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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 = 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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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5 12:16: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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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3-2-15 13:15 編輯


而家手機方便, 差唔多日日都有變態佬偷拍,  
而各界已經討論左好多年, 點解今時今日, 仲用緊幾十年前既法例 ?
女廁偷拍都係性犯罪, 仲以(遊蕩)法例入罪 ?  判刑係唔係輕好多 ?   

而個個犯人都賴 (壓力/童年陰影/藥物/精神不受控)為藉口,
將存心犯罪既被告講成係受害人咁, 好唔掂喎



http://news.on.cc/cnt/news/20130 ... 0215_00822_001.html
發表於 2013-2-16 10:46:11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係公眾地方拍攝, 即使未得當事人同意, 都唔係犯法
所以唔容易去界定咩係"偷拍"
女厠由於係"特訂"場所, 所以睇法會唔同
如果要立例, 我相議"偷"的訂義可以引起好大的討論
大家亦可以係度交換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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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6 13:21:0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其實真係好難界定

例如在街頭,看見一位美女,用長鏡影下,但又未得當事人同意
咁......其實算唔算侵犯了私隱(假定那位女士是不願意被影)

問題如Lawson所說,場所問題
你可以說我並非想影那位女士,只不過是想影的場境包括了她

偷拍女性裙底應該一定犯法(要請教Lawson版指點係唔係)
又例如,現在好多少女喜歡著超短裙,假定一位少女著超短裙上樓梯
而我正好影緊樓梯,又或正在為同伴拍攝

而由於少女的裙超短,基本上只要她位置高於拍攝者又或是低於她的人都可以見到

咁.......其實又有冇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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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6 20:40:45 用手機發表 | 顯示全部樓層
mungchacha 發表於 2013-2-16 13:21
我覺得其實真係好難界定

例如在街頭,看見一位美女,用長鏡影下,但又未得當事人同意

要打下官司先至知

討論

對不起,不能向超過 72 小時的回覆帖評分! (如本主題沒有關閉,你仍可向頂樓評分!)發表於 2013-5-4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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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7 01:42:24 | 顯示全部樓層
遊蕩好似係普通法罪行

成唔成罪
極大多數睇官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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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7 02:53:53 | 顯示全部樓層
三流師爺 發表於 2013-2-17 01:42
遊蕩好似係普通法罪行

成唔成罪

遊蕩(loitering)係成文法罪行,《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1)條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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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7 03:01:31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2-15 12:16
而家手機方便, 差唔多日日都有變態佬偷拍,  
而各界已經討論左好多年, 點解今時今日, 仲用緊幾十年前既法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9月發出題為《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嘅諮詢文件,其中部份內容涉及將「裙底」攝影獨立刑事化嘅檢討,以下係相關內容,有興趣可以睇吓:

* * * * * * * * * *

“裙底”攝影

6.22    控方往往難以找到正確的控罪,以檢控在公眾地方對女性的衣服或裙子底部進行錄影或攝影的行徑,這類刑事行為往往被統稱為“裙底”攝影。就此類刑事行為所提出的控罪,通常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或有違公眾道德這項普通法罪行。如果上述三項控罪均不適用,則在攝影涉及使用電腦時,控方可能會提出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控罪 ,作為最後一着。

6.23    我們覺得以上各項控罪針對“裙底”攝影事件,皆非完全理想的做法。第一,這些控罪都是一般的罪行,涵蓋在公眾地方發生的各式各樣不檢行為,因此不是專門處理“裙底”攝影的罪行。更重要的是,這些控罪未能帶出本質涉及性方面的刑事行為,亦未能把焦點集中於尊重性自主權。

6.24    再者,如果“裙底”攝影是在私人地方發生,選擇正確的控罪會有困難。由於該項行為並非在公眾地方進行,控方不能檢控此類案件中的罪犯行為不檢、遊蕩或有違公眾道德。

6.25    由於“裙底”攝影(不論是在公眾地方或抑或私人地方進行)是嚴重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我們認為應訂立一項法定罪行以處理此類刑事行為。我們認為應擴大性侵犯的涵蓋範圍,以涵蓋此類刑事行為。這便可提供一項控罪,專門用於檢控各式各樣的“裙底”攝影。此外,把這類刑事行為歸入性侵犯的類別,便可強調其本質涉及性方面,以及有必要尊重性自主權。我們故此決定建議擴大性侵犯的涵蓋範圍。
應如何擴大性侵犯的涵蓋範圍?

6.26    有關的議題是如何界定性侵犯的涵蓋範圍,以涵蓋在公眾地方或私人地方所進行的“裙底”攝影。套用上文第6.20段英國內政部檢討小組在引文中所用之言,我們認為,性侵犯的涵蓋範圍應予擴大,以涵蓋任何一項本質涉及性方面的行為,而該項行為若然被另一人知道,則相當可能會為此人帶來“恐懼、低貶或傷害”,但此人是否實際上知道該行為,卻不會對罪行的構成有所影響。不論有關行為是在公眾地方抑或私人地方發生,我們所提出的構思也會適用。

6.27    小組委員會注意到加拿大和新西蘭的立法機構,均已採用其他方法處理透過攝影而對私隱所作出的侵犯。  不過,我們注意到這些立法機構主要是針對侵犯私隱,所引入的理念是對私隱的合理期望。“裙底”攝影以外的涉及侵犯私隱行為,應否受刑事法所涵蓋,不在小組委員會的研究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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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7 10:42:18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2-17 02:53
遊蕩(loitering)係成文法罪行,《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1)條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 ...

thx..

我好似見個條charge
係有埋contrast to comm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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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18 10:08:0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3-2-18 10:08 編輯
smuck141 發表於 2013-2-17 03:0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9月發出題為《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嘅諮詢文件,其中部份內容 ...


嘈左咁多年, 而家至開始資詢
已經好多死O靚變態佬只係守下行為/服務令咁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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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8 10:21:37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2-18 10:08
嘈左咁多年, 而家至開始資詢
已經好多死O靚變態佬只係守下行為/服務令咁大把

肥叔, 你要明白
立法唔係講咁易架
同埋正如smuck所講
因為係一般罪行
要顧慮於字眼, 環境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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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8 11:32:50 | 顯示全部樓層
偷拍好難告
因為舉證通常有難度
除非真係當場斷正

同埋偷拍好大灰色地帶
當然人地着住條長裙你都影到佢入面條底褲別論
但係時下好多女仔好似專門着啲性感衫褲撩你影
人地打大個胸,你就影佢條DEEP V,算唔算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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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9 21:41: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最近咨詢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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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9 22:45:45 | 顯示全部樓層
這裡真的有很多精英
向你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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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7 10:29:44 | 顯示全部樓層
好多變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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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5 17:19:01 | 顯示全部樓層
摟住有心,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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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9 00:28:01 | 顯示全部樓層
要打下官司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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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4 01:30:42 | 顯示全部樓層
hkoxsax 發表於 2013-2-16 20:40
要打下官司先至知

有案例,好做事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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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4 01:32:10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2-18 10:08
嘈左咁多年, 而家至開始資詢
已經好多死O靚變態佬只係守下行為/服務令咁大把

所以呢,法律以外

行下私刑方為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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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4 01: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lich13 於 2013-5-4 01:35 編輯
mungchacha 發表於 2013-2-16 13:21
我覺得其實真係好難界定

例如在街頭,看見一位美女,用長鏡影下,但又未得當事人同意


認同

非常難define, interprest 同 implement.....

不過香港法案, 關於性侵,猥褻, 風化等罪行,真係有一個好大, 極欲改進既空間

而兒童法,係時候改下... (鵝prefer 大陸果套,16歲打後,就應該為自己人生負責 ; 更應如新加坡般有體罰先係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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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12 17:39:08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2-17 03:0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9月發出題為《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嘅諮詢文件,其中部份內容 ...

過咗咁多年,立法方面乜嘢都無變過。不過法庭嘅判例就變咗。

今日有線新聞報道,一名瑪麗醫院實習男醫生涉嫌偷拍男護士洗澡被捕。

相信係-
1. 在醫院員工浴室發生,咁即是唔喺『公眾地方』。所以唔告得『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或有違公眾道德』。
2. 用自己手機拍攝,咁即是並非『不誠實取用電腦』。

偷拍可以告得嘅3罪,全部唔用得。仲拉嚟仲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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