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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律常識 Basic legal knowledge Ver.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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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7 08:59: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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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律常識   Basic legal knowledge Ver. 1.0

小白於2009年6月7日編輯

人人都要守法,因為違反法律會受罰,以理財角度來看,受罰代表了超支,所以,一個精於理財的人又怎可以不知法呢?
               
了解法律,除了可以避免因違反法律而受罰外,還可保障自己的法定權利不受侵犯。要搜尋有關法律,可以到政府網頁(司法機構律及律政司署),那裡有基本法、中英法例條文、以及最近案件的判詞。
               
九七前,很多人以為他們不明法律,是因為法律是用英交寫的。如今,香港所有法例條文已有中文版了,但他們是否可以因此清楚明白法律呢?答案當然不是。事實上,對一個受過專上敎育人士來說,用英文寫的法律難明,而用中文寫的法律就更加難明了,為什麼呢?因為很多所謂中文法例,其實是將英文法例生硬地翻譯過來,而為了使兩個文本的法律意義相等,譯者只得照抄英文本的句子結構,及另創大量新的中文法律名詞,然後,就見字譯字,所以,中文法例就變成不中不西的怪物了,這些中文法例不依中文慣用語法,夾雜了大量用中文寫成的英文連接詞彙及不知所謂的法律名詞 (例如在稅務條例中,將lump sumpayment硬譯為「整筆收入」,而不譯作通用易明的「一次過的大筆收入」),這樣譯寫出來的中文法例,即使是中文良好的華人律師,亦覺得難以卒讀,而改用英文本來理解法例,若是不懂英語的普通華人,在沒有英語文本幫助下,要讀通中文法例,那就像是大海撈魚那樣艱難。
               
其實,英文本的法律,對很多讀過法律的人,亦不易完全理解。事實上,不少律師或法官對同一條法例或同一個法例中的詞彙,有時亦會有不同理解。畢竟,普通法已在西方實行過百年了,各地法官對法例的解釋已約定俗成了一些共同採用的基準,而其中有三個基準較為重要,就是:語意定律 (literalrule)、黃金定律(golden rule)和寬免意圖定律(mischief rule),現簡述如下:
               
               
語意定律literal rule
               
                法例的解釋,須以正常文法上的意義(ordinary grammatical meaning)為準。若同一詞彙出現於不同稅例之中,它們的意義必須相同。所謂正常文法上的意義,一般會參照權威字典(如英文的牛津字典)的解釋。
               
               
黃金定律golden rule
               
                法例的解釋,須參考稅例的上文下理(reading the law in its context),然後以正常文法上的意義(ordinary grammatical meaning)為準。這個定律和語意定律相近。簡單來說,就是在解釋稅例裏的詞彙時,必須以正常文法解讀「整段」法例,而不可以斷章取義,孤立地去曲解某個詞彙。


             寬免意圖定律 mischief rule
               
               
                在解讀法例時,法官會考慮當時立法原意(the law intent)。在解釋稅務法例時,這個定律只適用於寬免 (relief)和豁免(tax exemption)。此外,這個定律通常只會在語意定律(literal rule) 和黃金定律 (golden rule)未能有效定解釋稅例時,才會引用。
               
                此外,在解讀法律時,還有兩個法律假設(presumption)值得一提,就是(1) Natural justice will apply. 即是法律是以符合公義為準 (2) No inconvenience or unreasonable demands will be placed on the public unless this is laid down in the Ordinance. 即是法律的原意是不對人民造成不便或苛索。
               
                對於一些我們認為不公平或不公義的法律,我們應該向政府領導人及立法會議員提出修改,也可以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公開發表我們的意見。至於一些激進民主派經常提出的公民抗命,由於會妨礙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及損害了祖國對香港的愛護,我個人就不敢苟同了。
               
                法律知多些,惹上官非的機會便少些,以下是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


             什麼是法律 What is law
               
簡單來說,法律是社會上大家認同的行為準則,而這些準則,經過了一個權威機構(例如立法會)予以制定及確立,並頒佈實行。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他會受到法律制裁。                                 

倘若大眾認同的行為準則未經權威機構確立,有關準則只不過是大眾認同的行為標準,並沒有法律效力。譬如,社會上普遍認為子女應該孝順父母,男人要當家作主,女人要賢良淑德,這些普遍認同的道德標準,由於未經立法確認,所以不是法律。換句話說,即使某人不遵守這些行為標準,他是不會有任何法律後果的。

在香港,法律大多由行政長官(Chief Executive)以法案向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提出,然後由立法會通過及制定,這些以條例形式寫成的法律,統稱為「成文法statute law」。據基本法(Basic Law)規定,行政長官在提交法案前,必須先徵詢行政會議(Executive   Council),而立法會通過了的法案,必須經行政長官簽署,才正式生效。除了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也可以提出私人法案,但基本法規定,私人法案必須不涉及公共財政或政治體制,此外,若私人法案涉及政府政策,必須先取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在立法會上討論及議決。
               
法案在立法會提出後,必須經過三讀及委員會審議。首讀只是一個程序,由立法會秘書長宣讀法案名稱。而二讀開始時,一般會由政府官員或提案議員宣讀法案目的,法案辯論通常會押後,以取得時間使法案得到社會充份討論,又或者會成法案委員會去審議法案。在審議法案時,委員會對法案條文逐一討論,委員會可對法案作出修訂,但修訂只限於法案的細節,而不可涉及法案的基本原則。當法案審議完成後,委員會主席便會向立法會報告,這時,法案便回到立法會,進入辯論程序了。在辯論程序時,任何立法會議員均可發言,政府官員或提案議員可就議員發言答辯,當所有發言完成了,議員便對法案是否二讀進行表決,如果投票通過,二讀便會立即進行,當二讀完成後,成立法案的原則便隨即確立了,換言之,三讀法案可以隨時在立法會進行,以將法案成為法例。事實上,三讀是形式上的程序,一般來說,它會在二讀之後立即進行。當三讀也完成了,法例便會交給行政長官簽署生效。
               
此外,香港實行普通法(common law)衡平法(equity law),法官在判案時,若有關爭議沒有寫在成文法中,或者成文法中寫了一些原則,但沒有具體細節或如何應用原則時,法官亦會參考其他實行普通法國家的判例,當然,香港的法官亦可以在判案時,提出他對法律的解釋,這些法官解釋,是法律的一部份,統稱為「判例法case law」。另外,特區首長---亦可根據法例---會同行政會議,頒佈一些法令(order by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除了上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分類,其實,法律還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類,例如:有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國內法(municipal  law);有國家憲法(constitutional law)香港基本法(basic law)人權法(law of human rights);有公共法(public law)私人法(private law)。當然,最常用的法律分類是刑事法(criminal law)民事法(civil law)了。

至於刑事法(criminal law),刑事法主要涉及犯罪(crimes),例如:姦淫擄掠、殺人放火、濫用暴力、開賭販毒、偷竊詐騙、貪贓枉法、叛亂造反…等罪行。在極嚴重的刑事案中,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的法官須會同陪審團一起審案,陪審團(jury)通常是用電腦隨機在入境處的人口資料內選出,一般重案需七位陪審團員(juror)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亦可下令改為九位)。由於大多數法官只精通英語,所以審訊大多以英語進行,而輔以中文翻譯。而由於審訊用英語,所以陪審團員亦必須懂英語,為了符合這個語言能力條件,抽選會基於市民向入境處提供的資料而抽出會說英語的市民,一般來說,電腦會挑選那些在申領身份證時填寫受過專上教育的人士,事實上,很多人說,香港陪審團的質素較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抽中的為高,但亦有人批評,這個語言能力條件剝奪了低下階層出任陪審團的權利和義務。當市民收到法庭通知出任陪審團員時,按照法律規定,他必須按法庭信件指示在指定日期時間到庭,然後,他會在庭上再被抽選,若被抽中而有特殊理由(例如認識受害人或英語不好),他可當庭向法官申請免役。此外,被告及其律師亦可反對某人出任陪審團員。在審訊中,陪審團的作用是在法官的帶領下對被告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一般而言,判決會以大比數通過,例如五對二或六對一,而在謀殺案中,更須全體一致通過。
               

根據基本法,在刑事案中,市民享有以下權利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審訊必須由獨立的審判機關以公平公開的原則及依照法律進行。
  •                         嚴重案件須由陪審團在法官指導下判決。
  •                         被告先假定無罪,控方須提出證據,證明在沒有合理疑點下控罪成立。换言之,舉證責任在控方。
  •                         對於控罪,被告有迅速的知情權。
  •                         被告有適當時間準備辯護。
  •                         被告有聘任律師的權利。
  •                         被告有迅速審訊的權利。
  •                         被告有法律援助的權利。
  •                         被告有要求傳召證人作證的權利。
  •                         被告有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                         被告有庭上語言翻譯的權利。
  •                         被告有緘默的權利。
     
                事實上,要避免干犯刑事罪行,只需普通常識,而並不需要深入研讀有關法律,因為只要我們做人光明正大、理直氣壯、行得正、企得正,我們就不會犯法了,那麼,我們就不必理會什麼刑事法了。至於刑事法的法理依據、司法程序和上訴途徑,那就留給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研究吧!順帶一提,蓄意瞞稅也是一項刑事罪行。
               
至於民事法(civil law),主要涉及私人間的糾紛,同時,也包括政府與市民間的金錢及事務爭議,包括填海、收地、稅務、賠償...等爭議。畢竟,民事爭議大多涉及私人間的金錢瓜葛,對社會的影響沒有刑事罪行那般嚴重,所以,其舉証尺度亦沒有刑事檢控那般嚴謹。
               
在法理上,刑事檢控的舉証尺度是「沒有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民事案件的舉証尺度是「衡量各方的可能性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事實上,刑事檢控的舉証尺度較民訴訟事嚴謹得多,一個控罪在民事訴訟上成立,並不意味它在刑事檢控上會成立,因為刑事案裏需要更多更強的證據;由此類推,如果一個控罪在民事訴訟上也不成立,那麼,它在刑事檢控上就會多數不成立了。
               
在刑事檢控中,舉證責任在檢控官,而不在被告,原因是在普通法裏,是先假定被告無罪的。而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會落在原告,而非被告,這個舉證原則,可以參照著名遺產案王廷歆告龔如心:案中,王是原告,龔是被告,所以王必須提出足夠及強力證據,以證明龔偽造遺囑,原訟庭和上訴庭雖則同意王提出了很多強力論點,來質疑龔所交出的遺囑,但終審庭認為王始終未能提出有力證據,去支持及證實龔偽造遺囑的論斷,所以五位法官全部判龔得直。不過,這個舉證責任在原告的原則,有時亦會例外,依據普通法,如果原告已提出了表面證據支持他的論斷,那麼,被告就要提出反駁、解釋和證據了。此外,在一些專業疏忽案件中,由於大部份資料都會在被告手裏,所以法官亦會要求被告提交解釋和證據,以證明他沒有專業上的疏忽。當然,如果法例有明文寫清楚舉證責任誰負 ---例如稅務條例寫明了納稅人須證明評稅主任的評稅是錯的 --- 那就必須按照法例所規定的了。

大體上,民事法(civil law)涵蓋了合約法(law of contract),侵權法(law of tort),信託法(law of  trust),家事法(law of family) ... 等項目。而在這些項目下,則涵蓋了各式各樣的民事法,例如,合約法會涉及獨資業務、合夥業務、有限公司業務、僱傭關係、強積金、貨物買賣、代理、擔保、保險...等,而侵權法會涉及滋擾、疏忽、版權...等,而家事法會涉及婚姻及遺產繼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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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12 03:56 編輯 ]
 樓主| 發表於 2009-6-7 09:04:00 | 顯示全部樓層
(繼上文)


香港的司法制度

               
基於歷史原因,香港的法律源於英國,而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後,祖國為了保護香港同胞的利益,維持香港社會的繁榮和安定,承諾在回歸後五十年內,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即是在維護祖國統一的大前提下,容許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並制定基本法,保障香港同胞的自由和權利。在法理上,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凌駕所有香港其他法律。
               
據基本法規定,香港法律,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換言之,中文和英文都是法定語言。此外,基本法也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並享有言論、新聞、出版、集會、遊行、結社、出入境、參加工會、罷工...等的自由。此外,基本法亦規定,香港                 的原有法律,除非與其本法相抵觸,會繼續鉛用下去,換句話說,香港仍會執行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判例法,以及原有法例及其附屬法例了(除非已作修訂)。
               
普通法源於英國,在公元一零零六年,英國設立了皇室法院,實行巡迴審判制度,在公元一一五四年,英國進行司法改革,巡迴法官會參照當地的習慣來判案,而當各巡迴法官回到倫敦後,他們會聚在一起,互相討論判案準則,於是,判案準則就慢慢統一起來,而當判例逐漸增多,這些判例準則便成為以後判案的依據,這個審判制度,便是「普通法」了。
               
由於普通法的束縛,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便不能以公義來判案了,因此,這個審判制度惹來不少批評。到了十四世紀,英國國王為了維護公義,便親自處理了一些不滿法庭審判的申訴,後來,當申訴愈來愈多,國王就任命大法官,在普通法的制度外,另以公義原則來審理申訴,在這個審理制度下的案例和原則,便漸漸形成了「衡平法」
               
顯而易見,這兩個審判制度時有衝突。到了一八七三年,英國國會改革審判制度,並訂立新法例,將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融合起來,換言之,法官在審案時,會視乎案情引用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兩者有衝突時,一般來說,法官會傾向衡平法,因為那正是為了補充普通法的不足。
               
香港的審判制度,主要參照英國,所以與英國現行的相似。當然,九七回歸之後,香港的終審法庭不再設於英國的樞密院內,根據基本法,香港設立自己的終審庭(Court of Final Appeal)。在終審庭 下,設有上訴庭(Court of Appeal)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裁判署(Magistrate Court)以及各種專門法庭(例如: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勞資審裁署(Labor Tribunal)小額錢債庭(Small Claims Tribunal)...等。

香港的法官(judge),由法律界知名人士組成的委員會推薦,並由特區首長(Chief Executive)任命。而終審庭及高等法院(包括上訴庭及原訟庭)的首席法官,還需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請全國人大委員會備案。此外,終審庭還可根據案情邀請其他實行普通法的法官參加審判。第一任終審庭首席法官為李國能先生。
               
香港的律師(lawyer),分為律師(solicitor)大律師(barrister),也是仿照英國。前者主要從事事務性工作,如買賣物業、處理遺產、提供法律意見、草擬法律文件...等,而後者主要是在法庭內打官司。一般來說,大律師不接受當事人直接委任,而經由律師轉介委託。

眾所周知,香港律師收費高昂,非一般小市民能負擔。為了確保窮人不會因沒錢而沒法尋求司法公義,政府成立了法律援助署,為他們提供免費或廉價的有限度法律服務。所謂窮人,是指那些資產不超過十五萬五千八百元的人。法律援助範圍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方面,包括在區域法院、原訟庭、上訴庭及終審法院的民事訴訟,但並非所有民事訴訟都 會受理,受理限於婚姻訴訟、交通意外索償、業主與租客糾紛、工業意外賠償、僱員補償、入境事務、合約糾紛、專業疏忽和僱員追討欠薪及遣散費...等案件。而刑事案件方面,法律援助署會為被控人提供律師或大律師,而所有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及終審法的刑事案件都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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