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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站萛唔萛接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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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8 12:25:43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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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站疑售賊贓 Hermè s袋

一名任職跨國金融公司女高層,去年 10月遭小偷偷去一個價值 6萬多元法國名牌 Hermè s(愛瑪仕)限量版赭紅色 Birkin手袋,其後發現「至愛」在銅鑼灣二手名牌手袋店米蘭站櫥窗陳列,懷疑賊人把手袋放售。警方調查後發現該店未有登記放貨人資料,案情一直膠着,女事主批評米蘭站疏忽,收貨制度有漏洞。

被竊名牌袋的陳小姐(化名)現年約 30餘歲。她表示遭賊人偷去的赭紅色手袋屬 Hermè s旗下 Birkin系列手袋,長 30厘米、牛皮製造、屬 08年款式。陳小姐稱,早前米蘭站曾知會她可以 43,000元「優惠價」購買該袋,但她質疑既然該袋來歷未查明,何以米蘭站可讓她購買,而且前後要花逾 10萬元購買同一個手袋,令她感到匪夷所思。

警方發言人稱,暫將案件列作盜竊案處理,涉案手袋由警方保管,無人被捕。米蘭站法律部發言人稱正協助警方調查,並指該手袋是去年 10月 31日下午,由一名女子帶來放售,暫未確定是否失物。發言人指公司有要求放貨顧客登記身份證及出示貨單,但若顧客拒絕,該公司仍會收購手袋。

這宗名牌手袋盜竊疑案要由去年 5月底說起,當時任職跨國金融公司的陳小姐到法國度假,其間於巴黎 Hermè s專門店對這個赭紅色手袋一見鍾情。她知道該款手袋香港仍未有售,訂購輪候要等兩年,即時以 5,200歐元(近 6萬港元)購買,回港後一直使用。

去年 10月 8日晚上 8時,她到油塘惠康超市購物,當轉身拿果汁後,放在購物車的手袋不翼而飛,她立刻報警。警員稍後在附近花圃尋回其身份證,但 Birkin手袋、連同內裏一個 Chanel黑色銀包、一支友人送贈作生日禮物的 Tiffany銀筆及 3,000元現金不翼而飛,損失 9萬多元。

陳小姐事後致電 Hermè s巴黎總公司,得悉該品牌手袋無特定編號,僅每個袋的扣帶背面壓印製造年份、工場及工匠編號,另外每個袋有一個小鐵鎖,但總公司並無登記工匠製造手袋數量,雖然她保存小鐵鎖,仍難以追查手袋下落。

至 11月 2日下午,陳小姐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米蘭站櫥窗,發現其中一個標價 59,000元 Birkin手袋十分面熟,與自己失竊手袋同款及同色。她以顧客身份向店員索取查看時,發現手袋內櫳及表面有由金色眼影及塗改液侵蝕留下污迹,與自己失竊手袋脗合,加上該陳列品亦欠缺小鎖,相信是她的失物於是報警。

米蘭站指該手袋是去年 10月 31日以 3萬多元收購,警方翻看有關分店錄影帶,發現是一名戴鴨舌帽及太陽眼鏡女子帶來放售,她的面容被刻意遮掩;而且當日放貨人拒絕出示身份證及登記手機,令警方無法追查其身份,事後警方取走手袋檢驗,案件調查兩個多月至今未有進展。

陳小姐稱,當得悉米蘭站收購名牌手袋時無登記放貨人資料感到十分不滿,批評該公司在業界甚具名氣及經驗,竟連無鎖、無防塵袋及無單據的 Birkin手袋都收購,如今警方找不到放貨人,她對取回手袋打定輸數。


Questions:-

1. 點解米蘭站可以接受來歷不明既二手貨,又可以唔記錄對方既 ID ? 印象中當押行業十分容易收到老鼠貨,所以一定要求對方出示 ID,如果熟實米蘭站是否犯法?

2. 普通市民在任何途徑買到平貨,而事後發現該物件為賊贓,亦需付刑事責任.在証據上,陳小姐應該有較大勝數,可以取回手袋.米蘭站有否其他法律觀點 ?

[ 本帖最後由 Kick Off 於 2010-1-18 16:38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10-1-20 11:41:24 |
版主有冇 idea ???
發表於 2010-1-26 20:39:38 |
人家真金白銀收回來, 也有電腦單據數據

沒有証據說人家是賊裝貨
 樓主| 發表於 2010-1-27 12:24:54 |


當然係真金白銀收回來啦, 不過奇怪在點解米蘭站可以唔抄低賣貨人既 ID
普通市民都有可能犯接贓罪, 唔通商業機構唔會咩 ?
發表於 2010-1-27 16:07:43 |
原帖由 Kick Off 於 2010-1-27 12:24 發表


當然係真金白銀收回來啦, 不過奇怪在點解米蘭站可以唔抄低賣貨人既 ID
普通市民都有可能犯接贓罪, 唔通商業機構唔會咩 ?




應該不會構成犯罪啦!

買賣嘅野好多時都出現這情況

香港系自由市場

你有証據也有人証先可構成一項罪行

仲要有足夠証據

法庭仲要判決, 不過同時也可能違反我隱權利

好複雜的

基本上都不會受理這樣事, 花時花金錢~~
 樓主| 發表於 2010-1-27 17:02:46 |
原帖由 開心加加 於 2010-1-27 16:07 發表




應該不會構成犯罪啦!

買賣嘅野好多時都出現這情況

香港系自由市場

你有証據也有人証先可構成一項罪行

仲要有足夠証據

法庭仲要判決, 不過同時也可能違反我隱權利

好複雜的

基本上都不會受理這樣事, 花時 ...



如果係咁, 米蘭站真係一個至好既出貨途徑
發表於 2010-2-1 02:24:10 |
根本好難證明個袋係你
除非有曬人證物證又或者個袋有特別記號既姐
發表於 2010-2-2 09:51:46 |
我覺得米蘭站係回收個時, 無登記人名, 有疏忽之嫌, 只係案情依家吾係好清楚, 不過如果真係可以俾番事主, 米蘭站會有理由懷疑接贓,係法律上面, 如有合理辯解, 合吾合理就由個官決定, 同時就第二個問題, 市民係市面買的貨, 如果無盡自己的能力去檢查呢件貨, 而事後被證實係賊贓, 都可能被警方有理由懷疑的
發表於 2010-2-23 22:45:18 |
um... be carful
發表於 2010-7-7 18:18:02 |
樓主一定要投訴佢地呢D不正確的手法
發表於 2010-7-8 05:59:28 |
對於購買賊贓一方,警方一般都控以接贓罪,但在法庭上,控方必須有充份證據指控事主是明知自己購買的是賊贓。若證實被告當時並不知所買的是賊贓,雖罪名不成立,但法庭亦會將有關物件充公。
發表於 2012-10-28 19:20:49 |
fmmmman1 發表於 2010-7-8 05:59
對於購買賊贓一方,警方一般都控以接贓罪,但在法庭上,控方必須有充份證據指控事主是明知自己購買的是賊贓 ...

不知情係抗辯
發表於 2012-11-1 00:58:56 |
fmmmman1 發表於 2010-7-8 05:59
對於購買賊贓一方,警方一般都控以接贓罪,但在法庭上,控方必須有充份證據指控事主是明知自己購買的是賊贓 ...

對於師兄說法"法庭充公貨物"有點擔心,一方面影響公司財政,另一方面也影響形象。米蘭站於2011年5月上市,香港交易所上市科有責任把關,確保上市公司採取足夠措施保障投資者利益和遵守香港法律。於是查看公司招股書,結果是令人失望,只談及防止冒牌貨物,至於防止收賊贓,就付之闕如,招股書第147頁提及當賣方一日兩次出售或七日三次出售,就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資料登記(trader registration),但問題是公司不對每宗交易進行賣方資料登記,根本無法任何人一日兩次出售貨物,而且公司有這麼多分行,聰明賊也會不在同一分行進行多次交易,此外,令人懷疑公司是否故意疏忽,從而可以較低價格買入有問題貨物。在招股書中提到香港法律顧問表示公司已採取足夠措施遵法律,招股書披露專業人士姓名,令人擔心專業操守何在。
發表於 2012-11-1 10:03:24 |
miniguy 發表於 2012-11-1 00:58
對於師兄說法"法庭充公貨物"有點擔心,一方面影響公司財政,另一方面也影響形象。米蘭站於2011年5月上 ...

咁又唔駛去到咁遠
講埋招股書, 講埋律師失當
連最基本的問題你都唔清楚
就無基礎講到咁遠啦
發表於 2012-11-1 10:30:10 |
Kick Off 發表於 2010-1-18 12:25
米蘭站疑售賊贓 Hermè s袋

一名任職跨國金融公司女高層,去年 10月遭小偷偷去一個價值 6萬多元法國名牌 H ...

1. 如果我無記錯的話, 二手店買賣其實係無要求一定要記下賣方同買方的身份資料, 你所講的當押行業, 無錯係有咁的要求, 不過係因為有關牌照裡面的規例規定.

2. 至於處理贓物的問題, 根據法例所講,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重點在於知道/相信, 齋有懷疑並不足夠

就是次事件, 有幾個問題
1. 陳小姐可以證明個袋係佢的, 即使佢有發票, 但正如佢所講, 該袋無特訂編號, 有發票只係証明佢有買過個袋, 唔等於佢買左果個袋.
2. 個袋"表面有由金色眼影及塗改液侵蝕留下污迹", 這些都係佢講的, 佢有見過個袋, 梗知有這些問題, 唔通我去lv, 見個喼靚, 我用指甲整過印, 跟住話個喼係我的, lv偷我個喼, 咁又得?, 除非佢係報失時清楚列明個袋的特徵, 否則係咪有果d"跡"對佢根本無關係
3. 由於無規例要求該店一定要記底出售人的資料, 所以唔登記係無問題的, 咁該店又何錯之有呢
4. 最後, 陳小姐話"竟連無鎖、無防塵袋及無單據的 Birkin手袋都收購", 其實好多人買完野都唔一定留單/ 防塵袋(除非你存心等遲d賣啦), 如果一定要跟買入時一樣先可以賣, 咁根本無咩二手生意, 因為大部份人屋企都無咁大放咁多野
發表於 2012-11-3 09:48:24 |
lawson. 發表於 2012-11-1 10:03
咁又唔駛去到咁遠
講埋招股書, 講埋律師失當
連最基本的問題你都唔清楚

補充看法: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其中一個要件是建立足夠內部控制系統,個人覺得該公司沒有建立足夠內部控制系統,而交易所竟然接受。提出一個例子:最近和朋友到二手店出售手錶,涉及三萬港元,都需要出示身分證,由此看來,當金額超過一定數目,應要求出售人出示身分證,除非別有用心。
發表於 2012-11-3 10:16:07 |
miniguy 發表於 2012-11-3 09:48
補充看法: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其中一個要件是建立足夠內部控制系統,個人覺得該公司沒有建立足夠內部控制系 ...

或者你講得岩
不過, 即使如你所講, 要有內部的控制系統,
但唔登記客名, 就等於內部系統出問題?
我個人並不苟同, 因為內部系統係咪善唔應該以單一方面考慮
要考慮公司本身, 其管理, 業務等
舉個極端的例子, 如果去某數字便利店買枝水都登記,
你想咁咩, 同埋, 要所有資料全部記錄, 公司的開支會倍增
一枝水5蚊變10蚊, 你又願意接受咩
你到時甚至會話, 咩都要登記, 侵犯你私隱添
所以, 如果因為咁的單一事件,
去指控埋交易所的處理手法,
容許我粗俗啲講句, 無野呀

發表於 2012-11-3 11:22:01 |
lawson. 發表於 2012-11-3 10:16
或者你講得岩
不過, 即使如你所講, 要有內部的控制系統,
但唔登記客名, 就等於內部系統出問題?

在申請上市時需要提交內部控制報告,交易所有閱報告責任,其他例子提出改善意見,可惜今次沒有完善,早前舉出例子一家非上巿小鋪頭都知道收購二手貴重物品都要登記身份証,上市公司不單要遵守法律,還要顧及商譽,經常被指與賊贓有關,已經是管理不善。
發表於 2012-11-3 11:45:49 |
miniguy 發表於 2012-11-3 11:22
在申請上市時需要提交內部控制報告,交易所有閱報告責任,其他例子提出改善意見,可惜今次沒有完善,早前 ...

"早前舉出例子一家非上巿小鋪頭都知道收購二手貴重物品都要登記身份証"

正如我所講, 我印象中係買2手貨品時係無須要登記身份證
有人咁做唔等於須要咁做
無做亦唔等於係錯/ 或者系統唔完善

而商譽更加係另一個問題, 根本唔應該攞埋黎講
"經常被指與賊贓有關", 我印象中, 米蘭站扯上賊贓事件一隻手都數到
咁就算"經常"??我唔敢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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