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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Q 攞到批准告醫務委員會Health Committee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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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2 13:04: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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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朝睇法庭網頁,見到有咁嘅 judgment: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8861&currpage=T
法庭批准申請人Dr Q 進行藐視法庭程序,告醫務委員會Health Committee,話個 Committee 唔理法庭命令,叫佢哋開庭審 Dr Q,但個Committee足足8個月都唔做嘢。有戲睇!

發表於 2013-9-2 16:38:37 | 顯示全部樓層
俾番少少背景資料各位:DR Q係一位香港執業醫生。2009年,醫務委員會同DR Q講話有人投訴佢專業失當,俾機會佢作出初步解釋。2010年,醫務委員會決定正式立案研訊DR Q係咪專業失當。DR Q要求有律師代表佢喺紀律聆訊度抗辯,但係醫務委員會遲遲唔覆,於是喺同年DR Q申請司法覆核,法庭判佢勝訴,話醫務委員會唔俾DR Q有律師代表係違憲。跟住醫務委員會仲係咩都唔做,於是DR Q喺2012年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迫醫務委員會開始對佢嘅紀律聆訊。醫務委員會最終同DR Q達成協議,並且由法庭頒下命令,同意盡早開始紀律聆訊,但係之後8個月仲係無聲氣,所以DR Q決定狀告醫務委員會藐視法庭,並喺上星期五獲得法庭批出許可,進行藐視法庭程序,成為香港首宗醫務委員會被指藐視法庭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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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3 01:20:06 | 顯示全部樓層
想知如果DrQ勝訴,醫委會又有乜後果?可以罰D乜?罰邊個?
醫委會委員是義務性質,唔通要上身?
其次醫委會打官司,是否政府負責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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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3 10:17:17 | 顯示全部樓層
simontonysoup 發表於 2013-9-3 01:20
想知如果DrQ勝訴,醫委會又有乜後果?可以罰D乜?罰邊個?
醫委會委員是義務性質,唔通要上身?
其次醫委會打官司,是否政府負責訴訟費用?

如果我無記錯
判罰可以係罰款或者監禁
因為對會, 所以我估罰款可能性較大
至於要唔要上身,
首先係要睇因咩理由延遲
不過又係果句, 由於仲係針對個會,
所以應該搞唔到班人
至於邊個俾錢, 我相信醫委會其實自己有個fund
應該係由個fund pool度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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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3 12:21:56 | 顯示全部樓層
輸左罰款相信有限錢,訴訟費才是難計,如果加埋上訴,資深大狀,支付對方訟費等,冇錢埋單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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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9-3 13:5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imontonysoup #5 的帖子

佢哋係名醫,錢一定唔係問題;冇面先知係大件事。堂堂Medical Council Health Committee, 掌管所有醫生操守問題,點向公眾解釋何解有法庭命令叫佢開庭審人,都會坐足8個月唔喐?

如果無解釋,咁呢個Committee又使唔使俾人哋審下,究竟佢哋有冇令業界蒙羞呢?佢哋又點好意思繼續坐喺個Committee?對於期間其他唔洗用8個月就搞掂嘅Cases,  佢哋又點解釋個分別呢?

忽發奇想,唔知此案同封刀案或者係醫學界嘅鬥爭有無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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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9-14 08:31: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beyond_i #6 的帖子

案件編號 : HCMP 1970 / 2013      

2014年1月23日
23/01/2014        上午
10:00am        原訴傳票 (藐視法庭) Originating Summons(Contempt of Court)        1 日/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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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5 13:19:46 | 顯示全部樓層
醫務委員會的工作效率好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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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1-24 16:28:3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kingofjohn2004 #8 的帖子

蘋果日報

【本報訊】患焦慮症的專科醫生在2008年因自行注射麻醉藥,在醫院內半昏迷,醫委會展開調查並擬聆訊,以決定該醫生是否適合繼續執業。惟委員會遲遲未進行聆訊,高院在前年年底下令要盡快展開聆訊,但委員會一直拖延,醫生認為醫委會藐視法庭,但醫委會辯稱因前法律顧問陳左澤延遲給法律意見,導致延誤。
醫委會昨指曾向陳問法律意見,但陳在去年3月至8月間均沒回覆。年薪高達500萬元的陳,曾被九名醫委會成員聯署投訴經常遲到及薪酬過高,去年11月請辭。
以Q為代號的涉案醫生,另申請索取醫委會的文件及與陳之間的電郵。法官下周一將就索取文件的申請作裁決,但表明若下令罰款,金額不會超過五萬元。
案件編號:HCMP19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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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3 21:16:24 | 顯示全部樓層
高院於2月7日下達判詞,話醫委會冇藐視法庭,好簡單講因為當年法庭命令只係要醫委會係一個「早嘅日子」(an early date),即係「盡早」,開展對 DR Q 嘅紀律聆訊,但係就冇話實要幾時之內開始,所以唔可以話醫委會好耐唔開始紀律聆訊就係藐視法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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