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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政府] 網絡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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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8 22:34: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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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點睇依單野,
我個人覺得影響都幾大
發表於 2015-12-9 00:24: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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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2-9 01:25:4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Alantang1 #3 的帖子

人地搞得不知不覺
但香港政府搞到驚死沒人知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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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9 02:00:15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主的片段是反對者的論點,
大家不妨又看看學者和專業的意見:
2015-12-08 TVB新聞
潘國雄不贊成否決 譚允芝指草案可增加保障 2015-12-08 23:10

有法律學者認為泛民主派提出的修訂,對網民的確有更大保障,但原草案仍然較現時法例好,不贊成否決。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亦認為政府提出的草案增加保障。  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潘國雄是研究版權法的專家,全球首宗BT下載被定罪的案件,他是「古惑天王」陳乃明的辯護律師。他解釋現時草案採用的「公平處理」原則源自英國。  法庭判斷是否犯法要考慮行為的目的,是否屬於法律列明的豁免,今次的草案就有六項。之後再考慮是否符合「公平處理」,政府方案採用美國的四項主要標準,如果符合便可豁免。  有議員提出的修訂就採用美國的「公平使用」原則,不論目的只要符合公平原則就可以獲豁免。潘國雄表示:「它給予法院權力,一些法律上沒有明文講清楚的目的都可以豁免,即是說(保障)範圍較大。」  他說新加坡近年亦轉用美國一套;加拿大就在中間落墨,創立「UGC」原則,只要「加料」變成新作品就不犯法,他認為政府應該採納。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專門打知識產權官司,她認同未來應向「開放式制度」發展,但本港法院要先累積經驗。  對於政府不接受修正案,如果通過的是原草案,是否如有網民形容的「網絡廿三條」,將來有更多限制呢?  譚允芝指,草案加入六項豁免,連評論時事本來無必要使用別人版權產品都獲豁免,這些行為其實現時有機會違法:「Facebook、網上媒體,放上去、放下來,以前的法例都可以概括的。以為現在傳播權加了一些東西,令他們以前可以做的,現在不能做,這是最大基本的誤解。其實真的不是加了一把刀,我身為做知識產權工作,二十多、三十年的律師,我有代表被告、代表過原告,我看得很清楚,它將保護擴大了,可以成為控告、訴訟的理由減少了。」  潘國雄指:「是否不通過修訂條例就沒有危機呢?我認為危機更大,如果你沒有修訂條例,你又去『惡搞』,你要有抗辯理由絕不容易,因為根本不是公平處理的目的,你更容易被人控告。」  潘國雄表示唯一會有不受規管、納入規管範圍的是串流技術,即例如電視盒子等盜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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