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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香港律師駐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體驗和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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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7 11: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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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3日至27日期間,五位律師會會員在「內地、香港法律專業發展計劃」(下稱「計劃」)下完成在廣州律師行為期一周的借調安排。計劃由律師會舉辦並獲香港特區政府「專業服務發展資助計劃」資助。以下為五位參與計劃的律師分享他們的借調經驗及得著。


鍾卓成,資深合夥人,簡松年律師行

感謝廣東省律師協會的安排,我到了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交流。

一直以來,中港兩地律師都希望尋找適合的發展模式,壯大本土的事務所,好讓日後一旦國際大行可以直接在內地執業時,能有一定的實力與之競爭。我藉此機會,歸納和總結了過去參加的研討會,以及這幾次的派駐活動的觀察和了解,為內地律師如何壯大迎接挑戰這個議題,提出以下幾點個人意見。

1.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雖然每一律師事務所名義上都是合夥制,但大多只會共同承擔成本,而不會共享利潤。因而所內上至合夥人,下至受僱律師,各人都只顧盤算及保護自己的客戶資源,以賺取最大的創收。慶幸的是,近年來,內地律師已深切體會到體制問題所帶來的惡果,現時內地已出現不少真正合夥制或稱公司制管理的事務所,雖然具體數字仍只是少數,但總比過往的情況有所改善。
2. 國際經驗-雖然現今內地亦擁有不少從海外留學回來的內地律師,但他們並非真正能夠充分了解外國行政人員的想法和慣常做法。最常見的例子是僱員收取回扣和刻意規避稅款。須知道大多數的外資企業都是上市公司,而其高級行政人員都只是打工的,他們有很好的薪酬福利,不會為了丁點小利而甘冒丟掉高薪厚職,甚或要身陷囹圄的風險。
3. 英語能力-雖然現今很多內地律師都有外國留學的經驗,但這不代表這些律師就能完全使用英文實踐法律實務工作。話雖如此,這次我在廣州派駐的過程中,也感受到內地律師的英文水平已有飛躍的進步,但若需要與外資國際大行競爭,內地同行在這方面仍須加倍努力。也許,香港律師在這方面可以彌補內地律師目前的不足,中港兩地律師亦應研究如何可以加強合作,達致雙贏局面。
4. 實務經驗-誠如我所指出,內地律師事務所大多數仍非實行真正的合夥制,因而無法有效集中資源,將每個律師寶貴的實務經驗,記錄並編制成日後可以學習的個案紀錄。只要內地採用公司制管理的律師事務所日趨增多,這方面的發展自會加快。
5. 資訊科技-有可能亦因為大多數律師事務所並非公司制管理,很多事務所在資訊科技上的投資都是有限的,這點與國際大行比較,明顯遠遠不及,這方面還有待改善。
6. 專業彌償能力:致命的弱點-內地律師過去並無重視專業疏忽而引致客戶索償的風險,後來慢慢亦出現經由各地所屬律師協會為會員安排購買專業彌償保險,至今縱使很多內地律師事務所已有彌償保險,但每宗賠償金額還是少得可憐,這點正是大企業行政總裁的噩夢。現時,國際大律師行因為人數眾多,安排環球性的彌償保險易如反
掌,而內地律師必須採取實質措施,才能有機會與外資國際大行在同一平台上一較高下。


江仲有,顧問律師,范仲瑜律師行

我借調到君和律師事務所,其專業領域包括:外國直接投資、合併收購、證券及資本市場、基建與項目融資、知識產權及國際貿易等。是次項目令我有絕佳機會比較中港兩地的律師實務,並且與廣州的同行建立良好關係。廣州之行讓我獲益良多。考察當中,我瞭解到中國內地的併購項目需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 交易涉及的是國有、集體所有、公營還是私營公司;
• 交易是否涉及外國投資;
• 各項政府批准(設立、經營等方面);
• 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及地方分局的註冊;
• 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註冊會計師驗證的實際出資額;以及年檢證明;
• 外匯登記(如果涉及外國投資)。

上述事項都會影響到中國內地併購項目的成敗,必須由富有經驗的中國內地律師處理。我同時還觀察到,該律師行的盡職查證要求和標準與本港律師行非常相似。

本港法律服務業應當充分利用香港臨近內地的地域優勢,以及本港律師對兩套不同法律制度的熟悉,從而為香港律師創造更多商機。



孫佩瑩,見習律師,史密夫律師事務所

我到了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下稱「勝倫」)實習交流一周。儘管勝倫成立僅僅七年,規模不大,但正因為沒有歷史的包袱和人數的問題,勝倫更容易引入先進的律師事務所管理模式,例如採用全員受薪制、對實習律師進行全幫帶式培訓、對律師以及實習律師進行系統化績效考核。

在交流期間,在勝倫的安排下,我有機會旁聽該所律師負責的三宗民事案件的庭審,涵蓋了一審、二審和再審三種審判程序,並且觀察了內地法庭訴訟中的調解。

再審程序是內地與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另一大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的已生效判决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决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以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已生效判决都可以透過審判監督程序啓動再審,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决也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我旁聽的一宗勞動爭議案件的再審便屬於最後一類。

在調解方面,內地法庭訴訟中的調解與香港目前民事訴訟制度鼓勵的調解有極大的差異。在內地,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這種法院調解的調解員由法官擔任,並且可以主動提出調解方案,這與香港《調解條例草案》强調「中立或不偏不倚的調解員是調解定義的一個關鍵元素」截然不同。

在短短一周內,我可以有機會親身體察到內地民事訴訟的不同程序,實在獲益良多。我十分感謝勝倫的熱情接待與安排,使這次實習非常充實。



姚瑤,見習律師,林李黎律師事務所

在借調期間,我到了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下稱「南國德賽」)進行駐所實習。除了南國德賽,我和幾位香港律師還有機會參觀了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下稱「敬海」)和北京市君合(廣州)律師事務所 (下稱「廣州君合」),並且給內地律師簡介一些香港的法律實務。

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在參加這次實習過程中我對廣州律師事務所的一些觀察。

南國德賽有77名律師,是傳統廣州大型綜合性的律師事務所。該所的業務範圍廣泛,處理不少政府的法律事務。另外,該所也有提供房地產、建築和大型基建項目、公司法和銀行方面等法律服務。「德賽」之間的關係既是聯合也是獨立的,採用集團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即是各個分所同屬一個集團,德賽律師事務分所之間的資源和信息是可以分享的,但是所與所之間的管理則是獨立的。就業務分工而言,南國德賽不像金誠同達或敬海,由不同部門負責處理不同的業務,業務的分工更多是取決於團隊領導者的專業領域及其客戶群,再配合團隊內部個人處理案件的能力。不過,南國德賽正處於轉型階段,除了鞏固自身在本地法律服務市場的地位,隨著業務的增長和隊伍的壯大,他們的管理模式也在慢慢改變以適應市場的需要。

根據我與內地律師交流過程中了解所得,律師收取律師費時,向客戶告知的花費時間遠比實際花費時間少,因為內地客戶仍然不習慣實際按時收費這種收費標準。因此,他們多數是按照標的金額的一定比率收費,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訟案件。我想,這也是我們香港律師經常要向內地客戶花較多時間和耐心解釋律師費用問題的原因之一。

通過這次的實習,我充分地認識到一家優秀的律師事務所除了能夠整合資源,利用資源,也需要一個高效有序的管理機制。

最後,我非常感謝香港律師會和廣東省律師協會提供這次實習機會,亦非常感謝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的熱情招待和安排,使我在這次實習交流中獲益匪淺。



陳潔樺,見習律師,何君柱律師樓

我獲安排到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下稱「廣信」)實習交流一周。廣信於1993年在廣州成立,是廣東省最早設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之一。廣信為一家大型綜合性律事務所,現在執業律師人數超過80人,業務範疇涉獵公司上市、投資商事、民事訟訴等。

廣信的高級合夥人陳遠樂律師是我觀摩學習期間的導師。陳律師從事法律專業多年,經驗豐富,亦不時參與涉及港人在內地的訴訟或商貿活動。我很感謝陳律師在繁重的工作中,仍抽空與我分享一些他曾處理的個案,讓我加深對內地民事訴訟程序的認識。

此行的另一個得著就是讓我有機會親身體驗了解內地律師事務所的運作模式。我觀察到兩地律師工作模式的其中一個有趣的差異就是律師的工作地點。在香港,律師大部份時間都是邀請客戶到律師事務所或大律師辦公室會面。香港是彈丸之地,即使是律師到客戶處開會,雙方的辦公室又大都是集中位於中心商業區,相距不遠,律師一般不需要在交通上花費很多的時間。相反,內地律師經常需要出差,留在事務所辦公的時間相對較短。在內地普
遍是由律師拜訪客戶,律師甚至有時要穿州過省為客戶處理法律事宜。

我從陳律師得知,即使是訴訟事務,客戶仍可能傾向選擇本身居住地的律師為其到別省的法院處理訴訟,而避免在不熟悉當地律師行業的情況下另聘律師,例如陳律師就曾受廣州的客戶委託,到溫州法院處理訴訟案件。

是次廣州之行令我獲益良多,我謹在此向籌辦是次活動的香港律師會及協辦的廣東省律師協會致謝,亦感謝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給予我這個難得的學習交流機會。我亦想在此感謝是次活動同行的兩位資深律師-鍾卓成律師及江仲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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