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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保護兒童嘅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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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王子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6-4 21:23: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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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4 23:19: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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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5 14:06:34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未成年男仕與已成年嘅女仕發生性行為,邊方觸犯法例呀?

小白評:

除非兩人已結為夫婦, 否則, 16歲以下, 不論男方願不願意, 已屬犯罪.
16歲以上不論任何年齡, 若男方不同意, 亦已屬犯罪.
另外13歲以下的男童性交行為, 亦可能觸犯第200章第140條.



章:200標題:刑事罪行條例憲報編號:L.N. 229 of 1998
條:146條文標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版本日期:22/05/1998

雜項罪行及條文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1991年第90號第20條修訂;1997年第31號第16條修訂)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一名兒童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與或向該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因煽惑該兒童與他或她或向他或她作出此種作為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1991年第90號第20條增補)
(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比照 1960 c. 33 s. 1(1) U.K.
章:200標題:刑事罪行條例憲報編號:L.N. 29 of 1999
條:122條文標題:猥褻侵犯版本日期:01/02/1999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  (1991年第90號第7條代替)
(4)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
(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修訂)
〔比照 1956 c. 69 s. 14 U.K.
章:200標題:刑事罪行條例憲報編號:
條:140條文標題:准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版本日期:30/06/1997

使用處所等作不正當的性活動

任何處所或船隻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及管理、協助管理或協助控制任何處所或船隻的人,誘使或明知而容受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該處所或船隻或置身於該處所或船隻,目的在於作非法的性行為或在於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90號第17條修訂)
〔比照 1956 c.69 s.25 U.K.












[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5 18: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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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6 02:02:10 | 顯示全部樓層
烏龍王仲未夠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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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6 08:34:07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定承諾年齡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雖然法定承諾年齡在法律條文中並不經常出現,但是在刑法中描述性行為的同時引用時,其含義為法律上認定一個人具有自由表達意志,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的最低年齡。其他行為的最低年齡另有單獨名稱,例如法定婚齡刑事責任年齡

進行合法性行為的最低年齡大多在14至16歲之間,如果與低於此年齡的人進行性行為,不論此人同意與否,都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也有國家和地區完全禁止婚姻外的性行為。在中國大陸,此年齡為14歲[1]。在性行為雙方都低於或者接近此年齡時,一些地區並不對性行為加以懲罰[2]



世界法定承諾年鹷圖



小白評: 有關詳細資料, 可參考A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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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王子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9-6-6 10:58: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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