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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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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1 02:14: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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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意外,死傷者有兩種索償可能...
1. 工傷、職業病 (industrial injury, occupational disease) 索償
2. 疏忽 (negligence) 索償 但死者在一處所得的賠償額,必須在另一處索償所得扣除有關賠償額。

一般而言,疏忽索償的賠償額較工傷、職業病索償大。工傷、職業病索償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而提起的索償,只要死傷者証明:
(1) 他是受僱者;及(2) 他是在工作時受傷的(所謂「因工受傷」
工傷、職業病索償,必須在受傷後兩年內向法庭提出申請。

一名工人受傷,很多時候是因為僱主或其他人未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引致的,因此工人(不論其是否為僱員人)亦可提出疏忽索償。
証明疏忽的原則有3項:
1. 僱主或其他人對於工人有照顧責任 (duty of care) ;
2. 僱主或其他人未盡其責任(例如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及
3. 工人因此有損失。
疏忽索償必須在意外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索償。

賠償可包括以下幾項:
1. 實質工資損失
2. 因不能工作而實質損失的收入
3. 醫藥及其他開支
4. 傷痛津貼
5. 住院、動手術、不能參與以前喜歡的娛樂等的一筆過津貼。舉例,全身癱瘓者可得津貼 1,000,000.00 元至 1,500,000.00 元
6. 轉工困難:一般相等於幾個月的人工
7. 日後喪失工作收入:通常這是最大筆的賠償。法庭會以每月喪失工作收入,按傷者年歲以折扣方式乘以一個年份(一般最高不超過20年),用以計算賠償額。
8. 照顧者引致的開支

工傷、職業病索償在區域法院提出,發出申請後,通常需另找私家醫生評估喪失工作能力之百比分。
一般工傷、職業病個案可在提出申請後一年左右審結,但具體時間按個別情形而定。

索償者可自行聘任律師,或向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署指派律師作其代表。索償者亦可要求指定其一律師作其代表。
法援申請的條件可向法援署查詢。法援署會訂出最高負擔額,即是說如果官司敗訴,索償者最高的負擔額。
如官司勝訴,一般而言,答辯人會負責索償者主要部分律師費,但索償者亦要負責少部分法律費用,例如律師行與法援署通信的律師費用。
而且,如官司勝訴,法援署對於賠償額享有「第一押記」(first charge) 權,即是說,法援署會扣起所有律師費開支,直到答辯人清結有關費用為止。
 樓主| 發表於 2011-4-21 02:19:01 | 顯示全部樓層
律師索償者注意:
律師接辦按照所謂「不成央A不收費」案件,勝訴下瓜分索償者賠償金,是違反律師會所訂專業操守。
如僱員因工受傷,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在該僱員工傷個案未完結前,不可解僱該受傷僱員,否則會觸犯《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判罰。
勞工處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星期日)就最近一宗法庭判案再次提醒僱主。案件中,一間物流公司的僱主因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前解僱一名工傷僱員,以及未有向勞工處呈報該名僱員的工傷個案,在荃灣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一萬元。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勞工處處長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該條例亦規定,如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十四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未有根據條例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可被罰款五萬元。
民事訴訟的疏忽案中,常見的是交通傷人案件,所有行在公路上,領有牌照的車輛,都必須根據車輛投保條例,買有保險,在種情況下,遇事司機或車主如果撞傷行人或其他駕車者,由他疏忽而導致對他人的損失和禍害,都會受到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單所保護。
雖然明知保險公司須要負責賠償,但這並不代表保險公司要向受害人負上任何民事上責任,負上這責任的人,只是遇事司機及其所駕車輛的車主而矣,假使司機當其時是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之中的話,就連僱主也要負上責任,稱之為Vicarious Liability,而犯上疏忽的人,只是司機而矣。
根據時限條例四章一節,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其法定時限為三年,亦即是說,從遇事受傷日起計,直至三年的終結,受傷者須向疏忽者(Tortfeasor)進行起訴。
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三十章一節,向法庭申請通容,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會否對原訴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Equitable),因此得直與否,極其視乎案件的所具事實,較為明顯而有利的因素,便是案件本身証據的充份性,便對原告有利。相反,如果案件証據薄弱,証人証物已零星落索,不知去向,假使容陪鴔i人延時興訟,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金錢和精神。

立法會2005年2月2日通過修例,將俗稱「沙士」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及甲型禽流感列職業病,共有近十萬名高風險行業僱員受保障,新例本月八日起生效。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昨在立法會上稱,修改僱員補償條例後,從事沙士及甲型禽流感高感染風險工作的僱員,若不幸染病,也可免卻需要自行證明因工作性質而致病,加快申索補償程序,適用範圍包括醫護人員、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家禽業從業員。
在修例實施前,「沙士」(SARS)雖並不是<<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一種職業病,但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而該疾病符合條例所指是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損,該僱員可根據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照顧患有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人的醫護人員如染上該病毒,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他們可能會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在這種情況下,勞工處會根據僱員的醫療記錄、與個案有關的資料以及《僱員補償條例》的條文,以確定該名僱員所感染的疾病,以及該名僱員是否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勞工處會按照條例的規定,處理此等僱員的索償申請。
醫護人員的家人和親屬可能因接觸該醫護人員而染病,但他們不會是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因此不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醫管局會只是按個別個案的事實和情況,並根據適用的法律來處理補償申請。修例已補救了這方面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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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2 19:39:16 | 顯示全部樓層

而家好多都係自僱人士,無勞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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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4-22 23:36:21 | 顯示全部樓層
chung168 發表於 2011-4-22 19:39
而家好多都係自僱人士,無勞保保障

多謝回覆....我都係自顧...無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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