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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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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8 03:25: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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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仲裁引入香港至今已有約二十年歷史,可惜香港政府一直未有為之進行推廣,讓公眾認識及了解調解仲裁的好處。直至2009年政府推行了民事司法改革,公眾才開始有機會認識到調解和仲裁這一行業。

隨著現今社會的需求,愈來愈多公司和市民選擇透過調解及仲裁來解決爭議,代替付諸訴訟的傳統途徑,藉此節省時間和金錢。由於香港具備了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成為調解仲裁的熱門地點,而且需要調解及仲裁的機會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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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調解」、「仲裁」?
調解是雙方除法律訴訟外,另一種解決爭議的途徑。調解過程是當事人由中立第三方(即調解員)在場的情況下,協助有爭議的雙方,探討所爭議事項及了共同利益調解需要,尋求共同接受的解決議案。如雙方達成協議後,替雙方草擬調解協議書,該調解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過程是在「 不損害雙方之法律權益」下進行,雙方自願參與,以保密方式進行,而調解事情是不能涉及刑事罪行或被律政師控告。 調解員會應用不同的專業技巧和學問,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和協議,創造「雙贏」的和解結局。

仲裁則是一種訴訟,即是法律程序,只是裁決是由仲裁員而非法庭向爭議各方作出。仲裁員的判決等同於法庭的判決,具有法律約朿力,簡單而言就是「私人法官」。爭議的各方要進行仲裁,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授權仲裁員作出判決、解決爭議。仲裁通常作為審判的替代方式,尤其是當人們認為法庭之審判過程消耗大量時間、金錢時,就會選擇仲裁來解決爭議。仲裁還被應用於缺乏正式法律的社會裡,作為正式法律的替代方式,例如:為訂立合約時指定仲裁員或仲裁公司。


當調解員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在香港,對於調解員的資格,暫時只有《調解條例草案》,實際上尚未有法律規管,更未有中央發牌機制。然而,這不代表調解員的資格並無保證。

一般業界準則,專業調解員的培訓課程大約需時40小時,課程大多圍繞調解的理論及實習過程的培訓,目的是要學員清楚了解調解過程的每一個細節、所需文件,以及重點培訓學員調解爭議的技巧。在這40小時裡,課程目標是使一個原本對法律知識近乎零的普通人,也可以在短時間內清晰了解調解與法律的實際掛勾,例如進行調解時,調解員需要謹慎留意哪些法律條例,以免觸犯法例。

社會上的專業調解員,大多都是曾經或是現職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教師、工程師、測量師、醫護人員等,他們的專業知識,令他們為爭議個案進行調解時,提供了不少協助。然而,專業知識並非成為一位出色調解員的致勝之道,最重要的是調解員本身有否具備極佳的解難技巧、說話技巧,以及能否聆聽得知爭議雙方的需要,從而令爭議雙方和平達至調解,得到雙贏局面。

若果自問有以上長處,又對調解或仲裁具有興趣,只要是中學以上程度人士、大專學生、各行各業有志成為調解員的人,都可以報讀專業調解員培訓課程。

政府宣傳片
解決爭議 調解為先
以上影片乃youtube提供,與本站無關; 若無法觀看,可查看原網址

 樓主| 發表於 2012-7-28 03:26:00 | 顯示全部樓層
現時香港有兩個認許調解員名冊:
一般調解員
家事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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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旨在幫助離婚的夫婦在子女及/或財務的安排上達致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協議。當中會由一個合乎專業資格、公正的第三者(調解員)負責協助雙方溝通及在保密的情況下以協議形式平息爭議。

家事調解是怎樣進行的?
調解員首先會個別約見雙方,及後一位或兩位調解員會約見雙方面談數次,所有會面內容保密,亦無法律約束力。
調解員會協助雙方表達及澄清他們的需要與及所關注的事情,並共同思考更多解決問題的方案,以期達致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協議。
調解過程中,雙方最好能有個別專業獨立的法律及財務顧問意見,在調解完結時,調員協助雙方把達成的協議寫成一份協議書。
調解員不會為任何一方作決定,亦不會提供法律諮詢或輔導服務。

為何選用家事調解服務?
節省金錢 - 若雙方能透過調解處理離婚時面對的分岐,將會為他們節省一大筆在法律訴訟上的開支。
節省時間 - 相對於法庭制度的種種限制而言,調解服務能夠更快及更有彈性地提供服務,故此離異雙方及其子女能迅速地重建新生活。
掌握控制權 - 離異雙方能為他們日後在生活上的重要事情作主,無須由法律程序決定他們的將來。
獨特的方案 - 所達致的協議能夠針對每個別家庭的獨特處境。
促進雙方日後的合作能力 - 調解服務能協助雙方用較有效的方法溝通,以期解決日後有可能產生的分岐。

什麼時候選用家事調解服務?
任何夫婦無論在正式分居之前或之後,又不論透過法律途徑申請離婚與否,都可以選用調解服務。有需要人士可以亲自約見调解員作初步面談,看看是否適合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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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28 03:26:01 | 顯示全部樓層
調解規則(簡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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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1. 按本規則所進行的調解,是一項保密、自願、非約束性和私下的解決爭議的過程,透過一位中立人士(調解員)協助當事人協商達致解決方案。

規則的適用
2. 倘若當事人欲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並已在其合同條款或通過協議方式同意採用本規則,則本規則適用於當事人之間目前或將來的爭議。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協議更改本規則。

提請調解
3. (a) 如發生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另一方或各方送達一份提請調解的書面要求,並將副本送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該份提請調解要求須包括一份簡略解釋爭議性質的陳述、爭議之數額(如有的話)、要求的濟助或彌償及提名一位或多位認為適合之調解員。
(b)爭議的各當事人及其代表須互相交換其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並將之送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對提請調解要求的回應
4. 爭議一方或其他各當事人在收到提請調解要求後的十四天內須通知其他各方當事人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否接受任何提名的調解員,爭議任何一方未能於十四天內回應者,視為拒絕調解。

委派調解員
5. 爭議各方如同意提名的調解員,而該調解員亦願意接受委任,有關各方須通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便可按照本規則進行。如爭議各方未在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時限內達成協議,彼等須通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由仲裁中心委派一名願意出任調解、已獲認可、以及未有按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被取消資格的調解員擔當調解工作。

調解資格的取消
6. 除經爭議各方同意外,在任何爭議的調解結果中佔有財政或個人利益的人士,不得擔任該爭議的調解員。擬定的調解員在接受委派前,必須向爭議各方當事人披露(如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照本規則第五條規定而委派的,則須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披露)任何可能產生假定偏見或妨礙儘快達成調解的情況。在收到該項資料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須立即將資料通知各當事人,並徵詢其意見。如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七天內提出反對該擬定的調解員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須另行委派一位合適及已獲認可的調解員。

調解程序
7. 調解員獲委派後,須儘快展開調解工作,並須盡最大努力於獲委派後四十二天內結束有關調解。除非得到爭議的各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其任期不可延續超過三個月。

調解員的任務
8. 調解員在考慮案情、各當事人的意願及迅速解決爭議的需要後,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法進行調解。
各當事人之責任
9. 調解員可與所有當事人或任何一方當事人聯絡,包括進行非公開會議,各當事人應與調解員合作。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要求會見調解員。當事人應全力協助調解,使之能在規定時限內完結。

代表
10. 當事人可自行選擇他人代表或協助其進行調解,並須事先將該人士的姓名及職責知會調解員和對方當事人。各方當事人均應具有和解的一切權力或由具有上述權力的人士陪同協助下進行和解。

調解的終結
11. 調解程序在下列情況時,即告終結:
(a) 雙方當事人簽立和解協議;或
(b) 調解員經與雙方當事人協商後以書面知會當事人,表示已無充份理由繼續進行調解;或
(c) 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任何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調解員及對方當事人調解已終止。

保密
12. (i) 調解是一項非公開及保密之程序。任何一方當事人為調解的目的或因與調解有關的原因而披露、製作或呈交的一切文件、通訊或資料,均是在受保密權涵蓋及無損權益的基礎上披露,而作出上述披露並不表示放棄任何保密權特權通訊或保密要求。除因履行或執行和解協議所需,和解協議亦同樣受保密要求的規範。
(ii) 任何一方概無意被調解過程中披露的任何事宜影響,而該等披露亦不會影響爭議的當事人在任何後繼的仲裁、審裁或訴訟中的權益或當事人在其中的地位。

費用
13. (i) 除另有約定外,不論調解結果或其後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之結果如何,各方當事人須各自承擔其本身的費用。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須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雙方當事人並須就此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向調解員支付該等費用,包括:
(a) 調解員的費用及開支;
(b) 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由調解員要求的任何證人、專家諮詢及意見的費用;及
(c) 任何其他支援調解程序之行政費用,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費用。
(ii)調解員可以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時間,要求當事人提交保証金以支付任何額外預期費用及開支,並可中斷調解直至該保証金已獲繳納為止。
(iii) 任何預繳款項的餘額,應在調解終結時退還給當事人。

調解員在後繼程序中的角色
14. 當事人承諾不得委任調解員作為任何後繼的審裁、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審裁員、仲裁員或代表、大律師或專家證人,不論該等程序是否因是次調解或因同一合同中其他爭議而引起者亦然。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權傳召調解員作為任何因同一合同而引起之後繼審裁、仲裁或司法程序中的證人。

豁免責任
15. 各方當事人共同及各別地免除、撤銷及彌償調解員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就與任何按本調解規則進行的調解有關或由此引起或有任何關連的任何(不論涉及疏忽與否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起的所有責任,任何欺詐或不誠實所產生的後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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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28 03:26: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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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和解服務計劃

「香港和解中心」過去曾經及現正為以下政府部門和非牟利機構提供免費調解服務。

i. 民政事務總署
在2002年下半年開展,旨在為小業主、物業管理公司,以及業主立案法團提供免費的諮詢及調解服務。

ii. 社會福利署
在2002年起以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家庭糾紛(法院處理的離婚個案除外)。

iii.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及小童群益會
中學危機管理支持計劃於2002年下半年開始,旨在於中學推廣以調解的方法來解決糾紛。

iv. 香港警務處(黃大仙警區)
為需要調解服務的黃大仙居民提供免費的調解服務。面對鄰里糾紛,前線警務人員如果發現個案適合調解,會建議雙方使用調解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v. 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香港婦協)
自2006年開始,為婦女解決婚姻及家庭糾紛。

vi. 土地審裁處
2008年1月開始,土地審裁處開展先導計劃,以調解方式解決有關物業管理等爭議。

vii. 民建聯
為民建聯地區支部和辦事處提供首4小時免費的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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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31 01:11:30 | 顯示全部樓層

等我同大家分享吓現實中嘅「實戰經驗」啦。

調解(MEDIATION)概論

我係贊成調解嘅,因為有個中立嘅調解員同與訟雙方「客觀咁」分析案情,有時真係可以對佢地當頭棒喝,令佢地明白到「打落去只係益咗班律師」同埋「自己贏輸官司都係輸家」呢兩個道理,而事實上調解員喺每一次調解入面正正就係狂灌輸呢兩個道理,我地叫做REALITY CHECK。

調解員講啲咩

打落去只係益咗班律師」--- 不外乎同佢地講,打官司好貴架,有冇諗過自己夠唔夠錢撐到尾呀?大狀逐堂計,每日收兩皮,十日審訊連預備已經收咗你三四十個。話就話輸嗰邊要俾贏嗰邊嘅律師費,喂,你贏硬架?你輸要俾對面律師費喎!就算你贏,對面爛命一條(或者係有限公司),拍拍籮柚就走,大不了破產,結果都係要你自己俾啲律師費。大約都係講呢啲野。

自己贏輸官司都係輸家」--- 大約都係講,輸咗固然瀨哂野,贏咗又未必攞到錢(如上),又要俾律師費,有要擔心對面啲律師費,又要擔心上庭唔知對面點盤問自己,點答先唔會答錯,會唔會整個氹俾自己踩,自己又會唔會唔記得啲自己嘅口供,自己嘅證人會唔會俾人地CHOK散,又要諗個官最後會點判,又要等好耐先有得審,長期諗呢樣諗嗰樣,搞到冇覺好瞓,未審自己已經要受咁多精神壓力,分分鐘神經衰弱,思覺失調。

俗啲講,就係要用盡一切辦法去「兇」與訟雙方,「提醒」佢地唔好為啖氣打官司,唔好同自己啲錢做敵人,要佢地知道打官司係有好大代價,打落去要有百分之二百心理準備先好。當然,一味去「兇」未必有用,調解員都要小心自己講嘅野,要好有技巧,例如好多時佢地會遇到啲真係一千幾百萬「跌到跌咗」嘅人,完成視錢財如糞土,咁你集中講訟費可能會弄巧反拙,令佢唔會你睇唔起佢,以為佢冇錢打官司,反而激發佢「砌到尾」嘅高脹情緒。

咩人適合做調解員

簡單啲講,調解員唔需要有任何法律知識,事實上最好咩法律都唔識,因為佢地進行調解嗰陣,雙方案情強弱並唔係亦都唔應該係佢地分析嘅內容一部份,調解員嘅作用並唔係俾法律意見,相反如果調解員入咗案情入面,或者自己就案情已經有個睇法,咁佢好難投入去說服雙方去和解,因為佢自己已經有咗個固有嘅初步見解,佢好難真心叫佢自己覺得會贏嘅人放棄申索一部份去和解,亦都好難真心叫佢自己覺得理虧嗰邊去爭取啲咩。我覺得調解員只有一個必須嘅條件,就係要有耐性肯去聽人地講野,如果佢喺調解中途俾是但一方覺得佢偏頗,開始TAKE SIDE,咁調解就注定唔會成功,因為佢已經失去咗雙方嘅信任。

點解要調解

撇除司法機構嗰個「官方講法」,即係調解係為與訟雙方提供一個快捷同慳錢嘅和解方式,實際上調解呢樣野純粹係香港法庭因為已經負荷唔到咁多案件排長龍而引入嘅,目的只係將部份案件「外判」出去司法系統以外嘗試尋求和解,以節省法庭時間,同埋留番啲寶貴檔期俾啲真係需要法庭作出裁決嘅案件。當然,我再一次講,我係支持調解嘅,因為實在有好多好多案件真係我地所謂「茶杯裏的風波」,真係一啲相對雞毛蒜皮嘅事,只係大家道氣落唔到先要搞到「法庭見」,有時有個人叫佢地退一步諗吓,真係會幫到手。

坦白講,如果雙方律師都有超乎常人嘅公義感,其實由雙方代表律師主導和解談判已經得,但係律師都係人,律師都要揾飯食,佢俾得意見叫你去砌,點會轉個頭話有機會輸所以要考慮和解?傾和解條款有又點會叫你放棄自己個申索嘅任何部份?最重要嘅係,和解等於冇官司,換句話講,你叫佢SETTLE即係倒佢地米,你叫佢地自己真誠咁傾SETTLEMENT即係叫佢地自殺!所以調解人嘅中立性就變得重要。

仲裁(ARBITRATION)概論

雖然仲裁同調解兩者都係我地籠統叫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糾紛處理機制)嘅一部份,簡單啲講即係法庭審訊以外嘅處理糾紛方法,但係仲裁同調解係完全百分百唔同嘅野。仲裁其實同法庭審訊冇乜實際分別,主要唔同係糾紛雙方一開始要先同意咗委任一位(或者多位)仲裁員(ARBITRATOR),由呢啲仲裁員作主導,不斷俾指示雙方去執行,例如要求雙方預備案情撮要交換俾雙方去睇,要求雙方作出文件披露,預備書面證人供詞,最後就係審案,成個過程同喺法庭審案唔會有好大分別,正審嘅時候亦都係傳召證人,由雙方律師盤問,最後作結案陳詞等等,同一般法庭審訊無異。

有啲人以為仲裁會慳到錢,其實完全唔會,因為大嘅CASE揾嘅都係好貴嘅仲裁員,佢地好多時係退咗休嘅法官或者資深嘅執業人士,收費絕對唔平,與訟雙方亦都照樣有自己律師代表,收嘅律師費一蚊都唔會少咗,所以仲裁係大部份情況係唔會慳到錢,有時可能會慳到少少時間,因為唔使就法庭密密麻麻嘅檔期,只係要就雙方同埋仲裁員嘅時間,所以由開始到正審嘅時間一般會比較喺法庭進行快大約一年到。

點解要仲裁

仲裁最多係喺建築嘅糾紛度應用,因為絕大多數建築嘅合同都會有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意思係雙方同意就合約有分歧嘅時候用仲裁而唔係用法庭審訊去處理,呢類條款嘅引入最主要係因為建築係一個十分專門嘅範疇,法庭並唔會有呢方面嘅專家法官可以處理到,相反仲裁嘅話,因為仲裁員係由雙方同意委任,雙方可以揀一個專門嘅人士做仲裁員,變咗唔驚有雞同鴨講嘅情況,亦都會令審訊更加快捷同埋慳錢。另外一類好多時有仲裁條款嘅合約係海事嘅合同(即係租船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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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31 10:32:11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調解有一點好重要的大前題

就係雙方都唔應該係"責任"上糾纏

因為如果任何一方, 堅持自己無錯人地錯的話

係做唔到調解的, 因為你根本唔會覺得自己要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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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31 10:35:18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2-7-31 10:32
其實調解有一點好重要的大前題

就係雙方都唔應該係"責任"上糾纏

任何事要商量都係要搵COMMON GROUND...
如果各持己見就一定無得商量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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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31 10:37:31 | 顯示全部樓層
作為調解員, 除左有耐性

其實都要有分析力同創造力

要分析力係因為要了解究竟各方真正想要乜,
即係look below the line, 以作出建護
而是創造性係因為為雙方tailor made一個solution
而該solution可能係好非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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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31 10:38:26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2-7-31 01:11
等我同大家分享吓現實中嘅「實戰經驗」啦。

調解(MEDIATION)概論

我對你話調解的原因非常同意
根本就係佢地想a字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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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31 10:49:30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2-7-31 01:11
等我同大家分享吓現實中嘅「實戰經驗」啦。

調解(MEDIATION)概論

就仲裁方面, 亦有少少補充
要揀仲裁, 主要原因其實如下
1. 合約中訂明(建築合約的範本係預載仲裁條款, 所以要做仲裁)
2. 國際性, 涉及多國的合約, 由於即使係一國取得判決, 要到另一國執行時, 往往會遇到困難,因為各國係互相承認判決同執行方面的制度仍有代改善, 相反仲裁由於有國際公約所協議, 所以簽約國係執行方面容易好多
3. 最重要的一點係, 保密性, 由於司法制度係公開的, 所以與訟各方,案情及相關資料都會被外界所知, 但仲裁係雙方議定下係可以絕對保密的, 即係話除左仲裁各方同個仲裁員外無人會知,
4. 自由度, 程序上係仲裁各方同仲裁員制訂, 可以俾司法制度自由

至於費用, 一定係貴左, 因為仲裁員要仲錢, 場地要收錢, 返之這些東西係法庭係唔駛錢的
律師係仲裁同訴訟收費基本上唔會平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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