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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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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20:29: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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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資矛盾問題,引致富士康、本田事件的發生。中央要求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的新條例。廣東省省委則率先制定推出【工資集體協商指引】 【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 。

《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三稿)、《廣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引》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企業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工資集體協商、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 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 選舉和撤換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 聽取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工作彙報,監督其履       行職責
● 聽取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狀況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報告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 討論企業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 或重大事項方案
● 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 徵集職工意見和建議
● 提出企業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職工董事(公司法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設立職工董事)
● 職工監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不得低於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會:為了保證公司正常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的利益,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

監事會的職權:
● 檢查公司財務;
●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
● 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
● 職工的工資構成和計算方法、工作時間
●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和處分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 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落實情況
● 集體合同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公開其他事項

工資集體協商

三分之一以上職工向企業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企業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 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3至10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 一方發出協商要約的,另一方應在收到要約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資集體協商
●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職工)出席,合同草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方獲通過
● 工資集體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企業方將工資集體合同及相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完成合同審查
● 工資集體合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生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 解決的,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
● 工資集體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為1至3年,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均規定: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報酬等的標準,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合同的相關標準
 樓主| 發表於 2011-6-15 20:36:55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睇見驚唔驚啊 !!!!

如果呢條條例一訂立, 相信好多在廣東省既廠都可以搬得 。
因為影響太大,在 2010年 9月27日舉行之省人大常委第21次會議上提請緩審有關草案,但此時炸彈,一日未拆,都未知幾時會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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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15 20:39:10 | 顯示全部樓層
按相關規定,企業只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向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工會就應當組織全體職工民主推選協商代表,並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企業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後,應在15日內予以書面答覆。倘企業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者不安排協商,不得因職工停工、怠工而終止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如資方拒絕談判,或要面臨企業停工的風險,而職工不會因停工而遭到處罰。

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會抵銷企業利用獎金、津貼、花紅、較高工資等方式給表現良好的員工,產生的激勵作用。若集體合同規定「同工同酬」,工人不論表現都得到相同回報,尤其是把獎金分配、福利和薪酬制度等都納入集體協商範疇,自然會削弱個別員工力爭上游的意向。故此,「大鑊飯」現象會再出現,企業將難以提高效率、生產力和競爭力。

另外,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已在2010年8月13日公布《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並已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惟目前未知深圳人大常委會未來會否暫時不審議有關條例。

按草案內容,若企業一半以上的工人工資低於深圳市在職工人平均工資的50%,且企業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上一級工會可以直接向企業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目前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100元(人民幣,下同),而上年度深圳市在職工人月平均工資為3,894元。換言之,當企業一半員工的工資低於1,947元人民幣時,勞方可以向資方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商會人士擔心,員工可能動不動就要求集體協商,只要集體協商不成動輒停工、怠工,易引發大規模的集體事件的發生,對生產和營運可能造成很大影響,故不少商會對條例甚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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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5 22:47:49 | 顯示全部樓層
大陸真係咩野優勢都冇,睇來都要考慮吓結束大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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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6 01:39:59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 you for the info. It would be hard to operate in Guang Dong province. I assume that similar regulation will be implemented in other provinces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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