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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性武器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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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5 00:49: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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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性武器定義
香港政府對有關武器的定義及限制
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任何人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證明他有法定權力持有該武器,則可被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的刑罰。

香港法例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條 《釋義》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 」

《武 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 217 章)
禁 止 擁 有 若 幹 違 禁 武 器 如 中 國 式 飛 鏢、 指 節 套、 重 力 刀 及 重 力 操 作 鋼 棒。 任何人管有這類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年。

香港政府對有關武器的政策
由於仍有不少不法份子利用武術器械作為攻擊性的武器,政府對於執行檢查及充公武器不遺餘力,單在去年旺角,使用日本刀犯案的已有四宗,故對於真正用之練習及收藏兵器的愛好者,實在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鑑於難以區分那些是犯案者﹑收藏者或練習者,警方在搗截或守查時,如發現兵器,都會帶來一定的麻煩。

在不明文的規定下,如可証明是用作練習用途的(必須証明本身是屬於那個武術團體,及須由警方向該會長確認)或合理的解釋,就沒太大問題。
發表於 2009-6-25 03:24:59 | 顯示全部樓層
攻擊性武器定義?
把手扣伸縮警棍交給幼童把玩,這算不算........有圖片證明
來源on.cc>人人做記者
http://ireport.on.cc/p/b5/web/Detail.jsp?bid=17561

1.方方樂趣幼稚園組織參觀尖沙嘴警署,由警署警長譚女士負責接待,譚女士竟然把手扣和伸縮警棍,犯人用的頭套交給幼童把玩,懷疑此舉違反了香港法例。同時這所幼稚園把圖片上載互聯網,任由公眾鑒賞,作為該校的商業宣傳一部分。

2.小朋友被笠頭套觸犯了中國人傳統忌諱,香港人講究[老黎],可能引起家長反感,如果小朋友日後發生不愉快事件,矛頭將直指警方,譚不應以此開玩笑。

3.手扣和伸縮警棍是武器,不是小朋友玩具。

4.根據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附表,列明伸縮警棍屬於違禁武器。

5.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訂明管有手扣屬違法行為。

6.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條指出伸縮警棍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第33條訂明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屬違法行為。

7.警察通例第29章 29-08亦訂明伸縮警棍是一種武器,對於使用伸縮警棍和手扣的使用有嚴格規管,但通例沒有說明可以交給小朋友把玩。

8.以上各條例說明社會對此類武器規管嚴格,任何人理應嚴肅對待,譚不應輕易交給小朋友把玩。

9.煽動兒童把玩伸縮警棍,有鼓吹暴力之嫌,對兒童心靈成長帶來很壞的影響。

10.兒童無接受專業訓練,任由把玩伸縮警棍和手扣隨時出現擊傷及其他意外,異常危險。






[ 本帖最後由 小東西 於 2009-6-25 03: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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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10 19:31:39 | 顯示全部樓層
没什麼大問題,等如你去軍營參觀有真槍真軍刀或飛機大炮,在有合適人任監管下拍照留念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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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11 20:28: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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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2 18:48: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ak19975354 的帖子

adadadada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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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5 19:39:25 | 顯示全部樓層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

摺蹬真系適合用作傷害他人喎! 又就手, 渣住左右兩邊蹬腳兜頭拍, 蹬下面摺合部份又起晒角咁, 實爆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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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30 12:21:16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s for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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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0 20:45:59 | 顯示全部樓層
thx 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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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0001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0-1-10 22:35:3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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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8 19:33:02 | 顯示全部樓層
聚賭 帶武器
好易high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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