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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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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13:51: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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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屋企人想影印一啲身份證副本又唔想俾錢時, 都有機會叫人攞身份證去影 (至少佢地唔駛俾), 咁出街時便會有埋人地張證. 如果俾啲差人知道, 會唔會犯法呢?
發表於 2012-8-23 17:01: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合理解釋家麻,
唔係我去書局買把CUTTER,  去上海街買把菜刀就係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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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4 01: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117A)
第2B條
(a)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申請或取得超過一張身分證(但身居父母地位的人以家長身分替不足18歲的人申請或取得身分證者除外),即屬犯罪。
(b)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超過一張身分證,即屬犯罪。
(c) 任何人犯本款所訂罪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所以如果有合理辯解, 係唔會告的
以你的例子
首先你家人一定要知, 同埋你拎住的時間唔係長
(你拎左佢身份証, 令佢無保管好身份証, 佢都犯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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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4 07:50:24 | 顯示全部樓層
當提到持有他人身份證,令人聯想報章上常見的新聞:當局打擊地盤,發現有黑工非法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或者在打擊大耳隆時撿獲外傭的身份證,相信用作抵押借貸,另外黃議員的兒童涉嫌非法管有他人身份證而沒有合理辯解等等。不過持有他人身份證不一定犯法,重點在於是否非法,是否有合理的辯解,例如政府妃網站提到申請身份證是可授權他人代領。藉得一提其他相關規則:人事登記規例10A保管身份證的責任,我們不應胡亂將自己身份證交付他人,  人事登記條例7AA禁止轉讓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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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5 17:18:52 | 顯示全部樓層
fraternity 發表於 2012-8-23 13:51
有時屋企人想影印一啲身份證副本又唔想俾錢時, 都有機會叫人攞身份證去影 (至少佢地唔駛俾), 咁出街時便會 ...

矛合理解釋就洗定都得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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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8 11:18:5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諗家長幫子女影印
差人唔會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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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8 15:47:08 用手機發表 | 顯示全部樓層
梗係無犯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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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6 02:51:37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參閱李長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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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09:24: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會計師為$9800犯法
藏有兩張身份證 庭上默認儍仔
【本報訊】年輕會計師報讀模特兒課程後,擔心墮入騙局,為免近萬元學費石沉大海,遂先發制人訛稱遺失信用卡及身份證,成功阻止信用卡戶口過數,力保金錢不失;但他領新身份證後,因同時擁有兩張身份證而墮入法網,被警方拘控藏有超過一張身份證罪。他昨獲法庭輕判罰款800元,又在庭上默認「自己今次儍仔咗。」記者:戴國輝
因小失大留案底的被告何文景(23歲),報稱任職會計師,他昨日以一身「潮童」打扮,到九龍城裁判法院出庭認罪;控罪指去年8月1日,他在灣仔軒尼詩道的住所內藏有兩張身份證,兩張身份證的持有人名字都是被告。
為避模特兒騙案
去年4月28日,被告在尖沙嘴一間名為「Inspire People Management」的公司,報讀模特兒課程,並用信用卡繳付9,800元學費;他離開公司後懷疑自己遇上模特兒騙案,苦苦思量約兩周後想出解決方法。
去年5月12日,他主動到西區警署報失身份證及信用卡,令信用卡暫時作廢,支付學費的交易中止;翌日,他到入境處報失身份證,後來獲發新身份證。
案情指警方進行多番調查後採取行動,去年8月1日到被告的住所搜查,撿獲被告報失的身份證,警員於是以「藏有超過一張身份證」罪拘捕被告,他接受警誡時承認指控。
獲輕判罰800元
裁判官馬保華昨聽畢案情後表示:「我相信,你都覺得自己今次儍仔咗。」被告聽後點頭以示默認,並稱沒有其他求情陳詞。裁判官終決定准被告罰款800元了事,另頒令將警員在被告住所撿獲的舊身份證充公。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申請或取得超過一張身份證,即屬犯法,最高可判入獄兩年。
案件編號:KCCC4322/12
個人認為判罰較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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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10: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miniguy 發表於 2012-11-3 09:24
會計師為$9800犯法
藏有兩張身份證 庭上默認儍仔
【本報訊】年輕會計師報讀模特兒課程後,擔心墮入騙局, ...

我覺得判刑一般啦
因為
1. 張身份證唔係非法得黎的
2. 張身份證唔係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3. 無人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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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11:56:08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11-3 10:20
我覺得判刑一般啦
因為
1. 張身份證唔係非法得黎的

本案中控方只按(人事登記條例)作出檢控,法官只能就此判案,但本案當事人向警方報假案,用不當手法減少9,800元損失,香港社會不鼓勵此種不當行為,假如合約或銷售行為失當,就應以此處理,不要用捷徑,其實當事人作為會計師,令人擔心日常如何處理賬目,一遇問題,就會走捷徑。對於有沒有人有金錢損失 ,個人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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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 12:22:49 | 顯示全部樓層
miniguy 發表於 2012-11-3 11:56
本案中控方只按(人事登記條例)作出檢控,法官只能就此判案,但本案當事人向警方報假案,用不當手法減少 ...

首先我認同本港唔鼓勵這種行為
但唔係一定要判人坐監先收到阻嚇作用的
就報假案, 警方可選擇告佢浪廢警力, 但係
佢係咪減少到自己的損失, 如果間公司証明到條數係佢簽
即使銀行唔過數, 間公司一樣可以追佢數
佢的理財方式並非考慮判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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