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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支持者不投票的五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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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6 09:36: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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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之後系列之六
泛民支持者不投票的五大原因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amp;art_id=14105687

2010年06月06日
(10人)瀏覽人次:2,500回應:0

以泛民主派 08年立法會選舉得 90萬票計, 5.16變相公投有 40萬泛民選民「缺席」,白票之多也是歷年之冠。到底今次投白票或不投票的選民,背後的思考為何?是否單純因為他們「不再愛民主」?本報歸納了部份網民、學者及評論員的分析,對未來民主發展的路向,有參考價值。

原因一:不認同這次是公投,不能接受「投議題不投人」

他們支持「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但對個別請辭的議員極度反感,認為變相公投「騎劫」了他們的支持,擔心投票被錯誤解讀。互聯網流傳的一句話可以充份解釋這種想法,「要我投毓民證明自己支持普選,仲慘過要我同如花上床證明自己唔係攣!」


以民主之名打壓異己


原因二:民意對普選的要求已很清晰,毋須透過公投彰顯

原因三:公、社兩黨的宣傳手法、政客語言暴力,令人反感

他們認為兩黨透過網上渠道作洗腦式宣傳,令人煩厭,包括粗口文章和粗口歌;選舉後期,「公投派」把不投票者打為敵人,指他們不負責任、不配有民主,其中《十八仝人撐公投》片段,更將不想投票的人醜化為陰陽怪氣的「人辦」、「港女」,令到猶豫未決者更反感,
認為公投派是「以民主之名,行霸權之實,肆意打壓異己聲音」。


不滿頻改變成功定義

原因四:公投成功與否的定義不斷改變,是怕輸的表現


原因五:新政改方案可接受,毋須選出五人重回立法會行使否決權


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認同上述部份說法,「有啲人係唔滿意公投,或者社民連嘅路線,唔鍾意佢哋選咗議員個位又辭職,但係唔代表佢哋唔支持民主。」他相信白票之多,反映部份人對部份政黨的不滿,「鬧得太勁,公、社嘅宣傳,對部份選民嚟講係 counter-productive,最後就變咗霸權。」

記者 張嘉雯
有正義良知的傳媒報章

[ 本帖最後由 henry69 於 2010-6-6 09:52 編輯 ]
發表於 2010-6-6 09:47:05 | 顯示全部樓層
票站在我家附近,我那天去到票站門口,由而很久,最後走了
投是盡公民責任,不投因為怕被勝出的人說成支持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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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6-6 10: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水果也有客觀時

All of the above (all five reason appli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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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6 15:28:38 | 顯示全部樓層

唔支持,咪投佢對家囉,有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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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7 01:45:1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K-BOY 於 2010-6-6 15:28 發表

唔支持,咪投佢對家囉,有乜問題   



原因四:公投成功與否的定義不斷改變
我驚投什麼票都被話係支持公投

那一刻我係有些微體會到老曾點解唔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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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6-7 10:37:58 | 顯示全部樓層

投票是權利還是責任?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606/4/igb8.html

投票是權利還是責任?
(明報)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05:10

【明報專訊】

沒有人質疑補選的合法性,質疑的是有人濫用補選程序,浪費納稅人的錢。提問者迴避了這個問題,僅僅將問責官員不投票與違反公民責任相提並論,這在很大程度上反而可能誤導學生。不過,唐司長把此問題回答得如此勉強,也著實令人有點遺憾!

投票是公民的權利還是責任,是強制公民投票還是讓公民自由行使投票權利,確實存在一些法理上的爭議及實踐中的差異。

部分國家強制選民投票

有些國家或地區如澳洲    、瑞士    等,投票被視為公民的法律責任。從形式上來說,強制投票下的選舉,比非強制投票下的選舉更具廣泛性和合法性,因為強制投票會帶來高投票率(據說能夠提高7至16個百分點)。

在部分國家或地區,投票被視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認為民主與自由是一對孿生兄弟,強制公民投票就意味著侵犯他們的自由權利。

根據香港《基本法    》第26條的規定,投票顯然是一種法定權利,而不是法律義務或責任。

香港政府的官方網頁上雖然表明「行使你的公民權利和履行公民責任」,但若把這種「責任」理解為法律上可以制裁的責任,很大程度上已經使投票變成一種侵犯個人自由而具有政治壓制性的畸形狀態。那麼,人們常說投票是履行「公民責任」,這裏的責任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責任呢?其實,投票的本質就是公民參與政治,並對政治表達意見。這種政治表達就被視為民主社會的公民責任,是一個政治上的概念。問題是,政治表達既可以是積極參與投票(包括投反對票),也可以是積極不參與投票,兩者均可以被視為履行了公民責任。

理性行使投票權非常重要

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理性行使投票權是非常重要的。尤其當面臨有人可能濫用補選程式,浪費納稅人錢的時候,有權投票的公民,就更應該慎重地行使其投票權利,而不是為了投票而投票。如果是正常的補選,香港市民當然應該踴躍參政、踴躍投票。但是當補選可能被濫用時,不去投票也是一種政治參與的合理方式、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相反,有人硬要問責官員去投票,如果不去就被指摘為違反公民責任和樹立壞榜樣。這種把不投票者妖魔化的牽強做法,在香港居然有一定的市場,實在是香港民主實踐中可悲的事情!

(法園地)

城市大學    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顧敏康


[ 本帖最後由 henry69 於 2010-6-7 10: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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