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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議會民主政治的形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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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1: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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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呢度西方史既帖唔多~
一於刨冷講下西方史~~
唔知有冇米青呢...

西方史既範疇好大~
不過香港呢幾年咩都民主前、民主後~
一於就介紹下西方民主政治既歷史~



1. 何謂議會民主政治?(一)

1.1 民主概念的基石:古雅典民主政治與羅馬共和時期的代議制
- 羅馬共和時期的代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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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議制」是指立法機關的成員,由公民選出,並代表其在議會中行使權力,與「」直接民主制」相反。代議制的民主是從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元老院展開的。西元前509年,羅馬人揚棄王政而改採共和政體,國家由元老院(Senate),執政官(Counsuls),和部族會議(Comitia Tributa)三權分立。
  
原先由三百位貴族代表組成的元老院(Senate)仍保留下來,成為共和政府中具有權力的機構,城邦各項措施都要經過元老院開會決議,交由執政官來推動。百人會議(Comitia Centuriata)每年推選兩位執政官(Counsuls),任期一年,掌管行政事務、指揮軍隊、審判重要司法案件。若兩位執政官在推行政務上發生爭執,就必須由元老院居間協調,兩位執政官相互制衡,用來防止專制。若城邦遭遇危難時,就可由元老院選出一位獨裁者(Dictator),集中權力應付危急局面,但任期不可以超過六個月。部族會議包括貴族與平民兩者,分配在三十五個部族,所有的羅馬公民被安置在其中,為了管理與選舉的目的。
  
平民的權利也不斷受到保障和擴張,由貴族操控的政體,經過平民不斷爭取,貴族讓步讓平民可以選舉自己特別保護人「保民官」(Tribune),保民官任期為一年,每年由平民改選一次,享有最高的監督權,遇執政官或其他官吏對平民不利時,就可以出來協調或解決。保民官最初只有4位,後來增至10人。
  
起初並無成文法典,官吏常憑自己喜好判決,偏袒貴族,平民要求制訂成文法律。西元前451年,貴族和平民選出10位代表,組成十人委員會,編定成文法律。隔年,貴族與平民又組成另一委員會,將上述法律審議後,寫在12張木板上並懸掛起來,作為全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十二木表法」,是羅馬成文法律的開始。也廢除平民與貴族不得通婚,開始任命平民為高級官吏,規定兩位執政官中必須有一位平民擔任,出身平民的執政官,退職後可進入元老院為議員。設立平民議會所通過的法率,得到元老院形式上批准,全國人民就要遵守,平民取得立法權。
  
羅馬共和的最後幾十年裡,因為軍事領袖崛起,元老院唯利是圖,威望和權力下降。凱薩將元老院議員人數擴增到900名。西元前27年,羅馬第一位皇帝屋大維恢復元老院,長官、主法官和法官的選舉由公民議會轉到元老院,皇帝可以隨意委任元老院議員,元老院又成為統治者的諮詢機構,西元580年,元老院終歸取消。


- 古雅典民主政治

西元前十世紀起,雅典逐漸成為了希臘城邦文明的中心,其政治制度也逐漸由貴族政治轉變為民主制度。雅典民主是最早期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詞約在前五世紀出現。古雅典民主政治,人民可以直接參與對立法和行政議案的投票,開啟直接民主的濫觴。西元前323年雅典城邦遭到馬其頓擊敗,民主制度隨之廢除。
  
雅典城邦人口分為三個主要的階級,不同的階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著顯著差別。公民才是城邦真正的主人,雅典的投票權的限制是逐漸放寬的,由地主貴族擴展至受過義務軍事訓練的20歲以上的公民,全雅典約只有十分之一或更少的人才有投票權。婦女、社會最底層佔人口三分之一的奴隸(slaves)、與外籍人士(resident foreigners)無法擁有公民權。雅典公民透過投票可以創立法律或向某個國家開戰,所有公民也可在大會上進行演講。
  
雅典城邦第一任執政官梭倫(Solon)於西元前594年,進行一次重要政治改革,縮小雅典貴族權力,並設置了「四百人議會」,讓雅典「公民」首次有權利進入政治領域,公民權利受到保障。議會成員由雅典各部族成員推派選出,但公民指的是出生於雅典的男性自由人,且受到財產、血統等限制。
  
西元前508年,執政官克利斯提尼(Cleisthenes)所推動的政治改革,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礎。他擴大公民大會權限,改掉「四百人議會」,以區作為自治區,由個區派出代表組成「五百人會議」(Council of Five Hundred),作為立法機構,以50人為一組,分為十個委員會,城邦事務由十個委員會輪流當值一個月,負責日常的行政事務。
  
雅典人民透過五百人會議和擁有龐大人民陪審團的法庭的兩個機構來控制政府(court)。公民大會(Assembly) 類似國民大會,擁有立法權,是最高的立法機關,每年開會約40次,每次一整天,法定人數為6000人;五百人議會則有行政權和一般的立法權;法庭擁有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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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片放逐法中投票使用的陶片,在碎片平坦處刻上該被放逐者的名字。

為了確保雅典的民主制度,實行陶片放逐法(Ostracism)清除任何威脅此制度的人,但此法卻有時被有心人用來攻擊政敵。雅典政治歷經過數次政治改革,逐漸由貴族操控轉為平民控制,由公民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不通過中介和代表國家政治,雅典建立世界上最早的「直接民主制」。


 樓主| 發表於 2012-6-19 11:02:36 | 顯示全部樓層
1. 何謂議會民主政治?(二)

1.2        何謂議會民主政治?
- 議會政治之母-英國議會


議會民主制,又稱為「議會制」或「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是民主政治制度中的一個種類,英國是西方近代議會民主制度的發韌國。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歷史,稱為「議會之母」。1215年大憲章限定了英國國王權力,有限王權概念確立。1265年國會出現,低級貴族和中等階級人士皆納入出席代表中,此後國王與議會間權力相互消長,直至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才確立政權,英國成為了君主立憲制國家。此後,英國國會定期召開,但偶爾受國王權力影響,兩黨制度也開始發展。至維多利亞女王時期,君主已是有名無實的國家領袖了。
  
英國議會由國王、上、下議院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上議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無任期限制,1911年的議會法頒布以後,限制了上議院權力,不能像以前一樣否決下議院通過的法案,只能將法案延擱,真正的立法權是屬於下議院,下議院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代表平民,職權高於上議院。國王則是虛位元首具象徵性,「統而不治」,不享有實際行政權,通常擔負儀式性職務,例如,首相任命和革除內閣大臣都需君主特權任命(powers of patronage)、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或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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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89年權利法案後,下議院權利獲更大確認

英國議會立法職權包括立法、監督政府與財政監督。議會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廢除法律,國會有權使依法院判例而成的普通法變成制定法,向行政機關做出授權立法的決定。另外,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與下議院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財政法案只能由下議院提出和通過財政法案須由政府提出經由下議院審議和通過,政府必須按照下院批准的預演算法案和撥款法案支付款項,徵稅和發行公債也必須得到下院的批准。自1689年權利法案制定後,下議院權力才獲得更大的加強,下議院才是英國政治的中心。


- 議會民主政治的特色

「議會民主制」特色就是行政首長是來自議會支持,包括,獲得改選後國會多數議席支持,與行政首長贏得國會的信任投票。所以,若行政首長的所屬政黨未能贏得國會大選,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總辭,若未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也需連同其內閣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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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是議會制的行政中樞,由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都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席次(閣員可以兼國會議員)。首相通常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確保政府政策獲得立法院支持,也可提高施政效率與避免政變,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當多數黨席次不過議員半數時,幾個少數黨也可能建立同盟,超過半數議席來獲得任命首相權力,此時內閣稱為「聯合內閣」。
  
在許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免職。此外,首相或總理也可決定解散議會,向國家元首禮貌性報告後,由元首下令重新舉行國會大選。在實施「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首相的職務分開,大多數國家元首僅是象徵性職位,只擁有一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公務員任命權與簽署法令,接待外國使節等。不過在緊急情況時,國家元首也保留一些特別權力,但大多情況下,國家元首命令必須經由總理或首相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不能自行發佈政令。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透過憲法或法律,明文確立政府各部門分工,但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國家中的政黨數目,也因不同選舉制度而不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一定一致,邦聯制、聯邦制或是中央集權等單一制的國家,中央政府都可能採用議會民主制。議會民主制也可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國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採行議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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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6-19 11:04:58 | 顯示全部樓層
2. 議會制的形成 (一)

2.1 英國的政治形態
- 英國議會政治的淵源


中古早期入侵英格蘭的盎格魯撒克遜民族,當時各部落有部落會議(Folkmoot)組織,決定對外宣戰、媾和等重要事項,任何人都不可專斷而行。當部落轉變成國家後,各小國仍有賢人會(Witenagemot)組織,由國王兒子和兄弟、郡守、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與高級神職人員共同組成,當國家遭遇重大事情時,國王召開會議決定,王位若有虛懸也是由賢人會選舉產生。例如,抵抗北蠻人入侵著名的威色克斯國王亞爾斐列(Alfred),就是由賢人會推舉而來。
  
1066年 征服者威廉將賢人會改為「大議會」(Magnum Concilium-Great Council),成員仍由貴族與教士組成,作為國王重要諮詢機構。威廉雖是專制君主,但仍會向議會諮詢來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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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王簽署大憲章的情形。
  
13世紀初約翰王(King John)在位時,因擅自增收稅捐,引起諸侯反對。1215年各諸侯將領圍困約翰王,逼他簽署大憲章(Magan Carta-Great Charter)。大憲章條文共有63條,影響後世較大條文有,國王未獲得大議會的同意不得擅自徵收新稅或特別捐;未經合法裁判不得任意逮捕、囚禁或放逐自由人。約翰王簽署大憲章後,貴族還推選出25人組成委員會,監督大憲章執行,王權受到很大限制。
  
約翰王逝世後,其子亨利三世繼位,他任用外戚,常違反大憲章規定,激起貴族們反對,1258年武裝貴族在西門蒙特府 (Simon Montfort)領導下,於牛津舉行「大議會」,並通過改組政府議案,稱為「牛津條例」(Provisions of Oxford),規定由大議會推選15 人組成委員會,與國王共同統治英國,中央官員都要由委員會來指派,此條例施行數年後,亨利三世想要推翻,遂引起發內戰。
  
1265年國王軍隊被蒙特府西門擊敗,政權落在蒙特府西門手中,同年,他召開「大議會」,此次議會的成員除有高級貴族與教士外,每郡(Shire)還推出2位騎士,每一市鎮推選出2位市民代表,這是低層貴族和中等階級代表出席「大議會」的開始。此時大議會也改名為「國會」(Parliament)。亨利三世逝世後,其子愛德華一世繼位,於1295年召開國會,國會成員仿照蒙特府西門採用的方法,此法也成為定制,此次國會稱為「模範國會」(Model Parliament)。愛德華一世其子愛德華二世,因為性情邪僻,任用小人,引起眾人反感,1327年國會罷黜他,國會至此又獲得罷黜國王的權利。
  
愛德華二世退位後,其子愛德華三世繼位,從1330年起,他每年都召開國會,國會內部開會情形產生改變,原來出席國會議員,像是貴族、教士、各郡推舉選的騎士與各市鎮推選的市民代表,因為社會地位與經濟利益的差別,於1343年,逐漸分為兩個會場開會,貴族和教士開會會場,稱為上議院或貴族院( House of Lords),各郡推選騎士和各市鎮推選市民代表開會會場,就稱為下議院或平民院( House of Commons),這是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的開始。

- 專制王權與國會的衝突

從賢人會至國會,英國議會權力日益擴大,與國王共享國家統治權,這意味議會具有限制王權和改良政治的重大影響力。隨著議會政治不斷壯大,英國王室仍想保有王權伸張的傳統時,這兩種性質相反的政治傳統,已造成彼此間的衝突。
  
1337-1453年間,英國和法國發生了長達百年戰爭,在這百年戰爭中,英國各封建貴族都想建立武裝軍隊,做為對外作戰的後盾,這對內部政權卻是一種隱藏的禍根。百年戰爭後,貴族、馬上騎士與封建隨從組成的軍隊,因擁護自家家族為國王而分成兩派。蘭加斯德家族的支持者主要在國家的北部和西部,而約克家族的支持者主要在南部和東部。長達30多年的玫瑰戰爭導致貴族大量傷亡,削弱貴族封建力量,也促成都鐸王朝的強大中央集權君主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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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七世為紀念英格蘭以玫瑰為國花,並將皇室徽章改成紅白玫瑰。
  
1376年間,英法百年戰爭軍用花費甚大,國王向國會要求加稅,國會卻要求先稽核王室帳目,才能討論加稅問題,結果卻發現不少官吏貪污,國會將其罷職治罪,英國國會又獲得彈劾與罷免不良官吏的權力。亨利七世建立的專制王權,與國會雖有衝突,但卻因下述的幾個原因,使得兩者相安無事,像是,舊貴族因內戰消滅殆盡,新貴族由亨利七世封授,大多聽命王朝;另外專制學說盛行,新興中等階級人士相信,王權有助於國家統一與富強。而亨利七世後繼的國王,例如,亨利八世、伊莉莎白一世本身對內修明政治,對外樹立國威,也善於操縱國會。
  
直至17世紀初期,為政者不善操縱國會,國會與國王間衝突日益嚴重。1603年,伊莉莎白一世逝世後,都鐸王朝嗣絕,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以血統關係入繼為英王,改稱為詹姆士一世,稱為斯圖亞特王朝的開始(Stusrt Dynasty)。詹姆士一世博學卻性情固執,繼位為英王前就已寫過數種關於文學與政治的專著,其中以「自由國王的真諦」(The True Laws of Free Monarchies)一書,最能表他認為國王權力是由上帝授予,自由國王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國王,這種極端的專制政治思想,造成其與國會衝突不斷。
  
詹姆士一世即位為英王同時兼任蘇格蘭國王,他想將兩國合併,卻遭到國會反對,英人始終將詹姆士一世視為外國人,各地叛亂不斷,但他卻毫無警覺,生活仍奢侈,後來受到物價革命影響,財政入不敷出,屢次向國會要求加稅,都遭拒絕。詹姆士一世為了彌平財政缺口,不顧國會反對,用出賣爵位、專賣權與提高國稅等方法來籌措財源,引發國會不滿。1621年,發行的國會刊物上,「大抗議」(The Great Protestation)一文對國王各種不法行動提出抗議,他看了非常憤怒並下令解散國會,更逮捕囚禁態度激烈的議員。
  
另外,因為宗教問題,國王與議會間也引起不少爭議,英國國教在伊莉莎白一世執政時已趨於定型,但教會組織或禮拜儀式仍存有不少舊教成份,例如教會組織中大主教、主教等職位,禮拜需下跪等。但不少受到喀爾文宗教思想影響的人仍認為,英國國教仍需加以改革,將這些舊教成份加以清除(Purify),這派人士稱為「清教徒」( Puritans)。詹姆士一世即位之初,清教徒就曾請願,要求改革英國國教,他除拒絕還限令清教徒要服從英國國教教會領導,不少清教徒因此限令逃亡出國。詹姆士一世在位雖未造成巨變,但卻埋下了王權與國會衝突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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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6-19 11:06:11 | 顯示全部樓層
2. 議會制的形成 (二)

2.2 清教徒革命-英國議會制正式形成
- 清教徒革命


1625年詹姆士一世逝世後,其子查理一世繼承與其父外表相差甚大,英人曾寄予新希望,希望能一改其父錯誤作為,但固執性格與君主專制思想,實際上與父親並無差別。因支助法國對抗新教徒叛變而遭受軍事挫敗,造成財政困頓,查理一世即位後,向國會要求加稅。1628年國會上下兩院聯合以加稅議案作為交換條件,要求簽署「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規定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向人民徵收稅捐、軍隊不得佔住民房、平時不能實施戒嚴法、未經法院判罪政府不得拘捕或科罰人民。
  
查理一世迫於情勢,簽署權利請願書後卻不願遵守,隔年將國會解散,往後11年間就不再召開國會,實行個人專制統治。從1629年後的11年間,是查理一世專制時期,他加強皇家特別法庭活動,箝制人民思想壓制反對聲音,又選派支持自己的人擔任各級法院法官,控制司法權。更在英國國教內增加舊教成份,加強限制清教徒活動,利用教士說教來宣傳尊君思想,甚至為解決財政困難,將鹽、酒、肥皂、媒等專賣權賣給承包公司,還恢復已廢除的封建法規,徵收各種不法稅捐,導致民怨四起。
  
查理一世的宗教政策引起許多人反感,在英國國教內改用天主教儀式與法規外,還想將英國國教推展至他所兼管的蘇格蘭,讓已改信喀爾文教派的蘇格蘭人就在1638年間起來反對他的統治。查理一世為了派兵征討蘇格蘭,要徵稅來獲得軍費,但英國人民卻以國王徵收的稅捐未經國會同意而拒絕繳納,迫於無奈,查理一世只好於1640年,結束11年的專制統治,照慣例召開國會,希望國會能通過加稅議案。
  
1640年4月間召開新國會,不少反對專制和清教徒當選為下議院議員,新國會在這些人領導之下,堅持先討論政治改革,再談加稅問題,更進一步限制王權,要求給予工商業更自由的發長,卻遭查理一世拒絕,1640年4月13日召開新的國會,於5月5日又解散了議會,史稱「短期議會」。
  
查理一世迫於1640年11月3日重開議會,議會一直存在到1653年4月20日,史稱「長期議會」。1641年間,國會通過不少改革,例如取消皇家特別法庭、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收稅捐、政府重要官員須經國會同意才得以任命等,並逮捕查理一世身邊愛臣勞德和溫特渥斯並處死。同年12月間,國會又向查理一世提出「大諫章」(Grand Remonstrance),指責他過去各種不當措施,查理一世受到刺激,決定以武力鎮壓國會,1642年1月,查理一世以下議院中五位領袖與蘇格蘭叛軍通訊為由,親自率兵前往逮捕議員,國會就召集倫敦民兵保護國會,國會與查理一世從此決裂。
  
國會與國王決裂後,英國就產生敵對的兩個黨派,擁有爵位的貴族和鄉間大地主擁護國王,而城市居民與清教徒擁護國會。擁護國王的人就稱為「騎士黨」(Cavaliers),擁護國會的人就稱為「圓顱黨」(Roundheads)。內戰進行的最初,騎士黨原居上風,但後來圓顱黨中產生一位重要軍事家-克倫威爾,他將圓顱黨軍隊重新訓練,稱為「鐵軍」(Ironsides)。1644年7月克倫威爾率領的鐵軍,在馬斯頓摩爾(Marston Moor)一役中第一次擊敗騎士黨軍隊,1645年6月又在納斯比(Naseby)一役中擊潰騎士黨軍隊,相繼收復騎士黨盤據的西北各地,到了1646年5月查理一世向國會投降。
  
查理一世投降後,英國政權落入克倫威爾手中,1649年1月30日,最高法庭判決「查理•斯圖亞特作為暴君、叛徒、殺人犯及國家的敵人,應該被斬首」,查理一世被當眾處決,是英國歷史上唯一一位被處死的國王。
  
議會又先後通過取消上院和廢除君主制的決議,採取共和政體,由41人組成「國務會議」(Council of State)負責處理全國政務,但至1650年6月克倫威爾平定愛爾蘭叛變後,返回倫敦就任英國統帥後,變成為英國的軍事獨裁者。1651年,他又領兵攻入蘇格蘭,擊敗當時尚在那裡據地稱王的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將蘇格蘭征服,更增進他的權勢。從1642年至1660年在英國議會派與保皇派之間發生的一系列武裝衝突及政治鬥爭稱為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
  
克倫威爾為了使他的軍事獨裁合法化,於1653年召開國會,通過「政府組織法」,同年12月依據此法,他就任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國協保護主」,簡稱「護國主」,此次制定的政府組織法,也是歐洲最早的成文憲法。


- 護國主-克倫威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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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1599-1658),是英國政治家、軍事家與宗教領袖,是英國清教徒革命的重要人物,更是圓顱黨指揮官,從1650年起擔任英軍統帥後,便進行獨裁統治。克倫威爾出生於鄉紳家庭,曾就讀於劍橋大學,是位虔誠清教思徒,1640年當選為劍橋區下議院議員,進入國會後,積極參與各項改革運動,力主英國國教須加以改革,遂成為清教徒領袖。1649年英國改行共和,但他實際上掌握大權,派軍隊佔領蘇格蘭和愛爾蘭並肆意殺戮那裡的人民,解散了名存實亡的殘餘議會,將整個英國置於軍事管制下。1653年克倫威爾就任主,實行獨裁統治。
  
克倫威爾執政時期,獎勵工商業,因為1651年國會通過的第一次航海法,規定外國商品除由出產國和英國商船可以運入英國銷售外,禁止其他國家商船運載,荷蘭受此法影響極深,致使英荷兩國發生數次海戰,荷蘭海軍屢屢遭擊敗,使英國獲得更大的制海權。1656-1659年,克倫威爾又派兵進攻西班牙,佔領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也從美洲載回金銀,使得英國勢力盛及一時。克倫威爾在國內推動社會改革工作,因本身是虔誠清教徒,竭力提倡勤儉生產,禁止奢侈浪費,連跳舞、音樂、賭博、戲劇都嚴禁,使得英國人民喜愛的娛樂風氣為之改變,生活趨向嚴肅。
  
1658年克倫威爾在臨終前宣布,他的兒子理查•克倫威爾繼承護國主一職,但卻無法控制政府,君主制在1660年復辟。克倫威爾死後在西敏寺舉行隆重的葬禮和安葬。1661年克倫威爾的遺體遭復辟的查理二世下令掘開,屍體受到車裂之刑後,被棄於坑中,於西敏寺梟首示眾,最後於1960年埋葬於劍橋大學西德尼•蘇塞克斯學院的教堂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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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6-19 11:09:54 | 顯示全部樓層
2. 議會制的形成 (三)

2.3 光榮革命-英國議會確立政權行使
- 復辟


1658年8月克倫威爾逝世後,由其子理查.克文威爾繼位維護國主,其文雅善良但缺乏治國才能,繼位為護國主後,過去受到壓抑的英國國教信徒、騎士黨、被征服的蘇格蘭人、愛爾蘭人等,都乘機起來要反抗,各種亂相相繼發生,1659年5月,一次軍人政變中,理查克倫威爾被迫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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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二世,復辟後的第一位君主。

1660年4月,取得政權的滿克(George Monck)將軍召開新國會,還派遣使節到法國,與流亡的查理二世談復位的問題。查理二世聽從滿克將軍的建議,發表一項公開宣言,保證將來復位後,問題均由國會決定,人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遵守大憲章與權利請願書等。查理二世的宣言經過新國會的審查與同意後,新國會決定讓查理二世回國復位,同年5月,查理二世由法返國重登王位,這就是復辟(Restoration)。
  
1660年的復辟,除了恢復查理二世個人的王位外,同時也代表許多事物的復舊,例如國會恢復原有權力,英國國教重新建立,騎士黨人重新得勢,跳舞與戲院重新出現。不過有許多舊事物也無法恢復,例如王室產業已被拍賣,王室經費從此須經國會撥款,革命前的「君權神授」學說也無法再提倡。查理二世鑒於其父被殺的教訓與自身流亡的痛苦,常抑制自己避免與國會發生衝突。故復辟後,國會比革命前享有更大權力,查理二世執政時,國會通過不少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案,以1679年通過的「人身保護法」最為有名。
  
查理二世復辟後,英國一度發生反清教徒的運動,克倫威爾許多措施被推翻,不過這種運動不久就衰落,有些正確政策仍然持續。查理二世流亡時的私人教授就是提倡專制學說著名的學者霍布斯,加上在法王表弟路易十四宮中居住頗久,長期耳濡目染下,讓他崇信專制學說和傾慕天主教。復辟後,國會控制國家財政,每年撥款給王室費用僅約120萬英鎊,查理二世負債累累。
  
他曾向倫敦各金舖借過150萬的鉅款,後來無力償還,只能以各種藉口賴帳。1670年,查理二世為了重立專制王權、恢復舊教與解決經濟困難,背著國會和法王路易十四簽定「多維條約」(Treaty of Dover),合約中規定路易十四每年付給查理二世20萬英鎊津貼,若遇民變時法國即出兵支持,查理二世則應允在適當時間內公佈皈依天主教,並在外交上支持法國對西、荷兩國的作戰。查理二世簽訂了條約後,就積極部署英國改為天主教國家的工作,但是1672年享有王位繼承權的查理二世之弟詹姆士公開宣布相信天主教後,在政治上就引起軒然大波。
  
在17世紀間,英國一般人對於天主教大多沒有好感,他們以路易十四為例,認為天主教就是專制政治的擁護者,他們用厭惡專制政治的心理厭惡天主教徒。當享有王位繼承權的詹姆士公開宣布信仰天主教,許多人就認為這是英國恢復專制政治的先聲,到了1679年,反對專制政治的議員就在國會提出拒絕詹姆士繼承王位的議案,稱為「王位繼承拒斥法」的議案。在國會提出後,經過激烈辯論,下議院獲得多數贊成通過,但卻遭上議院否決。
  
「王位繼承拒斥法」雖未能通過,英國卻因此產生兩個黨派,贊成「王位繼承拒斥法」的人就稱為「輝格黨」(Whig),反對「王位繼承拒斥法」的人就稱為「王黨」(Tory),這是英國兩黨制起源。詹姆士只因改信天注教就引起政治上的軒然大波,查理二世心知,若想在英國恢復專制政治與天主教必定會激起民變,為了避免再度流亡國外,就暫緩下來恢復舊教的活動,直至臨死在病榻上才接受天主教的洗禮,真正成為天主教徒。


- 光榮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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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是指一場和宗教有關的非暴力宮廷政變,發生於1688年到1689年。1685年查理二世逝世後,其弟詹姆士繼位為英王,稱為詹姆士二世。詹姆士二世即位時已經五十多歲了,無男嗣只有兩個女兒,長女瑪麗嫁給荷蘭王子威廉為王妃,次女安妮嫁給丹麥王子為王妃,瑪麗和安妮都信仰新教。詹姆士二世即位後,便積極推行恢復天主教的工作,甚至不顧國內反對,違背以前政府制定的關於禁止天主教徒擔任公職的「宣誓條例」,委任天主教徒到軍隊裡任職,還任命更多的天主教徒到政府部門、教會、大學去擔任重要職務。
  
這些措施引起人民普遍不滿,甚至連王黨人士也對其失望,只希望王位能早日由改信仰新教的女兒繼承,這樣才有機會改正詹姆士二世錯誤的宗教政策。不過隨著1688年詹姆士二世的王后生了一個男孩,出生即受洗為天主教徒,這個希望隨之幻滅。詹姆士二世兒子的誕生,除排除了瑪麗和安妮的繼承權外,也意味著詹姆士二世的宗教政策將延續,使得反對天主教的英國人民無法再忍受,急尋方法改變此情勢。
  
1688年,當詹姆士二世的兒子出生未滿一個月時,英國各領袖聯合署名一封信,由英國海軍總司令赫爾伯特(Arthur Herbert)呈送給荷蘭王子威廉,要求他領兵來英國,解除英國痛苦與維護瑪麗的王位繼承權。威廉經過數個月考慮,接受要求,同年11月率領15000名士兵從英國南部登錄,詹姆士二世雖下令軍隊抵抗,但英軍不聽從命令,反而歡迎威廉,眾叛親離下,詹姆士二世倉皇逃往德意志,途中被攔送回倫敦,威廉順利即位為英王,稱為威廉三世。後經威廉同意,詹姆士二世逃亡法國。這次政權轉移並沒有經過戰爭流血,因此稱為光榮革命。


- 英國議會確立政權行使

威廉三世尚未即位前,有段王位虛懸時期,英國國會於此時通過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正式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利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人民有請願權,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能創制或廢止各種法律、不得建立常備軍與不得徵收任何稅捐,國會必須定期召開,國會議員選舉必須自由,在國會議員享有自由發言權。
  
國會通過權利法案,並由威廉三世簽署後,威廉三世才於1689年2月正式即位為英王,即位後,就親率英、荷兩國軍隊前往歐洲大陸參加戰爭,國會同年又通過「兵變法」,規定軍費每年須由國會決議撥付,倘若未經國會撥款導致沒有軍餉,甚至引起軍隊叛變,叛變士兵不受軍法處罰,此法令使得國王統率軍隊權力也受到很大限制。
  
權利法案是英國憲法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之一,此法宣佈了國會是最高立法機構,再次否定了國王徵稅權、堅持定期召開國會,同時公佈不許侵犯個人自由命令,樹立了議會的最高權力,並標誌了憲法發展一個關鍵點。光榮革命後,威廉三世接受權利法案,尊重國會特權,國會又相繼通過各種限制王權的法案,英國的專制王權從此結束,國會成為最高立法機構,掌握國家,超越國王權力。此後,英國就以國會為中心,一方面使國內各階層人民利益都能獲得協調機會,不再發生困擾國家的內戰,另外一方面透過國會,也發揮集思廣益效果,使國家政策減少錯誤。
  
英國從此就能集中力量專心從事國外擴展,光榮革命後的60餘年間,正是英國向國外擴展殖民地最迅速時代。英國在17世紀初年,全國總人口不滿400萬人,因懂得海權重要,獎勵海運事業和建設海軍,更懂得議會政治重要性,以國會會中心,協調各黨派衝突,消弭內戰。經過百餘年的向外擴展,英國由一個小邦擴建成一個世界上最強的海上帝國。
  
1763年不僅是不列顛海上帝國確立的年代,同時也是專制政治與議會政治消長的關鍵年代,實行專制政治的法國四次殖民地戰爭都被英國擊敗,這無異是證明了議會政治較專制政治更為優良,因此由一國議會政治導引而來的民主思想就逐漸興起,成為領導人類前進的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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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議會制的形成 (四)

2.4 議會民主制的出現
- 國王實際權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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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國會就掌握國家大權,國會在運用統治的過程中,又產生的兩黨政治與內閣制(Cabinet System)。光榮革命前,英國國會議員就因政見不同,分為王黨和民黨,兩黨議員就以國會為中心,以政策辯論來爭奪政權,兩黨制就成為英國政治上正常現象。
  
權利法案確立議會擁有最高權力,但未使國王喪失一切權力,威廉三世仍可選擇顧問與主要官員,並控制政府政策,決策前也無須與議會商討,往後20年內,國王仍繼續使用否決權。直至1714年喬治一世繼位後,情形才發生改變,喬治一世和喬治二世不熟悉英國內政,且不會說英文,國家大政交由國會多數黨的領袖主持。18世紀中葉,國王基本上不再掌控政府,大權落於大臣與議會手中。喬治三世雖試圖恢復皇室原有影響,但卻無功,後來繼承者漸習慣此形勢,便不再堅持國王為國家最高權力中心。
  
18世紀中葉以後,兩黨爭奪政權形成慣例,於是大選後,國會中取得席次較多得多數黨,就由該黨黨魁擔任首相(Prome Minister),由他挑選國會同黨議員中較重要人物,擔任政府各部部長職位,組成負責全國行政事務的內閣,內閣從此產生。國會中居少數席位的在野黨,就稱為「國王陛下的忠誠反對黨」。
  
英國首相雖以英王首輔名義來執掌全國庶政,但是首相並不對國王負責,而是對國會負責,假設大選執政黨競選失敗,多數黨成為少數黨,原任首相就必須辭職,改由新的多數黨黨魁接任首相。英國政權就以兩黨制和內閣制度和平轉移,這是英國不會發生內戰的基本原因,英國國會始終是全國政治的重心,國王就成為「御而不治」(Reigned But Not Rule)國家元首。


- 國會和平改革的民主化歷程

18世紀中葉以後,英國雖有國會、兩黨政治與內閣制度,已具備民主政治形式,但實際上只上是一種貌似民主的寡頭政治,問題出在國會議員的選舉方法上。當時國會分為上下兩院,上議院由襲有爵位的貴族和英國國教的高級教士出任,不由人民選舉,下議院議員由至由人民選出,卻被少數貴族大地主、富豪等人所操控,是貌似民主的寡頭政治。
  
下議院議員選舉腐敗,是因中古時期傳統所致。1295年模範國會以來,下議院由每一郡和每一城市各推舉兩人為代表組成,此慣例至18世紀都沒改變。18世紀各郡議員的選舉人仍有嚴格財產限制,貧農和佃農沒有選舉權,當時沒有採用公開記名的投票方式,弱小的投票人為避免豪強的侵擾,常將選票賣給勢力強大的候選人,各郡的國會議員選舉,大都由當地的大貴族或大地主當選。各城市選舉也一樣腐敗,各城市選舉國會議員有不同方法,有些由市長指派,有些由議會選出.,有些由少數巨商富豪推舉。各城市選舉出來的議員,大多是巨商富豪或關係密切的人物。
  
除了這些腐敗現象,「衰敗城堡」(Rotten Borough)選舉區的存在也是一大問題,其領主還能依照古代慣例,每年依然可以指派其家人或門客出席國會,成為下議院議員。許多因產業革命出現的新興城市,例如伯明罕、曼徹斯特,既非郡又非城市,居民雖然眾多,卻無推選代表出席國會的權力。
  
英國貴族大地主就是利用腐敗的選舉方法來控制國會,對大眾有利但無利於貴族大地主的法案就難以通過,造成嚴重問題。例如,1673年國會通過的「檢定條例」(Test Act),規定任何出任公職的人,都需要宣誓效忠政府,信仰英國國教,這規定無異剝奪了天主教或猶太教徒出任公職權利,但隨著愛爾蘭合併成為不列顛王國,其宗教信仰為天主教,與英國人不同,因此在種族與宗教的雙重歧視下,18世紀中形成嚴重的「愛爾蘭問題」。
  
此外,直至18世紀英國只有教會設立或私人設立的學校,沒有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收費高,貧苦人家無法就讀,社會充斥文盲,加上政府對於和文化事業相關的紙張、報紙和雜誌還抽重稅,使得文化教育事業難以發展。還有,18世紀英國法律還很殘酷,可判處死刑的條文多達250條,小至偷竊一件小東西或傷害他人的牛,都可判處死刑。監獄不僅將男女關在一起,且骯髒不堪。而受到產業革命影響,工廠以低廉工資僱用兒童婦女為工人,工廠或礦場工作時間都在13個小時以上,設備不佳成為疾病、罪惡傳播的溫床,這些惡劣現象,都急需改革。
  
18世紀英國的政治和社會出現這些腐敗現象,針對這些現象產生的一些改革思想,其中以邊沁(Jeremy Benthan)的改革思想最為重要,他認為一個國家的大政應以多數人同意為原則,國會議員也該由普選產生,堅信民主政治比任何政治為佳,這些思想成為英國改革的主要動力,但同時也有人提出相反意見,其中以柏克(Edmund Burke)做為代表,他在著作中攻擊法國革命摧毀了許多價值,他認為改革將導致革命,甚至產生恐怖統治,使得英國改革運動受到衝擊而趨於沉寂。
  
英國保守與革新的兩派間產生衝突,甚至引發流血革命,1820年代,當時執政的王黨,認為改革是避免革命的唯一方法, 十年間陸續推動各種溫和改革,但這些改革始終沒有觸及國會選舉問題,主張改革的人認為除要改革腐敗的選舉現象,還要將議員名額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降低選民的財產限制。王黨中較具有進步思想的人,本已贊成這些改革,但當時王黨的黨魁-威靈頓公爵仍固守舊觀念,認為英國政治制度已經很完善,人民比過去任何時期都享有更多自由和權力,更以過去英國不少著名政治家出身於衰敗城堡選舉區為由,堅持衰敗城堡選舉區尚有保留價值。
  
1830年6月英王喬治四世逝世,王位由威廉四世繼位,按照英國的傳統,新王即位時須舉行大選,改組國會,同年7月大選時,適逢法國爆發七月革命,英國選民受到此革命影響,傾向改革,大選結果雖然王黨仍是多數黨,但席次已較前少了50位,主張改革的民黨議員相對增加,使得兩黨勢力差距變小。大選後,王黨黨魁威靈頓公爵本來仍任首相,但是同年11月國會討論改革問題時,他還堅持反對態度,激怒王黨中傾向改革的議員,就與民黨聯合起來倒閣,迫使威靈頓公爵辭職,接著民黨黨魁格雷伯爵繼任為首相,組成40年來未曾有過的民黨內閣。
  
格雷伯爵組成內閣後,推進改革國會的工作,1831年3月就由內閣重要閣員之一羅素爵士,在下議院提出廢除衰敗城堡選舉區,重新分配議員席次等的「國會改革案」(Reform Bill) 。此改革案提出後,引起改革和保守兩派議員激辯,終因保守派議員阻饒無法通過。葛累伯爵決定訴諸民意,同年4月下令解散國會,重新舉行下議院議員的大選,結果民黨大勝。同年6月,新國會召開後,全案於9月獲得半數議員贊成通過。此法案於下議院通過後,依法須將全案移交上議院表決,結果同年10月遭否決。此消息一出,各地人民羣起抗議貴族和教士阻撓改革,甚至有些人拒絕納稅。
  
1831年12月再度於下議院提出此法案,隔年3月通過後,移交上議院,上議院議員仍表反對,在此關頭,因各地期望改革的民眾又羣起抗議,甚至發生暴動。因此首相格雷伯爵向英王威廉四世建議,由英王發表公開聲明,接受首相推薦人選封為貴族,以保證此法案可以在上議院順利通過。上議院議員深知以無法在抗拒,在新貴族未賜封前,於1832年6月勉強通國會改革法案。
  
國會改革法案,兩大改革方向。
第一,取消原有的衰敗城堡級兩千名居民以下的城市選舉區,規定居民達兩千人至四千人以下的城市,各選一位代表為下議院議員。多出的143名議員名額中,65名配給英格蘭人口較多的各郡,8名分配蘇格蘭,5名改配給愛爾蘭,剩餘65名就配給各新興工業城市。
  
第二,過去各郡及各城市的選舉辦法各有不同,現在確立規定,各郡保有土地價值在十鎊以上或出租土地,而且年收租達十鎊以上的地主,或賃耕他人土地而每年付租金達五十鎊以上的佃農,均享有國會亦於的選舉權,各城市保有房屋價值達十鎊以上、或租賃他人房屋而每年所付租金達十鎊以上的居民,均享有國會議員的選舉權。
  
1832年國會改革法案除引導出各種改革,也形成所謂的改革時代,還產生了這些影響。由於國會改革法案通過曲折,後來形成慣例,就是上議院與下議院若對某一法案意見不合時,只要下議院經過解散,舉行大選,人民表示贊成下議院的主張時,上議院就不能反對。另外,此次法案的通過,英王扮演重要角色打破僵局,使得英國王室貨的人民衷心愛戴。英國政黨組織也因改革法案通過產生影響,民黨和改革人士相結合,經過數次改組,就改稱為「自由黨」 (Liberal Party),王黨也改組為「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
  
1832年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選舉人仍有財產限制,爭取選舉權的運動也澎湃起來。1867年8月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各城市保有房屋或租賃他人房屋,而年付十鎊以上的成年男子,都享有選舉國會議員的選舉權;各郡保有地產而年租達五鎊以上,或賃耕他人土地而年付租金達12鎊以上的成年男子,都享有選舉國會議員選舉權。這次法案將原有選舉人的財產限制降低一半,使得城市中待遇較佳的技術工人、農村中小康的佃農,都獲得選舉權。選舉人的人數就較先前增加一倍,這是英國走向民主的第二步。
  
經過1832年與1867年兩次改革後,全國的成年男子雖然已經有一半獲得選舉權,但仍有一半貧苦的成年男子未獲得選舉權,因此改革運動尚未停止。1884年,由首相葛拉斯頓向國會提出選舉法案,經國會同意後,除了僕役及居無定所的遊民外,所有成年男子都已獲得選舉權,這是英國走向民主的第三步。
  
英國經過一百年的和平改革,除了政治上日益民主外,經濟、文化、社會都日益進步,至19世紀末葉,英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進步的國家。在和平改革過程中,還培養出一般人和平理智的思想,促成工黨(Labor Party)的產生。英國工黨產生後確使自由黨逐漸衰落,工黨成立後,工人就改頭工黨,使得工黨取代自由黨地位成為推進英國社會改革重要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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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議會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影響 (一)

3.1 一次大戰後議會民主制的傳佈
- 西敏寺制


西敏寺是英國國會的議場,西敏寺制便是隱喻英國之政制模式。行政部門的權力源自於立法部門,而且須向國會負責。西敏寺制主要在大英國協成員國使用,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洲各殖民地。現在除加拿大和澳洲,還有印度、愛爾蘭共和國、牙買加、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等二十國使用此制度。
  
殖民統治初期,英國派總督管轄殖民地。有些殖民地建立由普選產生的國會,但總督仍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隨著殖民地人民的覺醒,開始反對英國殖民統治,要求獨立的戰爭此起彼落。美國率先獨立,英屬殖民地中特別是白種人後裔居多的殖民地人民要求民族獨立的呼聲越高,英國為不重蹈美國脫離英國獨立的覆轍,英國同意白人自治區,可依照母國樣式實行不同程度的內部自治,先後成立代議制或責任制政府。但仍以英國國王為最高首腦,英國王室委派或任命總督,作為自己的代表擔任國家元首,整個自治區的事務由自治區人民選出的政府來管理。
  
西敏寺制特點,包括由單一政黨所組成的政府、行政和議會之間欠缺權力的分立、一院制或弱勢的兩院制、兩黨制、單一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或第一名過關制、單一制以及集權中央政府、不成文憲法以及國會至上。西敏寺制的眾多議事程序來自英國議會的公約、慣例、先例,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則構成英國憲法。跟英國不同,使用西敏寺制的多數國家有成文、明白寫出的憲法;不過,公約、慣例、先例在這些國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為有時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定國家體制的重要元素。


-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議會民主制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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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制做好了準備。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的另一個挑戰是小黨執政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各政黨間不合作產生「少數議會民主制」,小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頻繁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歐洲,因這種議會民主制初嘗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透過民主體制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義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果議會民主主義盛行,但危機也顯現,議會制呈現選民與代表間不同意見,因選舉權擴大更加表面化,政黨為了獲得更多選民支持,政黨更加嚴格限制議會議員的發言與行動,國民代表淪為政黨代表。大眾不滿的情緒多經由政治運動直接爆發出來,經由議會統合社會意志與國家意志的傳統受到挑戰。大眾要求政治參與廣泛的社會政策、公營事業的實施,這些現象引起議會政治所倚靠的原理動搖,大眾不再只是依存議會政治,開始希望透過直接參與政治的方法實現要求,因此公民投票制,人民擁有投票、複決、創制三種權力的呼聲也隨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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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議會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影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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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現行議會民主政治的國家
- 現行議會民主政治的國家


現行議會民主政治的國家有,英國、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北歐等)、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色列、新加坡、馬來西亞、東帝汶、泰國、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東歐國家(如波蘭、捷克、匈牙利等)、波羅的海三國和牙買加等。目前實施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依照議員選出的方法,可分為實行單一選區制選舉制度的國家,像是馬來西亞、新加坡、澳洲、加拿大、英國、印度、泰國等;實行單一選區加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的國家,像是德國。
  
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學理上稱為雙首長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1990年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改制後,則多傾向使用直選元首下的雙首長制。


- 議會民主制的優缺點

議會民主制的優點是,首相或總理是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確保政策能在立法機構獲得支持,有利於政策推動與執行。行政和立法機構間有聯繫,能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內閣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而就經驗來看,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份成功。
  
議會民主制本身並不一定會產生過多的小黨派和極端政黨,不過依照議會的選出方式,可能有此現象出現。當議會民主制與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選舉計票方法結合時,就比較容易產生較多小黨,導致小黨執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個黨派只要在全國獲得超過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國家是百分之五)的政黨選票,就可以進入議會,無論在個人選區中是否有本黨當選人。
  
而單一選區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個候選人必須在一個地方選區,獲得比其他候選人多的票才能進入議會。也就是說,一個有極端主張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進行議會,但是在純粹的單一選區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選舉下,由於極端黨派的選票被分散在各個地方選區(而且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極端政黨都很難拿到過半的選票獲得當選),極端政黨很難進入議會。
  
例如實行純粹單一選區制的英國,極端民族主義黨派「英國國家黨」,全國得票超過百分之五,但在國會卻毫無席位。而日本實行單一選區制加政黨比例代表,所以沒有在全國任何選區贏得席次的日本共產黨,因為全國政黨得票超過門檻,仍能參與分配席次。所以,選舉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還是純粹的單一選區制,是影響政府組成與表現的重要的因素。議會制政府,實行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國內政黨體系的兩黨制,造成內閣與政府首腦的兩黨輪政,英國為其典型。實行單一選區制搭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易造成政黨體系的多黨制,導致聯合內閣與聯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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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議會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影響 (三)

3.3 其他民主政治制度-總統制與混合制
- 總統制特色及施行國家


總統制中,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行政首長,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時毋需副署。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也相互獨立,立法機關議員不得兼任行政職務,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由總統組織政府,任命政府官員,由其向總統負責。總統選舉與議會選舉分別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總統與議會的任期比起內閣制固定。議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總統也無權解散議會。總統任職內,不會因政見不同而有倒臺風險,可以積極推動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
  
總統制缺點是,當議會中反對黨是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可能因個別問題上陷入僵局,總統若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任期屆滿之前迫使其下臺。另外,總統權力過大,易形成獨裁統治,例如中美洲及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目前實行總統制的政權,相較於混合制及議會制,數量較少,大多集中在美洲大陸及非洲(特別是東非),歐洲完全沒有國家實行總統制。
  
亞洲只有土庫曼、伊朗、賽普勒斯、菲律賓、印尼、阿富汗、馬爾地夫等;大洋洲有基裏巴斯、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諾魯、帛琉;非洲有貝南、奈及利亞、甘比亞、迦納、利比裏亞、塞拉里昂、蘇丹、肯亞、盧安達、蒲隆地、厄立特裏亞、塞席爾、烏幹達、尚比亞、辛巴威、安哥拉、南非、葛摩、馬拉威、波札那等;北美洲有美國、墨西哥、宏都拉斯、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馬、多明尼加共和國;南美洲有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厄瓜多、蘇裏南、秘魯、烏拉圭、巴拉圭、玻利維亞等。


- 混合制特色及施行國家

混合制,可稱為半總統制,又名雙首長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的政體。混合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掌握行政大權,國會權力相對縮小。混合制主要特徵就是總統為國家真正權力中心,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削弱內閣實際權力,但其地位相對穩定,政局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混合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具有總統制的兩個特點,像是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全國最高行政權力,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而來,國會只能透過立法影響總統推動的政策,但不能像是內閣制一樣,採用不信任案使總統辭職。但混合制也具有議會制特點,內閣是由議會的多數黨組成,政府需向議會負責。
  
混合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混合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混合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淩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混合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目前世界上施行混合制政體的國家有,法國、中華民國、葡萄牙、馬達加斯加、南韓、俄羅斯、烏克蘭、黎巴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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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1:38:4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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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1:38:55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都讀過一次世界大戰

法國大革命....

讀嗰時就諗,姦禾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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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6-19 11:39:34 | 顯示全部樓層
水晶晶 發表於 2012-6-19 11:38
答唔到訕添,多謝東版分享啦

以古鑑今~
講下香港政治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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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1:40:37 | 顯示全部樓層
tung1871 發表於 2012-6-19 11:39
以古鑑今~
講下香港政治都得~

禾刀唔識,政治,正字刀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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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1:42:41 | 顯示全部樓層
西洋史太多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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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6-19 11:43:22 | 顯示全部樓層
waiking 發表於 2012-6-19 11:38
以前都讀過一次世界大戰

法國大革命....


"為什麼要學歷史"係一個有排講既課題...

歷史唔一定係長篇大論/世界大事
HISTORY 呢個字如果拆開來睇...
就係 HIS STORY...
其實"他人的故事"就係昨天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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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1:52:43 | 顯示全部樓層
tung1871 發表於 2012-6-19 11:43
"為什麼要學歷史"係一個有排講既課題...

歷史唔一定係長篇大論/世界大事

HISTORY 呢個字如果拆開來睇...
就係 HIS STORY...
其實"他人的故事"就係昨天的歷史~~

可能呢個係人類八掛本性表現形式的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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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2:29:26 | 顯示全部樓層
tung1871 發表於 2012-6-19 11:00
見呢度西方史既帖唔多~
一於刨冷講下西方史~~
唔知有冇米青呢...

tung 版學貫中西,禾好似上了一大堂歷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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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2:51:23 | 顯示全部樓層
tung1871 發表於 2012-6-19 11:17
3. 議會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影響 (三)

3.3 其他民主政治制度-總統制與混合制

早前有冇睇意大利驅魔實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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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6-19 12:56:15 | 顯示全部樓層
張家輝 發表於 2012-6-19 12:51
早前有冇睇意大利驅魔實錄 ?

無呀~~
如果意大利電影, 我最近係推介《教宗不見了》(We Have a P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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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9 13:02:49 | 顯示全部樓層
tung1871 發表於 2012-6-19 11:00
見呢度西方史既帖唔多~
一於刨冷講下西方史~~
唔知有冇米青呢...

又受多一次米青,

名符其實的受米青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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