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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oldcake

齊來做法官 - 隧道奇案

   火..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2-12-12 23:18:40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可以有唔同論點
答得最好的會分別有
50/50, 40/40 及30/30
評判係我, 老餅版同SMUCK兄
答得最好唔一定要係岩
而亦可以係俾到一個好的解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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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00:09: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斌仔都唔畀安樂死,謀殺A先生嘅罪名一定成立。

If Mr. A killed himself, then the rest of the survivors will not be charged with 1st degree murder.  However, because Mr. A was killed and eaten by the survivors, with or without consent from Mr. A, it is still illegal.  This is why I mentioned 斌仔's case.  Because of his disability, he couldn't commit suicide without assistance.  If the law allows him to 安樂死, then whoever unplug him should be exempt from being prosec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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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00:33: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TLi #10 的帖子

係唔係呢個case?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 ... e&q&f=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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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00:49: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觀月瞳 #20 的帖子

有罪, 有人自己要求安樂死刀5得, 搞4人地點會得?

性經話自殺刀有罪, 殺人明顯刀係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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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01:33: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爹 於 2012-12-13 11:46 編輯
oldcake 發表於 2012-12-12 16:01
話說有五名探測人員在一隧道內探測, 怎料遇上地震, 山泥與大石把入口封了!
幸好有通訊設備與救援人員聯絡,  ...


有地震應該唔係喺香港發生嘅事,所以唔能夠以香港嘅法律角度出發
由於冇指明事發地點,所以我只能隨心作答
先作出一個前設,係事發後,眾人喺法庭上講出事實
咁我就認為佢哋有罪
因為佢哋雖然有協議話犠牲一人,但最終未能就時間上達成一致共識,所以喺協議應該唔能夠生效
A先生喺B先生話代佢抽簽嘅時候冇出聲,可以話係因為佢本身就唔贊成嗰陣抽簽,所以無需再反對,亦可以話協議無效
撇除協議係唔係合法同有效,我覺得著眼點係佢哋喺未盡力去以其他方法解決問題(食物維生問題),包括未捱到臨餓死之前,佢哋就殺咗A先生,我相信都唔合法
至於係謀殺定其他罪名,真係要依當地法律先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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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06:18:57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上師元答0既都差不多
加多一條聚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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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09: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maestro #24 的帖子

情節是一樣的,但在這案的被告是判有罪。

有罪與否是决定於被殺人仕是否自願參於抽生死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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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10:36:10 | 顯示全部樓層
阿爹 發表於 2012-12-13 01:33
有地震應該唔係喺香港發生嘅事,所以唔能夠以香港嘅發律角度出發
由於冇指明事發地點,所以我只能隨心作答
...

香港是行Common law, 其他國家的案例可亙相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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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11:08:54 | 顯示全部樓層
殺人  毀損屍體  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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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3 21:50: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有罪

- “結局四人殺之而食” --》A先生是在不同意下被殺的(就算是A违反约定,反悔,也是在不同意下被殺的);
- 四人是合力合谋(虽然是根据他们自认为合法的协议)把A先生杀死的;
- 四人把A先生杀死係获得利益的(吃掉A)
- 而且四人是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行动的;

事实上,如果协议是:抽到死簽的就自杀,其他的人將屍體分食,就能避免謀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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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01:41:19 | 顯示全部樓層
beckham3 發表於 2012-12-13 21:50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有罪

同意BECKHAM3 兄既諗法 :

1) A 本身無同意有關協議 , 唔出聲拒絕B代抽唔代表A同意, 其他人等如謀殺
2) A 即使願意俾食都應該係先自殺再分食 , 而協議內容應該係任何一人死後可以供其他人食用 ,
     唔應該講明要邊個死 ( 避免教唆自殺 / 擾亂屍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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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18 15:42:11 | 顯示全部樓層
老餅係講Sense噴口水之仕, 當然唔攪d法律問題.....果d技術性問題梗係由技工(律師)Lawson及SMUCK兩位少餅答! 至於加分, 老餅認為人人都加分, 答得愈長加愈多.
我撰文想帶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便是「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大家可能考慮到程序公義(現代法律的其中一重點)......即A先生是否自願......但如殺一人而能救萬民, 各位又點睇呢?......舉個例, 有恐怖分子在某商場放了炸彈, 捉到了恐怖分子後可否嚴刑逼供?.....他再不肯說, 可否以他親人可威脅呢?

有空請閱新文 "何謂法律 – (2) 自然說"
http://141hongkong.com/thread-109174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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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8 15:59:12 | 顯示全部樓層
oldcake 發表於 2012-12-18 15:42
老餅係講Sense噴口水之仕, 當然唔攪d法律問題.....果d技術性問題梗係由技工(律師)Lawson及SMUCK兩位少餅答! ...

你條友仔
點都講下你對件事的睇法啦
同我灑太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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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18 16:04:11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12-18 15:59
你條友仔
點都講下你對件事的睇法啦
同我灑太極

好喇, 這兩天寫寫.................今日寫篇"自然說"都寫到死死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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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8 18:25:54 | 顯示全部樓層
診老餅兄未寫見解
Lawson又未出來解釋
小弟亦試吓作答

無罪

B、C、D和E先生都無罪

不論A先生在抽簽前有沒有提出異議,又或是堅決反對
其餘4人殺了A先生的理由是:
《救援隊來到前,他們5人會因沒有食物而死去》

以上這句是老餅兄所定下的條件

我只知道(其實應該是聽說過,但好似是真實的),曾經在一次海難中
生還者殺了其他人充饑
結果那些生還者在回國(好似係英國,不能肯定)後,法庭判了這些人無罪

基於就是一個觀點,因為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殺人者只有殺人才可保存自己生命

如果用以上觀點,則老餅兄的故事中,其餘4人都無罪


法律觀點就是這樣
至於小弟認為的道德觀點是.......

我明知無罪,也未必會殺A來充饑,絕不是什麼道德至上

基於的理由很悲觀,師兄們同意與否,都希望見諒

人,由出生開始,只有一條路走,那條就是「死路」

由出生至死,人,並沒有其他路選擇,那麼早與遲,分別又好像不大了

生存下來,不論有沒有罪,良知(如果有),都不會好過(這可能性好大)

唔殺A,我又是否反對他人殺我來充饑?

不知道

不過,有一個假設,如果在冰天雪地下,人會在低温証中自然死亡(理論上好似睡中死亡)
那麼,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我不反對自己小穿一件衫,不過,同伴們可能要多等一天

其地的情況,答案,還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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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19:06:17 | 顯示全部樓層
係老餅寫佢的睇法前
等我講左我的睇法先,
既然係情境問題, 大家都唔好諗佢有無人會講真話
簡單啲講, 大家應該當所有案情都係法庭上出現
唔係無得玩架

我的答案係, 有罪, 不過可能係謀殺, 或者誤殺
相關條例係
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五條
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內唆使、鼓勵、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別人謀殺他人,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均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八條
任何人因不幸情況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第三十三B(1)條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同香港法例339章《殺人罪行條例》
第五條
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

因此佢地的協定, 不論當係自殺協定或謀殺定, 都係有罪的

而maestro所提的案例, 其實結果都係判左謀殺罪
不過好似判刑唔係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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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19:07:00 | 顯示全部樓層
等埋老餅都smuck就可以派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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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19: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罪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或企圖進行自殺, 均屬犯法.
協助或教唆他人自殺都是犯罪行為 ..... 所以應該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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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19:20:32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12-27 19:06
係老餅寫佢的睇法前
等我講左我的睇法先,
既然係情境問題, 大家都唔好諗佢有無人會講真話

噢........我又錯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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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19:27:29 | 顯示全部樓層
oldcake 發表於 2012-12-12 16:01
話說有五名探測人員在一隧道內探測, 怎料遇上地震, 山泥與大石把入口封了!
幸好有通訊設備與救援人員聯絡,  ...

一定有罪
先唔好理是否謀殺先,淨係「不當地處理屍體」呢條罪都入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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