人的身份一般傳媒公開的, 而非法庭

法庭只係沒有禁止公開而已

最後, 即使陳學殷被判無罪釋放, 亦唔等於佢有理由去告字母先生犯了誹謗罪,

因為對佢的指係警方提出, 而非字母先生,

字母先生只係複述佢的說話, 而這一點佢係認同的


發表於 2011-1-15 22:05:06 |
香港司法制度無問題,只係經傳媒渲染後過份地挫強扶弱。
發表於 2011-1-16 17:56:16 |
陳學殷應該去做 一樓一 !

發表於 2011-1-17 05:47:54 |
回應 黑仔神 的帖子

thx for your information
發表於 2011-1-17 11:02:20 |
發表於 2011-1-19 01:10:51 |
無功不受祿!收得人幾萬蚊就唔好講人害佢!有錢絕對唔係大晒,佢有權唔收或唔CASH張票!食得咸魚就要付出代價!
發表於 2011-1-19 11:41:33 |
For blackmail, 合理。不合理的可能是事主所作。但個中事.....
發表於 2011-1-19 17:26:58 |
窮人含x....好耐之前已經開始
發表於 2011-1-24 23:50:38 |
喺任何訴訟入面,法庭只會係特殊情況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先會批准將與訟任何一方嘅身份保密,因為法庭審訊係要喺公開 (OPEN JUSTICE) 嘅情形下進行。純粹話與訟任何一方會因為訴訟嘅性質或者內容而會感到尷尬並唔係一個唔公開身份嘅理由。申請保密身份嘅一方必須向法庭證明,公開身份會直接或者間接令到公義得唔到彰顯 (DENIAL OF JUSTICE)。舉例:喺一單性取向歧視嘅申索入面,因為申索人 (一個同性戀嘅男性) 案件性質比較敏感,為咗避免申索人唔走出嚟從而令到犯案人逍遙法外,所以識合保密申索人嘅身份。另一個例子,係轟動香港嘅神父性侵犯司祭小童案,因為受害人已經結咗婚有埋細路,加上案情特殊,亦都識合保密受害人嘅身份。

發表於 2011-1-25 02:11:02 |
smuck141 發表於 2011-1-24 23:50
喺任何訴訟入面,法庭只會係特殊情況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先會批准將與訟任何一方嘅身份保密,因 ...

我同意尷尬並非申請保密的一個單獨理由

而你所講的"直接或者間接令到公義得唔到彰顯"亦只係一個大原則

但兩者唔一定唔可以聯係起來

就如你所舉例子, 其實案件本身敏感亦並非一個足夠的理由

不過如你所言, 係為咗避免申索人唔走出嚟從而令到犯案人逍遙法外,所以識合保密申索人嘅身份。

咁其實不是與"為避免証人感尷尬, 唔出庭指証犯人"有二曲同弓之妙嗎

所以法庭係作出決定時係會考慮好多因素的

其實相關的法例(以刑事計)如下

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23條: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律程序可藉非公開形式進行和不披露證人的身分       

(1) 即使有其他法律,但在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條文的規定下,如法庭覺得為了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有所需要,法庭可命令就任何罪行而於其席前進行的整項法律程序,或在顧及作出該命令的理由後,命令上述法律程序的任何適當部分,在非公開法庭進行。 (由1995年第68號第10條代替)

(2) 在任何法庭可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根據該款作出命令,法庭均可命令不得在其席前的法律程序中,向任何指明的證人提出答案會引致或傾向於引致披露該法律程序中的任何證人的姓名或地址的問題;但法庭可要求任何上述證人以書面記錄該法律程序中的任何證人的姓名及地址,並交付法庭保管。

大家可以參考
發表於 2011-1-27 21:02:27 |
kapono 發表於 2011-1-15 22:05
香港司法制度無問題,只係經傳媒渲染後過份地挫強扶弱。

correct!!!!! black and white is clear
發表於 2011-2-15 04:31:34 |
it's totally unfair
發表於 2011-2-16 10:51:53 |
kapono 發表於 2011-1-15 22:05
香港司法制度無問題,只係經傳媒渲染後過份地挫強扶弱。

乃真系外行

香港法律系有錢人玩的玩意

發表於 2011-2-16 23:12:21 |
呢件事上..雖然字母先生引起呢件事 ....但我覺得係陳小姐貪得無厭...所以判囚無問題
發表於 2011-2-22 11:43:00 |
有錢大晒 ?
發表於 2011-2-26 14:30:45 |
EQUAL OR NOT EQUAL NOT ONLY DEPENDS ON MONIES
發表於 2011-2-27 00:57:26 |
香港是女人大晒﹗收咗錢就做啦﹗
又要威脅人、又要無辜﹗
PK啦﹗
發表於 2011-3-1 20:47:28 |
做錯事 就要去承受後果!
發表於 2012-10-28 18:18:57 |
法律面前
窮人含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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