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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8 19: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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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lawson. #11 的帖子
非常同意兼補充幾句: 此案係勒索,被告恐嚇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唔俾$3百萬,就會公開佢哋嘅性愛片段,目的當然係催毀受害人的名譽及家庭關係。如果公開受害人即証人身份,咁咪幫助被告完成佢恐嚇人哋要做嘅嘢? 70幾歲用錢玩女係道德問題,但唔係犯法。30幾40歲用錢叫一樓一都係道德問題,亦唔係法律問題。法律唔理你有冇錢、有冇道德,只保障大家唔會俾不合法手段傷害,懲罰犯法嘅人。被告要坐15個月係罰佢勒索,唔係罰佢同阿伯有性關係,點能夠話司法不公? 如果因為受害人是年老富商玩女人而道德上有"罪",所以要判犯了勒索罪嘅被告無罪甚至輕D,咁嘅法律就真係不公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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