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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BT上載與下載的法律問題(具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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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7 15:59: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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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連忠律師
出處:  
法周刊


海關大佬係唔係大細超,對BT友不公平?   
海關表示,去年中已聯同律政司、知識產權署和工商及科技局,研究「點對點」上、下載行為是否觸犯版權條例,研究結果是使用「點對點」軟件在互聯網上發放BT 「種子」,以便其他人分享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作品擁有人權利的程度,可能違反《版權條例》第118(1)(f)款的刑事條文,海關當日的執法行動,提拿“始作俑者”綽號“古惑天皇”嘅BT友,即根據該條文進行。

所指的《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是「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此外,海關又向星島記者披露,曾引用《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加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成功告過六單網上免費分發「老翻」個案,認真巴閉。即係「如任何意圖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的人作出的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圖犯該罪行。」簡單而言,以BT上載“種子檔案”讓人下載,足以構成「企圖犯罪行為」。咁講法,擺襯有版權嘅嘢喺Internet比人睇,就立刻中招,懂些少互聯綱網技術知識嘅人都知道,網頁上的文字、圖片,通通都可以用Mouse hightlight,然後copy,而每次登入網頁,就即係download(下載)網頁上的內容,內容甚至載入自己私人電腦的cache memory。亦即係話,抄人家嘅嘢放在網頁上,通通犯罪,坐監兼罰錢。

海關若只告BT友而唔告埋果啲將啲明星相、報章新聞係咁 copy and paste啲非BT友,就肯定唔啱。如果海關要拉人,我諗香港起多十個監倉都唔夠,重有條例話「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一日嘅留灠人次一萬,罰款總共五億,破產都係要還,真係比埋條命佢都還唔晒。 海關大佬、律政司、知識產權署和工商及科技局嘅大佬,D法律係唔係咁樣對付我哋D網民。


BT友「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不含「分發」成分

再談BT上載影片供人下載的問題,有記者問海關可否採以下罪行檢控BT友,將其入罪?

版權條例最高刑罰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若果「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分發」

關鍵在於「分發」,英文是distribute,俗語是「派」;因為BT友將翻版影片羅置硬碟,供人瘋狂下載,至“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絕無疑問,但「分發」應指BT友可影片由一點傳送至另一點,但BT技術,是將影片存放在屬於BT網絡的個人電腦,沒有「分發」的行為,複製侵權行為是由另一 BT友主動前來下載,才告出現,侵權BT友的行為是「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沒有「分發」的舉動。

民事破壞行為,不是刑事

在版權法中,「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均屬版權權行之一,侵權者可受民事制裁。為令意思清楚,法例指出「凡提述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即提述藉有線或無線的方式提供,而如此提供的方法使公眾人士可從其各自選擇的地點及於其各自選擇的時間觀看或收聽該作品(例如透過一般稱為電腦互聯網服務的服務 (Internet)而提供作品的複製品)。」(見版權條例26條)也就是說,如果「分發」包含「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或Internet使用的話,法例定必用同一方式說明,免生誤會。現在法例沒有這樣講,等如話BT友「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不含「分發」成份。

結論是BT友在現行法律下,犯的是民事破壞行為,不是刑事。


BT上載點算犯法?


2005年1日13日海關偵破全球首宗以「點對點檔案分享」(簡稱BT)網絡上載電影案,一名失業男子,建立以「古惑天皇」為名的網頁,在一個本地互聯網討論區內,發放三齣外語片,《夜魔俠》、《宇宙深慌》及《選美俏臥底》,任由他人下載關員前日在其屯門寓所將他拘捕。美國電影協會數字顯示﹐目前全球每日有60萬個非法電影檔案可供下載

使用BT技術,實情難度不高,你有時間心機,便可做到。但將版權作品上載供人下載,若和生意或業務無關,只係民事罪,海關出動拉人封機,是越權,強行告上法庭,最終亦會無罪,但對被告已經好大打擊。

若按海關班大佬推論,搞BT上載犯法,上載相片、文字和MP3,若無版權,都應犯法,電影不可能有特權保護。倘若樣樣都犯法,肯是天下大亂。刑事同民事應該分開,怎可以亂來。今次海關以刑事手段向電影業伸出援手,咁重唔係《利益輸送》?幾時幫啲律師出手拉晒班無律師牌,但又登報招徠法律生意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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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12 03:55 編輯 ]
發表於 2009-6-8 12:27:24 | 顯示全部樓層
海關以刑事手段向電影業伸出援手,咁重唔係" 利益輸送 "偏袒一定有拿,官字兩個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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