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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雲大師案上訴引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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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19:37:01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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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長不服原審法官的裁決,現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 “案件呈述” 方式提出上訴,要求本庭撤銷原審法官裁定陳和叢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的決定,並將案件發還給原審法官及要求他根據本庭就法律觀點作出的裁決,繼續審理案件。於2012年11月21日上訴庭發出判決書,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處理這問題時沒考慮一些證供,故發還案件,由原審法官考慮是否容許陳及叢以合理辯解作為答辯理由,再作出裁決。希望有識之士,可以解釋清楚法律程序:
1. 此上訴是以“案件呈述” 方式提出,而不是對案件重新審理。
2. 《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
"如律政司司長針對某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包括因指稱控罪欠妥或缺乏司法管轄權而將控罪撤銷或駁回的任何命令)而提起訴訟,則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並須按以下程序─ (a) 在裁決的理由記錄後或裁定無罪的命令作出後7整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大法官於該期間屆滿之前或之後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要求有關的法官對案件作呈述,以徵詢上訴法庭的意見。該呈述須列出達致或作出該裁決或命令所據的事實及理由,以及該法律程序受質疑的理由。對於擬備、修訂和排期聆訊該案件呈述,《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6至109條的條文(首尾兩條包括在內)經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須予適用;..............................."
3. 上訴只針對關於法律事宜(question of law),而非事實事宜 (question of fact),一般大眾(包括我)很難明白什麼是法律事宜。
4. 有些人認為原審法官作出罪名不成立的決定(AQUITTAL),檢控官不應動不動要求上訴,另一種說法,法律要對檢控官上訴設置限制。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355號CACC 355/2011
發表於 2012-11-26 00:06:04 |
回復 miniguy #1 的帖子

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係一種比較特別的上訴程序
主要係當法官係判詞當中就某法論觀點未有妥善處理的情況先用
對於對法律知識認識唔深的人
係好難用三言兩語去說明

至於所謂以法律觀點要求上訴
或事實問題上訴,
係指法官有無係法律觀點的見解/ 詮釋上出錯
或是係就事實判斷上出錯

至於上訴的約束, 其實一直都有
亦唔會分係控方上訴定辯方上訴
更加唔應該去分控方或辯方
如果控辯雙方上訴有唔同的機準
咁已經係一個唔公平的情況, 而係唔應該發生的
發表於 2012-11-26 01:16:05 |
case stated (案件陳述):
案情人(事實)裁決已在原審庭/下級法院搞店
上訴/上級法院搞既或者所謂重審既爭論都係在於法律觀點
簡單講就係: 事實佢咁樣做算唔算達到咩咩法律定義
只論觀點不論案情亦都符合法律原則 一案不可兩審 的要求
發表於 2012-11-26 10:03:09 |

唔好介意
根本唔係你所講的野
更加唔關一案兩審事
發表於 2012-11-26 14:29:18 |
本帖最後由 三流師爺 於 2012-11-26 15:09 編輯

could you pls enlighten?
thx..
發表於 2012-11-27 18:25:31 |
三流師爺 發表於 2012-11-26 14:29
could you pls enlighten?
thx..

首先你話
上訴/上級法院搞既或者所謂重審既爭論都係在於法律觀點
上訴就係上訴, 根本唔係重審
而爭議的事/法律觀點, 係就原審過程中的事
而唔係重申審過單案

同時, 亦都唔係
事實佢咁樣做算唔算達到咩咩法律定義
一般法官係判案時, 已經清楚交代被告人所做的事
係咪有齊罪行所須的原素, 而法官係經過多方面的思考而達玫最後的結論
而case stated好多時係要求法官澄清佢有就某方面諗
有的話, 結果係咩
無的話, 點解唔諗
而非你所講的係咪到達咩咩法律定義

最後, 正如我所講, 上訴還上訴, 原審還原審, 係兩個唔同的情序
所以根本就唔關什麼一案兩審事
發表於 2012-11-27 19:44:43 |
lawson. 發表於 2012-11-27 18:25
首先你話
上訴/上級法院搞既或者所謂重審既爭論都係在於法律觀點
上訴就係上訴, 根本唔係重審

我未做過重審但聽聞重審都未必係trial de novo
可能係打law point
上訴當然唔係重審 完全知道

第二點我覺得你講法同我講法都一樣
只不過我寫得懶omitted左d好多野

第三點我讀書唔精但我一直咁樣理解:-
上訴打law point而不會由頭審過
係符合double jeopady的原則
發表於 2012-11-27 20:07:31 |
三流師爺 發表於 2012-11-27 19:44
我未做過重審但聽聞重審都未必係trial de novo
可能係打law point
上訴當然唔係重審 完全知道

其實一案兩審的意思係
同一單案以用一個理據/ 理由/証據再審多次的意思
這個做法之所以不被允許係基於公平的原則
同埋為左避免無止境的官司
基於上訴同原審係兩樣完全唔同的野
所以根本唔會關乎上述的一案兩審問題
發表於 2012-11-27 23:48:00 |
回復 lawson. #8 的帖子

完全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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