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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法例規範食品不可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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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7 18:47: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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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例規範食品不可免檢

2009-06-02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吸取去年「毒奶粉」事件的教訓,內地昨日起實施新《食品安全法》。內地將施行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這意味着從此食品行業不再有「國家免檢產品」,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

《食品安全法》今年二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昨日起正式取代《食品衞生法》開始實施。中新網指,從「衞生」到「安全」兩個字的改變,顯示從中國食品安全監管觀念,到監管模式的轉變。

新法中較受關注的內容,是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取消食品免檢制度、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等。

新法同時規定,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民事賠償優先、「問題食品」代言者也將負起連帶責任、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規範食品添加劑使用等。

律師吳革透露,新法在多方面記取去年「毒奶粉」事件教訓,其中十倍懲罰性賠償,既可使受害者得到高額賠償,又可對生產者形成的強大震懾。內地去年九月爆發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事件,受害嬰幼兒近三十萬,至少六人死亡。

小白評:

建議內地檢討《食安法》(其他法都一樣)的明確刑罰條文, 而唔係單一句「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事! 詳細請睇以下吳情樹小姐的文章. (食安法的刑法部份, 不睇也罷, 簡直係垃圾! 小白唔會好似吳小姐咁溫柔的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建議在《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真正的附屬刑法

吳情樹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關系社會民生的法律,自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如何實現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過程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應該如何理順,又該如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等,是這一次立法需要慎重對待和處理的問題。

近日,中國法學會、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組織了專家研討會。在研討會中,盧建平教授指出,當前,許多制售偽劣食品的行為不斷曝光,卻難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其主要法律原因是:第一,法律規定相互矛盾,比如《食品衛生法》第39條與刑法第143條規定就不相銜接。第二,立案標准太高且不合理,對於生產經營一般不合格食品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果或危險程度的行為,只能按照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處罰,但刑法同時規定了“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 ”的門檻。第三,對大量存在的無照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特別是不合格食品的行為,刑法沒有相應的規定,等等。(詳細參見《法制日報》 2008年5月8日的有關報道)

從公布的《食品安全法 (草案)》(小白註: 目前已經通過)來看,其第九章援引了刑法規定的五組罪名:一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草案第79條、第80條);二是非法經營罪(草案第78條);三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草案第92條);四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草案第94條);五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草案第91 條)。

在以往的有關經濟和行政立法當中,經常出現一些部門法學家關起門來立法的現像,涉及刑事責任的規定也很少邀請刑法學家參加,導致這些部門法中的有關刑事責任條款的規定無法與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更好地銜接。

而如今,不管制定什麼法律,只要涉及刑事責任條款的,都邀請了刑法學家參與其中,打破了以往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和隔閡,使得這些部門法與刑法能夠更好地銜接,也使得刑法能夠更好地保障這些部門法的貫徹實施。

但是,目前這種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並不科學。對此,筆者建議,立法機關可以考慮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規定真正意義上的附屬刑法,即直接規定相關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這種直接規定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消除有關部門法與刑法典之間的矛盾。因為刑法典屬於普通刑法,而這些附屬刑法屬於特別刑法,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司法機關在認定有關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上,可以直接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罪刑的規定進行認定,而不需要再去援引和適用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要理由如下:

1、有利於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

通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有關刑事責任條款的考察,可以發現,這些內容大部分集中在經濟犯罪與行政犯罪。由於這些犯罪的變動性比較大,而刑法典的修改又相對滯後,使得刑法典無法囊括這些新型犯罪。因此,為了能夠真正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我國應該合理地借鑒德國、日本的實質刑法和分散立法的規定方式,將有關經濟犯罪、行政犯罪的具體罪狀和法定刑規定直接規定在這些經濟法律或者行政法律,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經濟刑法與行政刑法,才不會使刑法典因新型犯罪的出現而需要不斷的修改。

從長遠來看,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這類犯罪的類型將會越來越多,只有規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刑法或者行政刑法,才能隨著經濟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變動而適時地修改有關附屬刑法,以此來應對今後變化多端的社會生活,反過來才能保證、實現普通刑法典的穩定,也才能真正提升中國刑法淵源中附屬刑法的地位,並最大限度地發揮附屬刑法對社會關系的規制和調整功能。

2、有利於發揮刑法的刑罰目的

我國刑法中為什麼會一直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附屬刑法,這恐怕這有一個立法指導思想的問題。以往的立法指導思想普遍錯誤地認為,只有形式刑法(刑法典)才有刑罰威懾效果,因為這類刑法規範在法律名稱上冠有“刑法”一詞,並且是專門對付犯罪的刑事法律規範,其刑罰的威懾效果肯定會比較大。而實質刑法(附屬刑法)中的刑法規範由於是“淹沒”經濟法律或者行政法律中,不是專門的刑事法律規範,肯定會削弱或者影響刑罰的威懾效果,不能很好地起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實際上,這是對形式刑法(刑法典)與實質刑法(附屬刑法)的一種簡單、表面的認識,甚是可以說是一種嚴重的誤解。

一方面,從認定犯罪的角度而言,由於行政法、經濟法的禁止規定與行政犯罪、經濟犯罪存在明確的對應關系,了解了行政法、經濟法的禁止內容,便知道了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容易認定犯罪;另一方面,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而言,將行政法、經濟法的禁止內容與刑法內容相分離的做法,常常導致相關從業人員只了解行政法、經濟法的禁止內容,不知道刑法的禁止規定,出現了“以為只違法,不構成犯罪”的錯誤認識。

而如果將行政法、經濟法中直接規定罪狀和法定刑,由於刑法分則性的罪刑規範是依附在有關經濟、行政法律當中,而這些經濟、行政法律往往只有特定行業、特殊群體的人才有接觸,其他普通公民一般是不會去接觸、了解的,普通公民接觸更多的還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的一般民事規範和普通刑法典。而這些特殊行業、特殊人群對這些經濟、行政法律法規的了解和掌握遠遠勝於對普通刑法典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只要附屬刑法能夠對這些人產生威懾效果,防止他們去實施相關的犯罪,刑罰的目的也就實現了。

3、有利於司法機關直接適用刑法

如果簡單地在《食品安全法》中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利於司法機關適用刑法。因為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時候,不能直接從《食品安全法》中查找到相關的法律根據,而必須去查找與《食品安全法》相對應的刑法條款(包括罪狀描述與法定刑),反過來,司法機關在查找刑法中有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條款時,由於有些規定是空白罪狀,使得法官必須通過查找有關經濟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相關規定,來填補這些空白罪狀的空白,這樣下去,反倒增加了司法機關查找法律根據的時間和精力。而如果能夠直接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規定罪狀和法定刑,司法機關在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時候,就能夠直接適用《食品安全法》中有關附屬刑法的條款,省去了查找相關法律條款的麻煩,可以有效地消除《食品安全法》與刑法典之間的矛盾。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 本帖最後由 white小白 於 2009-6-12 03:56 編輯 ]
發表於 2009-6-7 19:30:47 | 顯示全部樓層
內地法規始終未完善,執行起來求求期期,隨非轟動到阿爺都知嚴重性.如毒奶最佳例子.利字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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