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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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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5 10:5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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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最近受理一宗申請,申請人係一個喺2005年中風嘅男子,佢要求法庭頒令幫佢安樂死嘅醫務人員唔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如果法庭作出相關頒令,將會成為繞過英國議會唔肯立例將安樂死合法化嘅途徑。

以上影片乃youtube提供,與本站無關; 若無法觀看,可查看原網址


大家不妨探討吓呢個問題。大多數地方嘅法律都容許「非直接安樂死」,即係病人可以要求醫護人員唔繼續治療佢或者搶救佢而間接令病人死亡,咁同整死個病人又有乜野分別?而究竟生存本身係咪無論如果都有佢嘅價值?

發表於 2012-3-15 13:4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絕對支持 安樂死,  大家唔洗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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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3-15 17:43:33 | 顯示全部樓層

冇人有權迫另外一個人選擇自己生活嘅方式(包括喺重病嘅時候一定要「堅持」生存落去),但係同時亦都冇人有權可以取走另外一個人嘅生命(就算當時人同意,因為法律上冇人可以同意被殺),所以某程度上唔同意安樂死合法化,即係變相逼啲絕症病人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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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5 22:18:3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係幾廿年前

自殺都係犯法的

不過後來因為道德上情理上的問題

先予以撤消

其實問題的中心點在於

即使係本人, 佢有無權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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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3-16 13:27:03 | 顯示全部樓層
黑仔神 發表於 2012-3-15 22:18
其實係幾廿年前

自殺都係犯法的

冷知識:黑版講得啱,而家喺香港自殺已經唔再係犯法(當然大家千祈唔好「以身試法」,生命誠可貴),但係「自殺協定」(SUICIDE PACTS)依然係犯咗誤殺罪,所謂自殺協定,係指兩個人或以上協定一切死。所以如果梁山泊同祝英台仲在生而又兩個都死唔去,佢地就係犯咗企圖誤殺罪喇,而如果是但一個瓜咗,另外嗰個就係犯咗誤殺罪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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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3-16 13:29:54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2-3-15 13:44
我絕對支持 安樂死,  大家唔洗受苦

咁如果死咗之後一段好短時間,突然發現病人其實係有得救嘅,例如有隻特效藥發明咗出嚟,咁會唔會好唔抵呢?某程度上,唔容許安樂死,就係要(或者逼?)啲人「希望在明天」,咁又合唔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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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3:36:30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2-3-16 13:29
咁如果死咗之後一段好短時間,突然發現病人其實係有得救嘅,例如有隻特效藥發明咗出嚟,咁會唔會好唔抵呢 ...

所以要視乎 病人/家人意願,  (痛苦/捱日子)就已發生, 未計撲醫療費用又要維持生計,
但有無起死回生既特效藥, 就唔知了,  痛苦既人要繼續等, 家人繼續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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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4 00:04:12 | 顯示全部樓層
值得思考,不過我贊成一定條件的安樂死,對社會、患者及其親友也是好事,長痛不如短痛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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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0 16:20:48 | 顯示全部樓層
點死都好,,,,我悟中意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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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0 16:21:18 | 顯示全部樓層
自然死都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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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17:27:16 | 顯示全部樓層
安樂死,不好.  自然死,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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